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申請中華民國護照服務說明
受理地點:Level 7, Menara Yayasan Tun Razak, 200 Jalan Bukit Bintang, 55100 Kuala Lumpur.
電話:03-21615508, 21614439 分機:129/146
傳真:03-21610969
電子信箱:mys@mofa.gov.tw
服務時間: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 )
收件:週一至週五:09:00至12:00
發件:週一至週五:14:00至17:00
處理時間:一般核發者為晶片護照,因須送回台北代繕製發,約需10-15個工作天;速件請自付DHL快遞費用,約5-7個工作天;倘送件後遇國內外公共(連續)假日,則順延。個別案件之確定發件時間,請依照本處人員之告知為準。
護照費用:費用請以馬幣現金/DUITNOW QR臨櫃繳納
晶片護照
1、一般民眾 (女子滿14歲)、接近役齡男子 (年滿14歲起至18歲之年12月31日止),換發效期10年,費用為馬幣203元。
2、未滿14歲者,換發效期5年,費用為馬幣140元。
3、年滿19歲至36歲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役男),符合就學規定者,換發效期3年,費用為馬幣140元;倘不符合就學規定者,換發之護照效期為1年,且以核發1次為限。
4、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護照效期1年6個月,費用為馬幣203元。
無內植晶片護照
1、因遺失護照急需使用,由本處補發1年效期護照者,費用為馬幣45元。
2、依護照條例第26條獲發專供返國使用之護照者,護照效期1至3個月,費用為馬幣45元。
3、非屬遺失護照之急需使用護照,由本處核發或換發者,護照效期1年,費用為馬幣45元。
以上請詳參收費標準表(自2023年06月01日起生效)
(護照申請表:可向本處櫃台索取或自行下載護照申請表)
本處無郵寄服務。
※晶片護照係由在國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繕製後,再郵寄本處。
送件方式:須由本人親自臨櫃或委託親友來處臨櫃申請
※本說明僅供參考之用,本處保有隨時變更本說明內容之權利,倘有變更,以本處領務櫃臺及公告欄之規定為準。
※國人於海外遇有緊急危難,在馬來西亞境內可撥本處緊急聯絡電話: 019-656-9912,或撥外交部「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800—0885-0885,在國內之親友可撥(03)398-2629,(03)393-2628及(03)383-4849,本處將有專人協助處理。
申辦中華民國護照—出生國外之小孩
(於馬國出生、其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規定於1980年2月10日前出生者,僅可依父取得國籍,不可依母取得國籍)申辦中華民國護照—出生國外之小孩
一、母為中華民國國民、父為馬國國籍者,如何向本處申請護照
1. 填寫普通護照申請書
2. 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證明(原本及中譯文)乙份,另備影本乙份。(馬國核發之出生證明驗證程序請見辦理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3. 父母親之護照正本,另備影本兩份(正本驗畢歸還)與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馬國結婚證書正影本各乙份。(馬國核發之結婚證書驗證程序請見辦理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4. 最近3個月內其母之戶籍謄本(須載明父母親之婚姻關係)正影本各乙份(均含正反面)
5. 子女姓氏約定書(須由父母親自簽名) 倘已滿18歲可免附
6. 小孩目前所持之他國護照正影本各乙份 (正本驗畢歸還)
7. 3張2吋之半身彩色照片( 1.5 X 2吋,相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鄂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由於護照照片要求嚴格,請參考申辦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
8. 小孩須由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父或母陪同
9. (1)小孩出生時,倘父母尚未結婚登記,生母需出示已驗證(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單身證明,生父先辦妥國內認領登記手續;
(2) 小孩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生母需出示已驗證之單身證明;
(3) 小孩出生於外籍生父與生母結婚第181日之後,需出示已驗證之結婚證書或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10. 費用及處理時間: 急需使用,不及等候國內代繕護照者,可申請由本處核發1年效期之非晶片護照,每件馬幣45元 (5個工作天,收件當日不計)
如需回台辦理設籍事宜,需另備:
1. 申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請填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2.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預防接種證明(未滿六歲者)
3.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可在台辦理)
4.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良民證 (18歲以上成年人)
5. 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證明(原文及中譯文)
6. 在台有戶籍國人在海外所生子女返國後,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定居手續,及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7. 戶籍登記完成,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換發已登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新護照。
二、父為中華民國國民、母為馬國國籍者,如何向本處申請護照
1. 填寫普通護照申請書
2. 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證明(原本及中譯文)乙份,另備影本乙份。(馬國核發之出生證明驗證程序請見辦理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3. 父母親之護照正本,另備影本兩份(正本驗畢歸還)與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馬國結婚證書正影本各乙份。(馬國核發之結婚證書驗證程序請見辦理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4. 父親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須載明父母親之婚姻關係)正影本各乙份(均含正反面)
5. 子女姓氏約定書(雙方父母須簽字) 倘已滿18歲可免附
6. 小孩目前所持之他國護照正影本乙份 (正本驗畢歸還)
7. 3張2吋之半身彩色照片( 1.5 X 2吋,相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鄂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由於護照照片要求嚴格,請參考申辦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
8. 未滿18歲之小孩須由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父或母陪同/ 或父母代理至本處申辦護照
9. (1)小孩出生時,倘父母尚未結婚登記,外籍生母需出示已驗證(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單身證明,生父先辦妥國內認領登記手續;
(2) 小孩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外籍生母需出示已驗證之單身證明;
(3) 小孩出生於生父與外籍生母結婚第181日之後,需出示已驗證之結婚證書或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10. 費用及處理時間: 急用使用,不及等候國內代繕護照者,可申請由本處核發1年效期非內植晶片護照,每件馬幣45元(5個工作天,收件當日不計)
如需回台辦理設籍事宜,需另備:
1. 申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請填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2.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預防接種證明(未滿六歲者)
3.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可在台辦理)
4.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良民證 (18歲以上成年人)
5.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證明(原文及中譯文)
6. 在台有戶籍國人在海外所生子女返國後,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定居手續,及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7. 戶籍登記完成,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換發已登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新護照。
三、中華民國護照換發
須備以下文件:
1. 本人親自前來本處辦理並攜帶最近一次的舊護照正影本乙份。
2. 未滿18歲者須申請護照時,父或母或監護人須隨同前來申請,並附上父或母或監護人的國民身分證正影本乙份、護照正影本乙份,及三個月內所發之全戶戶籍謄本(載有詳細記事)正影本乙份。
***倘無法提供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載有詳細記事)正本,父母須隨同前來辦理並提供出生證明(經本處驗證/經外交部驗證)之正本及結婚證書(經本處驗證)之正本並附上父或母或監護人的國民身分證正影本乙份、護照正影本乙份。
3. 普通護照申請書
4. 最近六個月正面脫帽白色背景之半身彩色相片2張( 1.5 X 2吋,相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鄂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由於護照照片要求嚴格,請參考申辦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
5. 當地居留證件正影本,如:馬來西亞永久居留證(紅登記)、馬來西亞簽證、外國護照等.....。
6. 本處認有必要查驗之身分證件。
7. 現行護照出生地欄須依實際出生地登錄,辦理時請請繳交我國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等已登載出生地之證明,倘無,可以具結方式辦理。
8. 19歲至36歲之免役或已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請檢附免役或退役證明,如:
a. 免役證明書
b. 有兵役記事之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c. 退伍令正影本
d. 有詳列兵役記事之戶籍謄本。
以上文件請擇一提供
9. 其他:視申請人個別情形要求其它證明文件
四、中華民國護照遺失補發
須備以下文件:
1. 本人親自前來本處辦理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影本乙份,或三個月內所發之戶籍謄本(載有詳細記事)正影本各乙份,或戶口名簿(載有詳細記事)正影本各乙份。倘係遭劫竊而遺失護照,請檢具原持舊照、身份證及馬國居留證等相關証件影本。
2. 未滿18歲者須申請護照時,父或母或監護人須隨同前來申請,並附上父或母或監護人的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各乙份、護照正影本各乙份,及三個月內所發之全戶戶籍謄本(載有詳細記事)正影本各乙份。
3. 遺失護照之馬國警察局報案證明單(英文版)正本。
5. 最近六個月正面脫帽白色背景之半身彩色相片2張( 1.5 X 2吋,相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鄂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由於護照照片要求嚴格,請參考申辦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
備註:
1、凡屬緊急返國之申辦案件來處,可申請「入國證明書」(馬幣23元)持憑返國,在入境時亦需繳交規費。
2、離開馬國前,須向馬國移民廳辦理「特別准證」(Special Pass),方得出境。
3、申辦「特別准證」(Special Pass)作業程序,申請人須攜帶以下文件:
(1)入國證明書 或補發之護照
(2) 警察報案記錄
(3)入境記錄(票根、旅客名單、航空公司證明文件等)
(4)回程機票
處理時間:
入國證明書:1個工作天,收件當日不計
非內植晶片護照:3個工作天,收件當日不計
内置晶片護照:10-15個工作天,收件當日不計,遇公共假日順延,本處將另行通知領件日期。
馬國移民廳簽證、證件及准證組地址:
Bahagian Visa, Pas Dan Permit
Kementerian Hal Ehwal Dalam Negeri
Tingkat 4 (Podium)
Blok 2G4, Presint 2,
Pusat Pentadbiran Kerajaan Persekutuan
62550 Putrajaya. Tel: 03-80008000
五、在馬國就學之役男(19歲當年1月1日起至36歲當年12月31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護照換發
須備以下文件:
(一)本人親自前來本處辦理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各乙份,或三個月內所發之戶籍謄本(載有詳細記事)正影本各乙份,或新式戶口名簿正影本各乙份。
(二)未滿18歲者須申請護照時,父或母或監護人須隨同前來申請,並附上父或母或監護人的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正影本各乙份、護照正影本乙份,及近三個月內所發之全戶戶籍謄本(載有詳細記事)正影本各乙份。
(三)最近一次的舊護照正影本乙份。
(四)最近六個月正面脫帽白色背景之半身彩色相片2張( 1.5 X 2吋,相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鄂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由於護照照片要求嚴格,請參考申辦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
(五)馬國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三個月內就讀之入學許可及台灣入出境紀錄(有僑居加簽者免附)
1. 在學證明:須為最近申請換發護照當日前 1 個月內由學校所簽發之證明信函,其內容應載明學生英文姓名、生日、所修習之科系及課程的起迄日期。
***有關就學最高年齡限制注意事項:
大學至24歲12月31日(19歲之年已在國外就學,已放寬為不限定就讀正式學歷學校,包括就讀語言班均可),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但大學學制超4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年齡,惟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符合者得換發三年效期之護照。
2. 台灣入出境紀錄:國外役男請提供15歲12月31日前出國或16歲1月1日以後出國之證明資料。請向本處移民組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需填寫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表及繳交規費馬幣18元)
註 :
1. 自108年4月29日起,年滿14歲及接近役齡(16歲至18歲)男子向本處申請護照之效期,由原規定5年放寬為與一般民眾同為10年。至役男向本處申請換發護照,凡符合就學規定者,護照效期以3年為限,不符合就學規定者,本處僅能核發1年效期護照供役男持憑返國。
2. 同日起,我國役男護照取消護照加蓋兵役管制章戳,但役男及僑民役男返國擬再出境仍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出國核准。
3. 我內政部役政署刻進行清查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作業,役男倘出境逾期未歸、未符合就學規定者,經催告仍未返國,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