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最近修改日期:2023年9月18日
本處辦理之文件證明業務,係應我國各要證機關需要所作之配合行為,故非屬強制性質,各要證機關均可本於其權責,衡諸文件性質與用途,自行決定申請人所應繳驗之文件種類及需否送經本處證明。是以,申請人倘有在馬來西亞作成之文件需持往台灣使用,應先向各要證機關詢明相關規定,倘文件須經本處之文件證明程序,則應由申請人自行向本處申辦;而本處辦理文件證明,原則上,僅係就文件之形式效力予以證明,此亦為國際慣例,至文件內容、真偽等實質效力及是否合於各要證機關之申請要件,仍應由各要證機關審核後認定之,不在本處文件證明之範圍內。
申請人應填妥文件證明申請表,表內各項資料,務請逐項據實詳細填寫,並請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並請繳交經馬國公證人(notary public)驗證簽字屬實之授權書(申請人倘人在台灣不克返回馬國,則請代理人繳交經台灣公證人驗證過之授權書),申請人倘係未成年(未滿十八歲)由其父/母或母/父代理時,得免繳授權書惟須出示親屬關係文件;所填寫內容倘有不實,申請人及代理人將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之偽造文書罪。
主要服務項目:在馬來西亞作成之文件持往台灣使用,須經本處予以形式效力之證明
受理地點:
本處地址: Level 7, Menara Yayasan Tun Razak, 200 Jalan Bukit Bintang, 55100 KL.
電話: 03-21614439, 21615508 分機:129/146
傳真: 03-21610969
倘有疑問,歡迎以電子郵件致本處電子信箱(mys@mofa.gov.tw)詢問
服務時間:(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 )
收件:週一至週五:09:00至12:00
發件:週一至週五:14:00至17:00
處理時間:
- 一般案件3個工作天(收件當日不計);速件1個工作天(收件當日不計),並須另繳50%的速件處理費。
- 個別案件需轉請其他相關機關查證者,處理時間依照查證時間長短而定,本處將另行通知取件日期。
本處無翻譯及郵寄服務。
費用:費用請以馬幣現金/DuitNow QR臨櫃繳納
商務文件或個人文件驗證每份68馬元。
翻譯驗證每份68馬元,每份文件可要求加發影本,按件收取所定收費數額之二分之一規費。
速件處理費:增收驗證費用之半數,可縮短一半之作業時間。
※本說明僅供參考之用,本處保有隨時變更本說明內容之權利,倘有變更,以本處領務櫃臺及公告欄之規定為準。
辦理文件證明Q&A
第一部份 一般規定
一、文件證明申請表填寫應注意事項。
答:申請文件證明均必須填寫申請表,填寫注意事項如下:
(1)申請表內容均應詳實填寫。
(2)申請表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並應提供身分證件正、影本。
(3)申請案件應由申請人親自送件,倘無法親自送件,則請提供身分證件影本,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a. 申請人應出具書面授權書,授權第三人代為辦理,該授權書應經馬國公證人(Notary Public)驗證簽名屬實,被授權人則應詳實填寫申請表中代理人資料部份,並提供身分證件正、影本。
b. 申請人倘人在台灣,則前述書面授權書應經台灣地方法院公證人驗證簽名屬實,被授權人亦應詳實填寫申請表中之代理人資料部份,並提供身份證件正、影本。
二、身分證件為何?
答:申請案應備文件中所指之身分證件係指馬來西亞身分證,中華民國國民則請另提出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籍人士亦請另提出外籍護照。
三、 翻譯驗證
一、翻譯驗證應如何辦理?費用為何?
答:文件倘非中文作成,則除辦理原文件驗證外,可能另需辦理翻譯驗證(應先向要證機關詢問),翻譯應由申請人自行處理,本處概不提供翻譯服務,譯本可經由馬國翻譯官驗證及送馬國外交部複驗後,再送本處驗證;或在本處人員面前親簽,聲明係由其自行翻譯,翻譯驗證費用每份譯本文件68馬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