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 遺失護照係指遺失或滅失「未逾期」護照之情形(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遺失或滅失「已逾期」護照之申請人,適用換發護照規定
- 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護照條例第31條)
- 自2021年1月11日起外交部已全面發行晶片護照,一般申請案件約需20-25個工作日(不含臺、紐例假日及紐西蘭本地郵遞時間,亦不包括特殊案件需時查證相關資料),此作業時間將視申請量彈性調整。因急需使用護照,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核、換、補發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一年效期之無內植晶片護照,受理後5-10工作日後核發。無內植晶片護照係因護照遺失補發者,持照人下次申請之內植晶片護照效期應依補發之規定辦理(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21條 109年12月30日修正)
- 向駐紐西蘭代表處申辦護照之步驟
一般身分申請者補發護照應備之相關文件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或簡稱護照申請書)
- 照片兩張
- 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露耳、白色背景的護照專用照片乙式2張,人像大小規格請參閱護照申請書(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相片不得有墨跡或摺痕。有關照片規定係為加強護照照片部份之防偽變造功能及列印品質,以提昇我國護照之國際公信力及保障持照人之權益,敬請配合辦理
- 晶片護照照片規格
- 中華民國身分證明
- 中華民國身分證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 LOST PROPERTY REPORT
- 至紐西蘭警察機關辦理護照遺失登記並申請報案證明文件
- 遺失護照說明書
- 請詳細說明遺失情形
- 規費
- 紐幣77元:申請補發一般 5年效期之晶片護照
- 紐幣53元:未滿14歲者;以及已出境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致護照效期縮短者,補發內植晶片護照每本收費53元紐幣
- 紐幣17元:因急需使用護照,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核、換、補發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1年效期之無內植晶片護照
- 付款方式:請以現金(櫃臺點收請勿郵寄)或 Internet Banking(郵寄辦理者請等本處通知後再轉帳)
- 有效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
- 如紐西蘭護照、或紐西蘭居留證、或紐西蘭簽證等
- 如因遺失護照致申請時無法檢附紐西蘭簽證者,請於事後補附相關簽證資料
- 辦理補發護照同時首次申請僑居身分加簽,需檢附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正本
- 如紐西蘭護照、或紐西蘭居留證、或紐西蘭簽證等
- 足資掛號回郵郵袋
- 郵寄辦理者,請提供郵資已付,註明收件/寄件人姓名、地址電話之回郵信封(例如紐國郵局 Courier & Signature Parcels)
特別身分或情況者需增附之文件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擬申請加簽外文別名、修正外文別名或修正出生地資料者,請填寫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 中華民國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113.08.08領一)
- 申辦(換)護照同時首次申請僑居身分加簽或僑居移簽者,請填寫中華民國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等證件
- 原(遺失)護照上之出生地登載為【CHINA】者:應提具出生地之身分證件辦理修正出生地資料
- 原(遺失)護照上之出生地登載為【臺灣省】者:因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及桃園縣等縣市分別改制或改併為直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桃園市」,倘當事人主動要求改名或於其護照申請書出生地欄位填寫改制後之新直轄市名稱,當事人應提具登載改制前出生地之身分證件,並填寫「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據此以依其新名稱登載於新護照。未持有改制後之相關文件且護照申請書出生地未書寫新直轄市名稱者,仍依其舊護照之出生地之名稱登載
- 申請人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父母可提供三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當作親屬關係證明
- 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須檢附以下證件
- 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身分證
- 親屬關係證明
- 免役/退役證明
- 19歲至36歲之免役/退役男子請檢附免役/退役證明
- 已出境役男檢附在學證明或三個月內就讀之入學許可及台灣入出境紀錄(有僑居加簽者免附)
- 在學證明:須為最近申請換發護照當日前 1 個月內由學校所簽發之證明信函,其內容應載明學生英文姓名、生日、所修習之科系及課程的起迄日期。有關就學最高年齡限制注意事項:24歲以前就讀大學修習學士學位(或語言班、高中、專科),27歲以前修習碩士學位,30歲以前修習博士學位,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符合者得換發三年效期之護照
- 台灣入出境紀錄:役男請提供15歲12月31日前出國或16歲1月1日以後出國之證明資料。例如含入出境章戳的台灣舊護照以及填寫入出境日期紀錄表(役男專用);或請本處代轉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需填寫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表及繳交申請費)
- 其他相關申請費用
- 例如:申辦護照同時申辦文件證明或請本處代轉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
- 其他文件
- 為確認申請人之人別身分,防範冒辦護照情事以保障持照人的權益,本處收件後將依規定就申請人所附資料先審查比對,若有任何疑慮,本處有權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送其他證明文件(例如載有相片之有效身分證件,如臺灣健保卡、紐西蘭駕照或其他居住證明文件等正本)。若申請人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有護照條例第21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倘申請人拒絕配合,係屬申請要件欠缺,依規定駐外館處得不予受理申請案
- 申請人若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曾在台設有戶籍 / 護照上無身分證字號者)在國外申請遺失補發護照,如有需要可向駐外館處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停留規定請參考移民署官網
紐西蘭駐外館處通訊地址
駐紐西蘭代表處 | 地址:Level 23, 100 Willis Street, Wellington 電話:(04) 473-6474 傳真:(04) 472-2430 電子郵件信箱:nzl@mofa.gov.tw 網站:https://www.roc-taiwan.org/nz/index.html 轄區 |
駐奧克蘭辦事處 | 地址:Level 15, Tower 2, 205 Queen Street, Auckland 電話:(09) 303-3903 傳真:(09) 302-3399 電子郵件信箱: auckland@mofa.gov.tw 網站:https://www.roc-taiwan.org/nzakl/index.html 轄區 |
附件下載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
- 中華民國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 遺失護照說明書
- 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中文 / 英文)
- 足資掛號回郵郵袋(Courier & Signature Parc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