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件地點及時間 :
- 申請人位於紐西蘭陶波市(Taupo)以南地區及庫克群島、紐埃者,請向駐紐西蘭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申請
- 申請人位於紐西蘭陶波市(Taupo)以北地區(包括Taupo)及法屬玻里尼西亞(大溪地)者,請向駐奧克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
-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30 及 13:30~17:00 (國定假日公休)
- 歡迎追蹤本處Facebook,以獲得休館資訊或重要公告。
申請資格
未喪失我國國籍,且未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辦事處申請:
- 遭禁止出國依法不予核發、扣留或註銷護照之列管人士。
- 不符就學規定之已出境役男。
- 遺失未逾效期護照,不及等候駐外館處補發。
- 護照逾期不及換發而急須返國。
- 所持護照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隨漁船出國之船員,因改搭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返國且未領有我國護照。
- 護照仍有效期,因特殊事故無法持憑該照返國。
注意事項 :
- 入國證明書為專供國人返台之臨時性旅行文件。
- 入國證明書原則係提供在台設有戶籍國人搭乘直航班機/船舶返國用,如需中途轉機或過境第三國,申請人必須事先向擬搭乘之航空公司及擬過境國家之相關移民海關主管機關查明確認是否得以入國證明書登機及過境轉機。
- 入國證明書自核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但特殊情形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獲發「入國證明書」國民,應於該入國證明書效期內入境,並於抵達我國機場或港口時持憑該證明書供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設於該處之國境事務大隊查驗入國;入境後,持憑查驗過之入國證明書申辦護照或戶籍遷入登記。
- 申請入國證明書Q&A
- Operating Directions for the Issuance of Entry Certificates
申請入國證明書應備文件如下 :
- 請詳填「入國證明書申請表」並簽名。
- 「申請人簽名」處不得空白。
- 7歲以上申請者均應親簽。
- 7歲以下無法書寫之兒童則可由父或母書寫「當事人全名 + (父代) 或 (母代)」。
- 申請書上電話、信箱欄位請務必填寫清晰以便聯繫。
- 申請人最近6個月內拍攝,符合護照規格之白色背景彩色相片2張。
- 下顎至頭頂含頭髮之間距離需介為3.2-3.6公分。
- 請參考照片規格。
- 繳交中華民國護照:
- 有效紐西蘭護照、公民證或現持的有效紐國簽證資料(驗畢歸還)。
- 返國機票或相關行程訂位證明文件,須為直達航班。
- 未滿18歲申請人需另附監護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及同意書(請至本處親自簽名)。
- 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請於申請書空白處簽名表示同意,並提供能證明婚姻與親子關係之文件正本 & 影本。
- 三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可同時證明婚姻 & 親子關係。
- 若無戶籍謄本 :
- 繳交申請人之出生證明正本 & 父母雙方護照正本與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 加上父母之已登記配偶姓名的中華民國身分證正本與影本,以驗證婚姻關係。
- 無法提供戶籍謄本者或身分證者,請提供父母雙方之護照,並確認兩人均於申請書上簽名同意。
- 父母離婚者須檢附子女監護權同意書或法院判決正本與影本,資料由本處轄區內公證人 (Notary Public) 認證屬實,再由本處驗證。
- 申請人為非婚生子女(父母沒有婚姻關係)、申請人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出生:上述三種條件之申請人,請參考紐西蘭單身證明驗證。
- 規費:紐幣9元。
如果父母人在台灣之辦理方式 |
請父 & 母攜帶身份證及戶籍謄本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地辦事處,辦理家長同意簽字具結。 |
付款方式 :
- 親自辦理僅接受 Eftpos或現金付款。
- 如郵寄辦理,本處收到申請後另行電郵通知轉帳資訊及文件編碼。轉帳請務必註記文件編碼。
辦理時間 & 郵寄注意事項 :
- 約一週(不含假日、郵遞時間、須補件之情況 )
- 持收據領取,委託他人取件須出示收據 &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如需由本處協助郵寄紐西蘭本地地址,請自行準備含郵資郵袋,填寫好收件人資料,選擇含追蹤編號的掛號/簽收服務。本處寄出後恕不負責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 請務必自行保留郵寄追蹤號碼,以便查詢寄送進度。
附件下載: ODT文件可供自由編輯
- 入國證明書申請表 / 入國證明書申請表ODT
- 遺失護照說明書 / 護照遺失說明書ODT
- 照片規格
- 105線上報警系統
- 母未婚切結書含子女姓氏約定書 / ODT (至本處親自簽名 or 事先公證)
- 入國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
- Certificate of Entry (for immediate return due to urgent circumstances)←英文版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