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赴臺觀光僅能透過線上系統
本辦事處無法受理紙本申請
大陸人士來台觀光線上申辦系統 ←請點此 |
網址 : 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overseas-foreign-china |
若申請過程有任何疑問,請參考移民署 Q&A 問與答←請點此 |
申請資格 :
- 赴紐西蘭留學者。
- 旅居紐西蘭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
- 旅居紐西蘭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10萬元(約計紐幣5,000元)以上存款者。
- 旅居紐西蘭1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
- 旅居國外達4年,已取得紐西蘭國籍者。
- 「旅居國外達4年」之計算方式,請參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之規定。
-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但不含旅居國外四年以上已取得當地國籍、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
- 前項所稱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指自抵達國外翌日起,四年間返回大陸地區之期間,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其有逾三十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之計算。但返回大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懷胎七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 罹患疾病而離開大陸地區有生命危險之虞,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 大陸地區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大陸地區死亡,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 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一個月。
- 如已取得僑居地國籍,且符合上揭旅居海外4年以上規定,欲以僑居國護照入境臺灣,建議當事人備妥中國公安部及紐西蘭移民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證明(此證明須能佐證符合上揭條款之規定),並分別經海基會與僑居地之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於入境臺灣時隨身攜帶,供境管單位備查;如當事人未申請入臺許可證,現場經要求而未能提供旅居海外4年以上證明,即可能遭拒絕入境處分。
- 前五款人員其隨行旅居紐西蘭之大陸地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 應檢附當地居留權證明,visitor visa無法申請。
申請流程 :
- 請於「境外人士申請系統」網站中依規定登錄相關資料並上傳應備文件電子檔(請存為512KB以下之JPG檔),登錄時請使用正體中文。
- 審核期間為案件受理申請後之翌日起5個工作日。
- 如有資料須修正,系統將自動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須進入系統始能查閱審核意見,並依審核意見補正,審核期間自申請補正再送後重新計算。
- 如登錄資料錯誤過多,則通知申請人備妥相關文件後重新登錄,該案以「不予受理」退回。
- 文件不全經通知補正者,自通知之翌日起算1個月內未補正,則逕予以退件。
- 案件複審通過後,須於2個月內完成繳費,逾期須重新申請。
- 許可證核發日為「完成線上繳費日期」。
-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3個月內有效,不得申請延期。
- 1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1年內有效,不得申請延期。
- 如已完成繳費程序,則不得更改許可證效期,亦不得要求退費,須等候該證失效或至本處辦理撤銷說明後重新申請。
- 個人電腦作業系統建議為中文版Microsoft Windows 7(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為 Mozilla Firefox(Version 49以上)或Google Chrome或Win 10 Microsoft Edge;Internet網路連線須能正常上網,傳輸速度頻寬佳。
應上傳資料 :
- 有效旅行文件:
- 大陸地區或其授權所發尚餘6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
- 如欲申請1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則效期須達1年以上。
- 請掃描為彩色電子檔,掃描時除包含護照基本資料頁外,對稱頁面亦請掃描,包含護照中間縫線。
- 相片(務必符合以下規格):
- 最近2年內所拍攝之直4.5公分,橫3.5公分、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五官,足資辨識人貌、未經修改或合成。
- 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
- 白色背景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照片1張。
- 請於線上系統登錄時掃瞄上傳。
- 資格證明文件(紐西蘭簽證必須效期達3個月以上。掃描時除包含紐西蘭簽證頁面外,對稱頁面亦請掃描,包含護照中間縫線,如為電子簽證,亦請完整掃描,包含紐西蘭移民局Logo)。
- 留學生:紐西蘭學生簽證,效期須達3個月以上。未成年且無父母陪同來臺者,應檢附父母同意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公安關係證明或同戶之常住人口登記卡)。
- 取得永久居留權者:紐西蘭永久居留簽證(Permanent Resident VISA或Resident VISA);如依1987年紐西蘭移民法規定取得Returning Resident`s VISA,應搭配上傳Residence Permit。未成年且無父母陪同來臺者,應檢附父母同意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公安關係證明或同戶之常住人口登記卡)。
- 取得依親居留權者:依親取得紐西蘭工作簽證除上傳Work VISA外,尚必須上傳個人在職證明,以及護照內頁可資證明旅居紐西蘭1年以上證明(如入境查驗章戳);尚無工作者可上傳依親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書),以及個人等值新臺幣10萬元(約計紐幣5,000元)以上之金融機構最近一個月內之存款證明;如個人無法提供財力證明,請上傳依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在職證明或存款證明。
- 旅居紐西蘭1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紐西蘭工作簽證(Work VISA)、在職證明,以及護照內頁可資證明旅居紐西蘭1年以上證明(如入境查驗章戳)。
- 旅居國外達4年,已取得紐西蘭國籍者: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二擇一),證明其原來為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例如歸化紐西蘭時相關申請文件影本,或原在大陸地區之長住戶口證明)。
- 僑居身分證號碼請填寫紐西蘭簽證上之「Client Number」。
- 父母、配偶、子女之資料請詳填,如無配偶子女,請於申請人回復意見欄位中註記無配偶子女,以利審查。
- 其他本處因不同個案所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前款人員其隨行之旅居紐西蘭之大陸地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除紐西蘭簽證頁外,應檢附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當地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其他事項 :
-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600元;1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1,000元(信用卡繳費係以新臺幣計價,並以繳費時之匯率扣款)。
- 入境停留日數: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15日;每年在臺觀光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入境後如有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3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7日:
- 延期申請書。
-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 相關證明文件。
- 證件費新臺幣300元。
特別提醒申請人,於使用「境外人士申請系統」時,務必詳讀系統內之相關申請須知(如下圖示),並上傳正確且完整之申請資料,以免影響審核時效。
附件下載 :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Q&A
- 如大陸地區人民發生逾期停留,出境後將管制3年不得再申請入臺從事觀光活動。
- 如果最近3年曾以附財力證明文件申請來臺自由行,經許可且在臺無違規情形,下次再申請自由行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者,得免附財力證明文件。
- 來台停留時間自入境翌日起算15天,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
- 自由行不可延期,但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出境者,方可延期7日。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自由行,其直系血親及配偶或隨行人員應與主申請人同時入境或延後入境;入境後,如隨行人員遇有緊急情況,可先行離境,但主申請人需提前離境時,隨行人員應一同出境,不可再留臺灣。
- 在臺灣旅途中發現遺失入出境許可證,可洽詢各機場港口移民署的服務櫃檯協助補發。
- 在臺旅遊期間有遺失大陸護照時,請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平日)、02-2375-7372(例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