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簽證申請須知
更新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本處受理移工簽證申請之對象為從事製造、營造、海洋漁撈業等工作且年滿20歲,家庭幫傭及看護工(包括家庭看護、機構看護及外展看護)等工作且年滿23歲之無不良紀錄菲國移工。
其所應備之要件為(註:以下文件3~15須併繳交正本及影本-A4紙):
- 透過網際網路https://visawebapp.boca.gov.tw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並將申請表列印(及親簽)後,連同其他文件攜至本處申請簽證
- 2張近6個月內拍攝之護照用個人頭像照片(5 x 2英吋、白色背景)
- 現持與含舊工作簽證之舊護照,另現持護照效期應在9個月以上
- 中華民國勞動部招募函及入國引進許可函
- 本處認可之菲律賓醫院體檢表,醫院名單如下:
- Manila Doctor’s Hospital
- Physicians’ Diagnostic Services Center (Manila and Cebu)
- S.M. Lazo Medical Clinic
- St. Martin Polyclinic, Inc.
- St. Peter Paul Medical Clinic, Inc.
- Philippine Medical Test System
- Sacred Heart Diagnostic Medical Center, Inc.
- MedWay Healthcare Inc.
- Clemen’s Medical Clinic
- Medisense Laboratory Center Inc. (Davao Branch)
-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須經菲國移工部驗證)
- 雇主與移工勞動契約(須經馬尼拉駐台辦事處驗證)
- 菲國良民證
- 雇主授權仲介公司授權書(須經馬尼拉駐台辦事處驗證)
- 看護訓練證書(凡第1次申請從事家庭、機構及外展看護等工作、或過去曾赴臺從事上述三類工作惟未滿6個月者,須接受至少90小時看護相關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明)
- 出生證明(菲國統計署-PSA核發)(倘遲出生登記,請一併提交當地政府之出生證明供比對)
- 統一多功能卡(UMID)或國民身分證(National ID)(不得以其他任何文件替代)
- 外國人知悉就業服務法相關工作規定切結書(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勞動部令)
- 其他任何本處認為必須具備可佐證身分之新舊文件及新舊身分證件(如:選舉人證、菲律賓出入境證明、台灣出入境證明等)
規費:P3,500.00(不予退費)
作業時間:6個工作天
提辦費:P1,750.00
作業時間: 3個工作天
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45 至 11:45
發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下午03:00 至 04:45
請注意:
1.自2009年7月3日起,菲籍人士首次向本處申請移工簽證赴臺工作,凡遲至21歲以後始做遲登之出生證明,本處將不予受理。
2.移工簽證申請者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本處將不予收件。
3.本處不因移工班機行程安排因素,更動辦理流程及核發時間。
4. 菲律賓仲介公司向本處申辦移工簽證,其申請案件不予處理,而放置本處逾1個月者未補件者,該移工簽證申請案將採取拒件處理。
5.有關應備文件第14點:[其他任何本處認為必須具備可佐證身分之新舊文件及新舊身分證件],鑒於菲籍女性婚後變更夫姓或因婚姻無效更改回單身名情形,爰本處將視情況,要求出示單身名之菲律賓出入境證明、已婚名之菲律賓出入境證明、單身證明等)。
6. 倘台灣仲介或雇主對移工簽證有疑義者,可致電本處+63-2-8887-6688分機133或166(移工簽證)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