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菲跨國婚姻申請程序須知
2005年5月1日起,申請跨國婚姻驗證與簽證人士請依下述程序辦理。
壹、 申請適婚證明 (雙方須本人親來申請,上午收件,無須預約,現場須抽號碼牌。倘國人無法前來,須提出經地方法院認證之委託書委由菲籍結婚對象代辦)
中華民國公民擬與菲律賓國人或其他外國人士在菲律賓境內結婚者,依菲國相關法令,應先向本處申請核發「適婚證明」,並應先備妥下列文件:
(一)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
(二)國人護照影本乙份,所有入出境章戳及加簽部分均須影印(正本核閱後退還)。
(三)國人之經地方法院公證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之最近3個月中文及英文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
(四)國人之工作證明及在臺勞保紀錄乙份。
(五)擬嫁娶之菲籍人士或旅菲華僑之所有護照影本乙份,所有入出境章戳及加簽部分均須影印(正本核閱後退還)。
(六)擬嫁娶之菲籍人士或旅菲華僑,請繳菲國家統計局所發之單身證明及出生證明正本各乙份,均須經菲國外交部驗證,並請將全份文件另為影印乙份。
*請注意: 本處僅受理菲律賓國家統計局所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年逾21歲始辦理登記之遲登出生證明須完成法院身分判定(court decision on the assumption of identity),並提供足資採信之身分證明文件。
*請注意: 擬嫁娶之菲籍人士如未滿25歲結婚者,向菲律賓地方政府申請「結婚許可」(Marriage License)時,須繳交父母同意書(Affidavit of Parental Consent)。
(七)擬嫁娶之菲籍人士或旅菲華僑近三個月內合格健康檢查證明,須經菲國衛生部及外交部驗證,並請將全份文件影印乙份,檢查項目(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台灣指定醫院或菲國指定醫院請參考相關連結。
(八)申請雙方當事人分別詳實填寫基本資料及問卷調查表各乙份(表格下載)。
(九)雙方可直接充分溝通之證明如:最近3個月內之來往書信, 雙方長期往來之相片或其他紀錄(正本核閱後退還)。
(十)國人倘有前婚紀錄,須提供離婚證明書;菲籍人士倘有前婚姻紀錄,除單身證明外,須提供菲國國家統計局核發之前婚姻結婚證書(附有該婚姻已註銷之註記)或前配偶之死亡證明,菲籍人士若有前婚或未婚之子女者,應提供由菲國國家統計局核發之子女出生證明。
(十一)申請雙方當事人或任一方倘無業或長期失業者,應提供財力證明, 無法提供者則請由供養其生活者出具證明。
(十二)其他本處認定個案疑慮須具備之相關文件。
貳、持本處核發之「適婚證明」依菲國法規向結婚當事人居住地縣市政府申請「結婚許可」並辦理完成菲國結婚登記後,向菲國國家統計局申請核發結婚證書。
參、預約面談申請方式
為維護所有申請人權益,申請人於持本處核發之「適婚證明」確認完成在菲國之結婚及登記程序,結婚當事人之一方請於上班日上午至9號櫃檯,經本處檢視確認備齊面談應備文件後,依抽取號碼牌順序,申請預約面談時間。
肆、面談及申請結婚證書驗證
面談當日須備齊下列文件申辦結婚證書驗證並繳費:
(一)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
(二)國人來菲結婚時使用之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所有入出境章戳及加簽部分均須影印。
(三)擬嫁娶之菲籍人士或旅菲華僑所有護照正本,及來菲結婚時使用之護照影本乙份(含所有入出境章戳及加簽頁)。
(四)菲律賓國家統計局核發經菲外交部驗證之結婚證書,並附中譯文及影印乙份(註:結婚證書登載之各項內容如姓名、出生日期,國籍、結婚日期等,倘有錯誤應即向原核發單位補正,本處將無法就登載不實之文件逕予驗證。)。
為便民考量,本處提供菲國結婚證書之中譯文格式參考,倘有需要請自行翻譯並確認中譯文內容與原文相符。倘不及辦妥中譯,可於返國後持中譯文併原文件向國內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申請譯本認證。
(五)菲籍人士經菲外交部驗證之菲國良民證(最近1年)正、影本各乙份。
(六)中文姓名聲明書(表格下載)。
*請注意:
1. 國人已與菲籍結婚對象育有未滿1歲幼子者:倘提具我國內公立醫院出具之父母及幼子三方親子關係文件(須經公證人公證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或菲國指定醫院出具之父母及幼子三方親子關係證明及中譯(須經菲國外交部及本處驗證),可申請登記提前面談。
2. 國人菲籍結婚對象已懷孕者:倘提具菲國指定醫院開立之懷孕證明及中譯(須經 菲國外交部及本處驗證);或台灣指定醫院開立之懷孕證明(須經公證人公證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可申請登記提前面談。
3.國人已與菲籍配偶育有子女或菲籍女性配偶已懷有身孕,計劃讓子女於國內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者,有否需本處驗證菲配單身證明或子女出生證明,請先向戶政事務所詢問確認後主動向本處申辦驗證及繳費,本處不會主動要求驗證。
伍、面談後及申請赴台簽證
一、通過面談者
(一)經面談確認男女雙方確具可直接充分溝通能力以達互婚協議且無家庭營生困難,外籍配偶之身分與證件並經查證無虞者,將辦理文件驗證事宜。
(二)持經驗證之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申請1份中文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登載菲籍配偶姓名、結婚日期及結婚登記日期等事項。
*面談後本處仍有權請申請人補交相關文件,補件後本處方能就各項文件予以驗證,文件驗證作業時間將從申請人文件交齊之日開始起算。
(三)申請赴臺依親居留簽證
1.在臺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應繳文件請參以下連結:
https://www.boca.gov.tw/cp-9-179-2abae-1.html
2.在臺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之未成年子女,應繳文件請參以下連結:
https://www.boca.gov.tw/cp-9-180-d4b9d-1.html
二、面談未通過者,可辦理文件證明退費,惟簽證費不退費。
陸、長期旅居菲律賓之我國籍人士已與當地人結婚,其外籍配偶擬以探/依親名義申請赴臺簽證,比照前述有關面談與結婚證書驗證程序辦理。
**中華民國駐菲律賓代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