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何 申 請 換 發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 詳填護照申請書一份並自行影印乙份。如護照申請者是未成年人(未滿18歲者),須另提供以下文件:
- 出生證明。
- 護照申請書背面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正式同意簽名。
- 須附父或母或監護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連同正、反面影本1份,或附上父或母或監護人的護照正本連同影本1份。
- 3個月內所發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連同影本1份(戶籍謄本記事欄資料不能省略)。
- 備註:申請人是未成年人,倘父母已離婚且已協議或法院裁定僅一方得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則僅該方能行使未成年子女申辦護照之同意權(如離婚但屬雙方共同行使,則一方同意即可)。
- 舊護照正本及影本1份。
- 菲國居留證件(如:I-CARD、ICR、投資或退休居留簽證、或菲國護照等)正本及影本1份。
- 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的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正面、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照片一式2張(不得配戴有色眼鏡或瞳孔變色片、雙眉與雙耳輪廓清晰,不遮蓋。頭頂至下顎的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另提醒不得使用合成及鏡像照片,照片不修改,修圖可能會使機場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無法順利辨識臉部特徵,導致無法使用快速通關,造成入出境困擾。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請參考:https://www.boca.gov.tw/fp-16-4123-c2932-1.html。
- 規費2,350披索(未滿14歲、19至36歲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致護照效期縮短者,每件1,650披索)。
- 因個別申請案件所需(如護照逾期超過10年以上等),本處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或來處面談。
其 他 身 分 或 情 況 者 需 增 附 之 文 件
- 具役男身分(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到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須繳交菲國在學證明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供審核。未繳交上述證件者,因不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就學規定,僅能申請發給1年效期護照供返國使用,本處發給次數以1次為限。
- 36歲以下已服兵役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相關兵役證件影本,例如退伍令、免役證明書或替代役退役證明書等(國民身分證役別欄有載明役別者可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 變更中文姓名者:
- 曾變更中文姓名且在台設有戶籍者:請另提供3個月內所發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連同影本1份(戶籍謄本記事欄資料不能省略)。
- 尚未變更中文姓名且在台設有戶籍者,並擬變更者:請返國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中文姓名變更後,再申換新護照,以免造成護照上之中文姓名與國內身分證、健保卡、駕照、銀行帳戶不一致,產生困擾,影響相關權益。若暫無返國計畫,亦無國內證件不一致可能之疑慮,可一併向申請護照之駐外館處提出變更中文姓名之申請,請其核轉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先辦理中文姓名變更後,再據以向該申請護照之駐外館處申換護照。
- 「在臺無戶籍國民」,自2024年1月1日起,來臺停留規範更新如下:
- 預定在臺停留期間在3個月內者:持有我國晶片護照及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臨人字入國許可」;如無前述機船票,仍應向本處(第10號櫃檯)申請入國許可,方能持照回臺。另請自行確認擬前往之次一目的地之簽證及入境等規範。
- 預定在臺停留期間逾3個月者,或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第1項之涉嫌重大犯罪(如跨國販毒)等情形者:不論所持護照有無晶片,均應先向本處(第10號櫃檯)申請入國許可。
- 請參閱本處公告:https://www.roc-taiwan.org/ph/post/167.html
- 曾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並經內政部許可回復國籍者,須另提供以下文件:
- 內政部「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
-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各1份(記事欄資料不能省略),且其上須有「回復國籍」之紀錄及身分證字號。(3) 回復國籍者請親自向本處辦理,以確認人別。
表 格 下 載
https://www.roc-taiwan.org/ph/post/109.html
注 意 事 項
- 申請人所填申請書內容及其所提出之有關文件須確實,若有錯誤應負法律責任。照片及所有影本不清晰不受理,影本正反面須影印。
- 申辦窗口: 第8號櫃檯。
- 送件時間:上午8:45 to 11:45,領件時間:下午1:45 to 4:45 (週一至週五,假日除外)。
- 本處不接受郵遞收、寄件。
- 作業時間:一般約21工作天。如遇假日或審核中經本處或領務局要求補件等情形,作業時間隨之延長。
- 查詢電話:02-8887-6688 ,分機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