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自2007年6月1日起受理國人與巴基斯坦外籍配偶結婚依親面談案件,實施依親簽證面談措施,亦即將結婚面談及相關文件驗證程序合一併案辦理機制。相關實施細節如次:
一、登記面談:請備妥以下文件後,至領務大廳櫃臺遞件繳費,並安排接受面談時間:
應備文件:
(一)填妥之文件證明申請表乙張;
(二)填妥之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請巴籍配偶先線上填寫,並列印及簽名);
(三)國人自填之交往經過說明書乙份(請參考後附之表格,請填妥後親簽);
(四)巴基斯坦籍配偶自填之英文說明書,須包含個人家庭背景、學、經歷,與國人認識、交往及結婚經過,以及曾否在台合法或非法停留或居留情形(請親簽);
(五)配偶最近六個月內之二吋彩色白色背景相片兩張;
(六)巴基斯坦籍配偶之單身證明書;
(七)巴基斯坦結婚登記證書(倘當事人曾離婚,亦請提供離婚文件);
(八)巴基斯坦籍配偶無犯罪紀錄證明書(須為巴基斯坦政府1年內核發之文件);(以上第(六)至第(八)項文件需譯成英文,並經沙國外交部核驗巴基斯坦駐沙國大使館驗證屬實,並請準備正、影本各一份)
(九)巴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申請人應先自行取妥符合我國百家姓規定之中文姓名(本項為在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所需文件,須由巴籍配偶親簽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十)男女雙方護照正、影本各乙份;
(十一)國人入境巴基斯坦簽證及出入巴境紀錄乙份;
(十二)國人須繳驗經台灣法院與外交部複驗之單身宣誓書;
(十三)國人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全戶中文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十四)另請提出結婚雙方交往及婚宴照片等資料供面談人員參考。
二、通過面談者後續流程:
(一)請憑經驗證之結婚證明、巴籍配偶單身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等資料於國內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嗣繳交以下文件續完成簽證申請流程:
(二)已辦妥結婚登記之中文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須最近三個月內效期),記事欄已加註配偶之中、英文名字(倘當事人無法親自回國辦理須在本處辦理授權書寄由國內親友代辦);
(三)巴籍配偶護照正本;
(四)巴籍配偶最近三個月內經沙國衛生部合格醫院核發之有效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並經沙國外交部及本處核驗,檢查項目請參閱我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
(五)請國人至領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辦理巴籍配偶來臺簽證擔保程序。
三、未通過面談者,請將所繳交之文件正本取回。
依據外交部規定,面談以一次為原則,倘面談遭拒件,仍有救濟措施,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及可提供有關結婚有利佐證新資料,擬申請再次面談者,請準備下列文件,本處收到陳情函後,將以書面答覆是否同意安排再次面談:
(一)國人親自準備並簽名之陳情函,陳情函在領回文件日起算一個月後始予函復,並請註明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電話;
(二)國人護照影本一份,及巴籍配偶護照正本及影本一份;
(三)國人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中文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四)相關新佐證資料,例如交往照片、雙方電話通聯紀錄、書信往來等。
四、結婚面談資料及相關表格下載:
國人與巴基斯坦籍人士交往經過說明書(odt)
國人與巴基斯坦籍人士交往經過說明書(pdf)
文書證明申請表
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