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整理常見民政業務供參考,倘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可進一步洽主管機關內政部或各戶政事務所詢問。
出生登記:
一、 承辦單位: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二、 應備文件: (1) 戶口名簿。 (2) 出生證明書。 (3) 子女姓氏約定書。 (4) 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國民身分證。 (5) 倘委託申辦,另需備委託書。於新加坡做成之委託書需經本處驗證。 三、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 四、 備註: (1)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 (2)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檢附生父母聲明書,且生母為新加坡人時,應檢具經本處驗證之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
結婚登記
一、 承辦單位: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二、 應備文件: (1)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 (2) 結婚書約正本。 (3) 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附繳渠婚姻狀況證明,如已在新加坡結婚,則應附繳新加坡結婚證明(原文及中譯本應經本處驗證)。 (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時,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應依規定經海基會驗證)、入出境許可證(需有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 (5) 結婚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申請方式: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但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四、 備註: (1) 在新加坡製發之證明文件,須經本處驗證。 (2) 雙方在國外結婚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委託書及中譯文證件須經本處驗證。 (3) 前揭1、2項之外文證件,如僅請本處就外文驗證,回國後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4) 與外國人結婚,如該配偶未親自前往辦理結婚登記,應檢附「擬取用中文姓名同意書」,如係於新加坡作成,應經本處驗證。 (5) 辦理本項登記,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6) 民法第982條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後,方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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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歸化、回復國籍
一、 承辦單位 (1) 歸化、回復戶籍者:向國內居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2) 喪失國籍者:居住於國內者,由本人親自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居住於新加坡者,由本人親自向本處申請,由本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二、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所需證件一覽表) (2) 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3) 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2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申請方式:親自(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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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入境恢復戶籍
一、 承辦單位: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二、 應備文件: (1) 當事人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2) 有入境章戳的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 (3) 單獨立戶者,另備同遷徙登記應備證件第5點規定辦理。 (4) 委託書,於新加坡做成之委託書需經本處驗證。 (5) 戶口名簿。 (6) 恢復戶籍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7) 辦理本項登記,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 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 資料來源: 台北市民e點通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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