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政府的核能政策和立場是什麼?
政府新能源政策很明確
100年日本福島核災後,為順應國人對核電安全與能源議題的關切,政府以積極務實、負責任的態度規劃「確保核安、穩健減核、打造綠能低碳環境、逐步邁向非核家園」的新能源發展願景,在確保不限電、維持合理電價、達成國際減碳承諾等3大原則下,積極由需求面節能減碳、降低電力需求與供給面低碳開源、穩定電力供應等配套措施,有效建構達成非核家園有利條件,逐步降低對核能發電之依賴,最終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而後於101年,政府更依「能源管理法」規範訂定「能源發展綱領」,在考量國內外能源情勢及我國先天條件限制下,綱領首重確保國家能源安全,在供給面政策方針中強調多元自主來源,開發新及再生能源等自產能源潛能,推動國際能源開發與技術合作,拓展各類能源供給管道以增加自主能源比重,並分散能源採購來源與方式,降低能源供應風險。
1-4、如果核四停建,臺灣真的會缺電嗎?
若核四不運轉,台灣陷缺電風險
(1)過去不缺電,並不代表未來不缺電
97至101年間,因受金融海嘯與歐債危機之影響,國內電力需求出現負成長,進而導致備用容量偏高,實乃外界環境變動所致。當未來經濟好轉,用電需求仍會成長,然而電廠需要汰舊,新廠若不能依計畫運轉,便極有可能缺電。
(2)未來備用容量率推估係基於需求抑低、供給樂觀之假設,當舊電廠退役、核四不商轉,缺電無可避免
需求抑低:未來至114年之GDP年均成長3.37%已低於國際預估,製造業用電年均成長亦參考經濟部工業局之節能規劃,較過去成長率的一半更低,另服務業的用電成長規畫亦是。
供給樂觀:假設台電為汰舊而興建之電廠都能順利運轉,不考慮環評審查、民眾抗爭等因素而延後或不能運轉。
依前述需求抑低、供給樂觀之假設下,若核四廠無法如期商轉,預估107年,備用容量率將低至5.8%, 113年為3.2%,依過去經驗限電無可避免。若為降低缺電風險,勉強維持備用容量率在10%時則GDP成長率必須由3.37 %抑低至2.65%,惟依過去經驗,新建火力電廠不確定性高,只要有任一規劃興建的電廠未能如期運轉,仍難以避免缺電風險。自101年起包括林口、大林等電廠的多部機組陸續除役,但包括通霄天然氣電廠及深澳燃煤電廠的更新改建計畫在推動時都遭遇困難,如果核四不能順利商轉,國內將因缺乏及時可替代核四24小時穩定供電的基載電廠,而出現電力缺口,並將因此對產業及民生造成影響。
1-6、核能發電真的是最便宜的發電方式嗎?
核電成本與美國相當並未低估
(1)經濟部參考美國核能研究所(NEI;Nuclear Energy Institute)公布之1995 -2011年燃煤、燃氣、核能、燃油發電成本資料顯示:美國運轉中核能電廠2011年發電成本約為新台幣0.66元/度(包括運維費及燃料費),其中燃料費並包含每度電提撥新台幣0.03元之核廢料基金;同年我國運轉中核一、二、三廠運維費及燃料費,再加上核後端處理等費用之發電成本為0.69元/度;由於國內核電廠的建廠成本多已折舊攤提完畢,因此兩者可立於相同的比較基礎上顯示發電成本相近,也可作為我國核能發電成本與國際相當、並未低估的客觀參考資訊。
(2)至於我國核後端基金於民國76年成立,歷年每度電分攤率介於新臺幣0.14~0.18元間,目前每度電分攤率為0.17元,與世界上其他主要核能國家相較(詳如附表)約居中上水準。
附表
國 家
美國
瑞典
瑞士
西班牙
芬蘭
中華
民國
攤提率
1美厘/度電
1.65美厘/度電
9.43美厘/度電
3.4美厘/度電
3.54美厘/度電
5.56美厘/度電
涵蓋範圍
-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
-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
-除役拆廠
-低放射性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
-除役拆廠
-低放射性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
-除役拆廠
-低放射性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
-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
-除役拆廠
-低放射性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1-8、我們能不能以再生能源(太陽能、風力、地熱)全面取代核電
我國全力發展再生能源,仍不足以取代核電
(1)再生能源目前平均發電成本較傳統能源高,且多數再生能源發電受限天候、土地利用等自然環境之限制,因此,我國規劃再生能源目標量係以技術成熟可行、成本效益導向、分期均衡發展、帶動國內產業及電價影響可接受等5大原則進行規劃。
(2)考量現階段各類再生能源技術成熟性及成本效益等因素,以風力及太陽光電為主要推動項目,經濟部規劃「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及「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作為達成再生能源擴大推廣目標之主要策略;同時持續投入經費進行發展生質能、水力、地熱及海洋能等再生能源項目之研究及發展,期望未來隨著再生能源電力占全國總電力比例之提升,能逐步降低化石能源等其他電力需求。惟現階段不足以取代核電。
(3)為加速開發我國再生能源潛能,擴大各類再生能源推廣應用,提高再生能源設置量,政府已規劃於2025年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將達9,952MW,新增裝置容量6,600 MW,提早5年達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20年增加6,500MW目標。惟目前風力發電機組,年利用率僅達28%(陸上風力)-38%(離岸風力),太陽光電更只有14%,現階段皆無法成為穩定持續的供電來源。
1-13、美國已有核電廠改成天然氣電廠的案例,核四廠能不能改建成天然氣電廠?
土地徵收條例
核四廠土地係依土地法第208條規定,於73年以興建第四核能發電廠名義用徵收方式取得,並劃設為「核能電廠用地」。若政府決定停建核四,將原廠址變更為興建天然氣發電廠,依土地徵收條例,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份已無使用之必要者,應廢止徵收。
經台電公司函請內政部解釋,內政部於102年1月函覆表示略以:「停建核四廠改為興建天然氣發電廠,應不符目前都市計畫指定目的用途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依法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據此,如核四進行改建燃氣電廠計畫,將需申請廢止徵收並將土地發還原地主,再辦理土地重新徵收,不但作業過程曠日廢時且不確定性高,無法滿足未來供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