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泰國代表處受理移工簽證要點及仲介公司配合事項
中華民國(臺灣)勞動部宣布自110年12月30日起,恢復開放泰國移工入臺,本處自同日開始受理移工簽證申請,相關措施及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 仲介公司及訓練機構應配合防疫事項
- 仲介公司應於送件時繳交經泰國勞動部就業廳查核及簽章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防疫計畫及檢核表」,始得申請簽證,相關檢核事項包括:
- 訓練機構同一時段之訓練人數應減少50%(暫免適用)。
- 訓練機構安排住宿地點之居住人數應減少50%,住宿地點每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6 人(暫免適用)。
- 移工進行PCR檢驗之機構應經過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事前同意(參考名單)。
- 移工進入訓練機構受訓3日前,應進行PCR檢驗,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暫免適用)。
- 移工於登機前7日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措施。
- 移工登機入境臺灣前,需於登機日前2日內(日曆日),再次辦理PCR檢驗,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如週三登機最早可於週一檢驗)
- 移工於完成PCR檢驗後至登機前,應進行一人一室隔離,不得離開隔離處所。
- 請於取得簽證後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註冊,並登記檢疫隔離床位(可登錄入境日自111年1月7日起),確認獲得檢疫隔離床位後方得赴臺。
(二) 倘移工入境後發生確診情事,經疫調有移工居住環境未符 合防疫計畫書內容、未確實辦理PCR檢驗或發生群聚感染情事,將暫停該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移工赴臺工作業務;倘涉及提供不實資料,將依相關規定,廢止對其承攬移工輸臺業務之認可。
(三) 受處罰之仲介公司應提出改善計畫,經泰國政府衛生及勞動單位確認其防疫措施已改善,且出具已無COVID-19疫情之證明,報經指揮中心後,方可恢復輸出臺。
二、簽證送件應備文件
(一)新申請移工簽證案(前已註銷簽證者亦適用):
1.移工簽證之一般應備文件
2.經泰國勞動部就業廳簽章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防疫計畫及檢核表」
(二)前已獲發簽證之移工:
1.護照效期足夠,且未更換雇主者:
倘已獲發移工簽證且效期於本年5月19日至8月19日屆滿者,其簽證效期自動延長至明(111)年5月31日,毋需再向本處申請換發簽證註記「FL」之移工居留簽證。
2.護照效期不足6個月或更換雇主者:(建議護照效期宜超過 1年,以利在臺辦理居留證)
仲介公司須提交「檢核表」及更新之文件(護照或引進許可)後,本處可免費換發6個月效期之居留簽證。
護照效期不足者:
(1)簽證申請表
(2)新舊護照正本及影本
(3)本處前核發之簽證
(4)白底2吋照片2張
(5)「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防疫計畫及檢核表」
更換雇主者:
(1)移工簽證之一般應備文件
(2)本處前核發之簽證
(3)更新之引進許可
(4)「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防疫計畫及檢核表」
(三)已送件待審核案:
出發當日護照效期超過6個月及勞動部核發之引進許可函/招募許可函均在效期內者,毋須重新繳驗相關應備文件,僅須提交該批移工之「檢核表」供本處審查。不另收取簽證費用。
(四)重入境簽證申請案:
(1)簽證申請表
(2)白底4x6照片2張
(3)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正影本
(4)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函正影本
(5)勞動部核發之重入境許可函正影本
(6)移工居留證影本
(7)移工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新舊護照正影本)
仲介公司免提交「檢核表」,須收費。
(五)如有其他詢問事項,請撥打本處移工簽證專線2119-3555 ext 352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