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格及流程:
1、只有母親具有中華民國籍者,子女需於西元1980年2月10日以後出生。
2、父或母為歸化我國籍人士者,取得我國籍前所生子女,無法依父或母申辦護照。
3、婚生子女申辦護照之流程:
父母先向本處申請「結婚面談」通過後,取得本處驗證之結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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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結婚文件持返我國,辦妥在台戶籍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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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文件申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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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我國護照及臨人字入出國許可
二、向本處申請子女文件驗證,需備文件如下:
1、緬甸政府核發的子女出生證明;
2、子女的緬甸護照、身分證;
3、父、母的我國及緬甸護照;
4、父、母緬甸出生證明、身分證、戶口名簿;
註:父或母在中國出生者,得以說明書代替;
父或母已故者,則提出死亡證明;
父、母分屬不同戶口名簿者,則均需提出以供查驗;
5、父、母在台的中文全戶戶籍謄本;
註:婚生子女之父母需完成在台結婚登記,謄本有效期為三個月。
在緬境內完婚者,需同時提供緬甸法院核發之結婚登記。
6、倘子女出生日期是在結婚登記之前者,或為非婚情形所生子女,需檢附母親緬甸單身證明;
7、父母已離婚者,提出緬甸法院核發之離婚登記(需註明子女監護權歸屬何方)及已辦妥離婚登記之在台戶籍謄本;
8、在我國或泰國合法醫院作成的DNA鑑定報告(父母、子女一起驗血);
9、擬領取中華民國護照後,即返國辦理設籍者,未滿6歲子女需準備國外(泰國或緬甸)醫院出具之「注射疫苗證明」;
10、由父或母親至本處送交文件,並填具「文件證明申請表」及「切結書」。
◎請注意:
※上述緬甸文件均需經緬甸外交部、緬甸駐泰國大使館及本處驗證。泰國文件則需經泰國外交部及本處驗證。
※ 父、母之台灣護照及緬甸身分證(出生日期、出生地、照片)需相符,台灣護照必須加簽與緬甸護照相同姓名之外文別名,本處方得審認為同一人。
※將文件持回國內,為子女辦理定居之流程如下:
◎ 將本處驗證過的文件(泰、英文)先送到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完成複驗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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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文件加併中譯文,送請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自行翻譯或可將文件送請公證人翻譯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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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文件送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適用12歲以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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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移民署定居證副本及相關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手續。
※擬返國辦理戶籍登記者,上述緬、英文件需附上中譯文,我國戶政事務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方得受理。
申請人可以將「已取得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簽章」的緬、英文文件,自行翻譯成中文(內文及簽章需完整翻譯,中譯本下方需註明翻譯人姓名、簽章及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將緬、英、中譯文一併繳交本處,申請「文件驗證」(每份為500銖)及「翻譯本認證」(每份為1,100銖)。
三、向本處申請子女中華民國護照:
1、備妥上述第三點1至8項文件(緬甸及泰國文件需取得本處驗證在案)。
2、由父母親自簽名之「子女姓氏約定書」;
註:非婚生或父母一方已亡者,改填具「首次護照之姓氏登載依據證明書」。
3、照片2張(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2吋半身、正面、脫帽、露耳、背景白色之光面彩色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
4、由父或母親至本處送交文件,並填具「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請自行將縮小之出生證明英譯文,及父或母護照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欄位)
5、「臨人字入出國申請書」(詳細規定及需備文件,請逕洽本處領務大廳第10號
窗口);
◎請注意:
※ 本處所提供之以上說明,係依據現行護照、文件證明、戶籍法等相關規定及行政流程辦理之, 倘日後相關規定有所修正,仍請依照最新法規辦理之。
※ 本處受理文件證明及護照申請案,倘承辦人審查案情需要,得請當事人提出其他佐證文件,仍請配合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