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具有中華民國籍,在泰國(或緬甸以外之其他國家)出生的婚生子女,首次申請我國護照,需備下列文件:
更新日期:100.06.02
一、向本處申請文件驗證,需備文件如下:
1、泰國縣政府核發的子女出生證明正、影本各一份;
2、子女的泰國或其他國籍護照影本一份(倘尚未申請者,無須檢附);
3、父、母護照影本各一份(具有雙重國籍者,請一併提出他國護照影本);
4、父母在台的中文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需完成結婚登記,謄本有效期為三個月);
5、倘子女出生日期是在結婚登記之前者,需檢附母親單身證明影本一份;
6、父、母、子女倘曾經改名、換姓者,需提出改名證明正、影本一份;
7、由父或母親至本處送交文件,並填具「文件證明申請表」及「切結書」。
◎請注意:
1、以上泰國文件,需併英譯文,先送泰國外交部領務司申請驗證,本處方得受理。
※泰國外交部領務司(泰文名稱: กระทรวงการต่างประเทศ กรมการกงสุล)
地址ที่ตั่ง:123 ถนนแจ้งวัฒนะ แขวงทุ่งสองห้อง เขตหลักสี่ กรุงเทพฯ 10210
電話โทร: 02 5751056 – 9 傳真โทรสาร: 025751054
2、擬領取中華民國護照後,即返國辦理設籍者,未滿6歲子女需準備泰國醫院出具之「注射疫苗證明」,私立醫院或部分公立醫院核發之證件,需先送「泰國醫師公會」證明後,泰國外交部領務司方得受理驗證。
※泰國醫師公會(泰文名稱:แพทยสภา )
地址ที่ตั่ง: ชั้น 7 อาคาร 6 สำนักงานปลัดกระทรวงสาธารณสุข ถนน ติวานนท์ อำเภอ เมือง นนทบุรี 11000.
電話โทร:02 5901880 -1 傳真โทรสาร:02 5918614 -5
3、將文件持回國內,為子女辦理定居之流程如下:
◎將本處驗證過的文件(泰、英文)先送到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完成複驗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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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文件加併中譯文,送請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自行翻譯或可將文件送請公證人翻譯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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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文件送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證(適用12歲以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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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移民署定居證副本及相關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手續。
註:擬返國辦理戶籍登記者,上述泰、英文件需附上中譯文,我國戶政事務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方得受理。
申請人可以將「已取得泰國外交部驗證簽章」的泰、英文文件,自行翻譯成中文(內文及簽章需完整翻譯,中譯本下方需註明翻譯人姓名、簽章及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將泰、英、中譯文一併繳交本處,申請「文件驗證」(每份為450銖)及「翻譯本認證」(每份為900銖)。
二、向本處申請子女之中華民國護照:
1、經本處驗證之子女出生證明;
※在其他國家出生者,該國政府機關核發的出生證明,需經由我國駐該國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再送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尚未經我國外交部領務局複驗者,則本處需拍電報向驗證出生證明之駐外館處查證獲覆後,方得核發護照;
2、子女的泰國或其他國籍護照影本一份(倘尚未申請者,無須檢附);
3、父、母護照影本各一份(具有雙重國籍者,請一併提出他國護照影本);
4、父母在台的中文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完成結婚登記,謄本有效期為三個月);
5、倘子女出生日期是在結婚登記之前者,需檢附母親單身證明影本一份;
6、父、母、子女倘曾經改名、換姓者,需提出改名證明影本;
7、父母親簽之「子女姓氏約定書」正本一份;
8、照片2張(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2吋半身、正面、脫帽、露耳、背景白色之光面彩色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
9、由父或母親至本處送交文件,並填具「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請自行將縮小之出生證明英譯文,及父或母護照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欄位)
10、「臨人字入出國申請書」(詳細規定及需備文件,請逕洽本處領務大廳第10號窗口);
◎請注意:
一、本處所提供之以上說明,係依據現行護照、文件證明、戶籍法等相關規定及行政流程辦理之,倘日後我國戶籍法有關認領登記有所修正,仍請依照最新法規辦理之。
二、本處受理文件證明及護照申請案,倘承辦人審查案情需要,得請當事人提出其他佐證文件,仍請配合辦理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