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確認
旅居土耳其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
誰來送件
一、申請人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先送我國當地駐外館處審查註記,大陸地區所發旅行證件及各項證明文件均需繳驗正本,除國外或香港、澳門在學證明正本貼於申請書背面外,其他正本驗畢連同申請書發還申請人。
二、將上述經審查註記之申請資料寄交由臺灣地區旅行社代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為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或於駐外館處審查後逕核轉內政部移民署辦理。
誰可以辦
一、在土耳其留學者。
二、旅居土耳其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
三、旅居土耳其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10萬元以上存款者。
四、旅居土耳其1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
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者。
六、前五款人員其隨行之旅居土耳其之大陸地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到哪裡辦
駐土耳其代表處(以下稱本處)。
要帶什麼
一、「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請自行以A4 白紙影印或自網站下載,並詳實填寫。
二、大陸地區或其授權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或香港、澳門核發之旅行證件影本。
三、最近二年內所拍攝之二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照片一張,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四、資格證明文件:所附之證明文件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五、赴土耳其留學者:應具備目前就讀學校之有效學生證或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在學證明及再入國簽證。未成年且無父母陪同來臺者,應檢附父母同意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公安關係證明或同戶之常住人口登記卡)。
六、旅居土耳其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應具備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證明文件影本。未成年且無父母陪同來臺者,應檢附父母同意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公安關係證明或同戶之常住人口登記卡)。
七、旅居土耳其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應具備護照內頁(入出境查驗章戳紀錄須證明有最近一年以上期間旅居土耳其之事實)及當地工作許可證明。
八、旅居土耳其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者:應具備現住地依親居留權證明及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金融機構最近一個月內之存款證明。
申辦時間
請於本處領務開放時間週一~五每日上午申請。審核期間為案件受理申請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但不含駐外館處與內政部移民署郵寄往返期間,不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及下列補正時間)。入出境許可證核准後,本處將通知當事人取件。
申辦費用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每一人美金21元;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每一人美金34元。
貼心小叮嚀
一、填寫申請書時,應注意以下事項:旅行證件基本資料與照片同一頁者,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基本資料與照片不同頁者,有姓名之基本資料頁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照片頁影本貼於申請書背面。
二、 發證方式及證件效期:
(一)發證方式:申請案係由駐外館處核轉送件者,由原核轉之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
(二)證件效期:
1.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3個月內有效。
2.1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1年內有效。
3.申請人應持憑本署核發之單次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所核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或通行證,限經行政院核定之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4.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十五日;每年在臺觀光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三、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向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相關證明文件。
(四)證件費新臺幣300元。
四、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毀損,依下列規定申請補發:
(一)於入境前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應先至駐外館處申請補發,並繳交證件規費新臺幣六百元(或折合等值之當地幣值),重新取得證件後持憑入境,不得於申請人已抵達機場或港口後,始向本署國境事務大隊申請遺失補發;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其入境。
(二)於入境後遺失、滅失或毀損者:至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補發;於機場、港口出境時始發現證件遺失,可至本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大隊申請補發。申請補發須繳交證件規費新臺幣三百元,重新取得證件後持憑出境。
參考網站:內政部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