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月
一、 中華民國教育部為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不包括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來臺攻讀學位,藉此認識臺灣教育學術環境、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之交流、瞭解及友誼,特規劃訂定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二、 本獎學金獎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攻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提供每名受獎生待遇如下:
(一) 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受獎生學費及雜費上限於新臺幣四萬元以內(含新臺幣四萬元),由教育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者,不足部分由受獎生就讀之大學校院配合款補貼支應;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論文指導費、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二) 生活補助費:本部補助大學生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碩士及博士生每月新臺幣二萬元。
三、 本項獎學金期限如下:
(一) 各級學位最長受獎期限,大學部四年、碩士班二年、博士班四年。但每名受獎生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二) 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但經相關學校及本部事先核准延期來臺就學者,不在此限。
(三) 生活補助費核給期限,自受獎生實際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畢業、休學、退學或獎學金受註銷月止。
四、 申請資格如下:
(一)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學生、或父母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籍者。
2. 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者。但申請下一階段學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3. 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4. 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5. 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五年。
6. 曾被註銷本獎學金或本部華語文獎學金受獎資格。
7. 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其不包括由就讀學校配合本項獎學金執行計畫,於超過本部補助學雜費上限金額時,所提供受獎生學雜費部分補助款。
(三) 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臺灣獎學金計畫學校聯盟」(如附件一)內之大學校院申請入學;其自行向該聯盟以外之大學校院申請就讀者,視為申請資格不符,我國駐外館處不予受理且不退件。
五、英國地區申請人應於本年3月31日前向駐英國代表處文化組繳交下列文件:
(一) 獎學金申請表(附件二)。
(二)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證件影本。
(三)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該等文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應提出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或由原畢業學校密封繳交。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經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 已向我國相關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入學申請繳納報名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申請學校已收件之回條或電子郵件等)。
(五) 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
1.申請就讀華語學程者,應提具華語文能力測驗(Test of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簡稱TOCFL) 初等測驗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
2.申請就讀全英語學程者,應提具托福測驗成績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文件或英語學程畢業證明文件。但所屬國籍國家以英語為官方語言者,免繳。
(六) 校長、教授或導師推薦信二封。
(七) 研修計畫。
六、受理期間:101年2月1日至3月31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七、核定名額:擇優錄取4名。
八、遴選原則如下︰
(一) 應考量獎學金受獎生能配合國家建設,為其本國及我國所用之人才,以促進產業、經濟、教育等各方面發展。
(二) 受獎生在校學業成績GPA總平均分數四點五分為滿分時,大學部應於平均分數達三分以上,碩士班成績應於平均分數達三點五分以上;其與駐在國家成績計算方式不同時,由我國駐外館處據此換算,或依據當地國現況,擇選該國一般大學校院學業成績具一定水準以上之優秀學生。
(三) 應於審核獎學金候選人時,採取面試或視訊,以瞭解學生本人狀況、應對進退禮貌及品性道德。
(四) 應優先甄選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獲得中級以上測驗證書者;申請來臺就讀全英語學程者,應提具托福測驗成績,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中級程度以上,或該測驗總分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之成績證明文件。
(五) 申請表件應齊全。
九、審核通知規定如下:
(一) 駐英國代表處文化組經書面審查及面(口)試後,遴選正、備取受獎候選人,將於101年5月31日前將審核結果通知該等候選人及其申請學校。
(二) 正取獎學金候選人應於101年6月30日前將我國大學校院入學許可影本送交駐英國代表處文化組確定受獎資格;未能依限提出者,應敘明理由提供審核;未獲入學許可者,取消候選人資格。逾期未交件者,視為放棄受獎資格,並由駐英國代表處文化組逕自備取候選人中依序辦理遞補作業。
十、其他重要規定事項如下:
1.獎學金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臺灣獎學金計畫學校聯盟」(如附件一)內之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2.除學費及雜費以外,受獎生應自行繳納其他應繳費用,如經濟情況困難者,得向就讀學校申請自生活補助費中予以扣繳支付。
3.受獎生在校學業、操行成績或出缺席紀錄未達就讀學校規定標準者,依各該校規定,予以停發或註銷本獎學金。
4.受獎生有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經查證屬實,除註銷本獎學金受獎資格外,並追繳重複領取月份生活補助費及學雜費。
十一、請申請者務必詳閱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修正(詳見附件三),並依據各項規定內容辦理 。
申請者請於期限內將資料郵寄至以下地址:
Cultural Division
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U.K.
Suite 3, 73/75 Mortimer Street
London, W1W 7SQ
United Kingdom
聯絡資訊:
Tel: +44 (0)20-74365888
Fax: +44 (0)20-74362605
Email: eduuk3@btconnect.com;eduuk5@btconnect.com
附件:
附件一 臺灣獎學金計畫學校聯盟
附件二 申請表
附件三 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