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驗證服務總說明
項目 | 說 明 | 備註 |
1.轄區 | 1.本處文件證明業務之領務服務區域包括:美國聯邦政府、德拉瓦州、馬里蘭州、華盛頓特區、維吉尼亞州及西維吉尼亞州。非屬本處轄區之官方文件,歉難受理,請先洽詢並送交文件簽發地轄管之我駐外館處辦理驗證。不確定文件證明所屬申辦理地點時,請登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明。
2.在中華民國境內做成之文件倘須在本處轄區使用,請先在台灣法院公證處或由民間公證人辦理驗證,然後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四辦事處辦理複驗,再由本處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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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備文件 | 1. 填寫文件證明申請表(申請人須簽名)乙份。※倘由代理人送件,申請人及代理人均須在文件證明申請表上詳實填寫基本資料、親自簽名。
2. 繳驗申請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退還。 3. 非本人遞件者,請繳交申請與代理人間之關係證明或授權書。 4. 文件上的姓名需要與申請人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上的姓名一致。 5.申請人以郵寄辦理:涉及房地產產權移轉、繼承拋棄、銀行帳戶、印鑑證明文件等文件,須先送居住地所在登記有案之公證人(Notary Public)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請加送各州之州務卿辦公室(State Secretary Office)認證上述公證人簽字。 6.收養及商業文件等文件,須先送居住地所在登記有案之公證人(Notary Public)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請加送轄區州之州務卿辦公室(State Secretary Office)或美國國務院驗證(authentication)上述公證人簽字。 7.聯邦政府文件(含商業文件)除FBI無犯罪紀錄文件由FBI總部核發,請先送美國國務院驗證。 8. FBI無犯罪紀錄文件,如經過第三方申請,請先送美國國務院驗證。申請人在FBI無犯罪紀錄文件上的姓名,必須要與護照上姓名一致。 9.本網站所列各項文件證明應檢附之申請文件及辦理方式係供申請人原則參考,並可能因個案情形不同而有所調整,倘有相關疑問或需要進一步資訊,請致電或電郵本處洽詢。本處文件證明諮詢專線:(+1)202-895-1815;諮詢電郵:consul.tecro@mof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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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業時間 | 一般案件於受理後驗證作業時間需5-7個工作天後核發,最長不得逾2個月;如有陳報外交部核示,或轉請相關機關查證者,不受以上作業時間限制,惟最長不得逾6個月。另辦公時間請參閱最新領務公告。 | |
4.申請方式 | 1.申請人親自來本處辦理「授權書、居住證明」者,經本處查核無虞後,原則上得於受理當日內核發,惟仍須視同時間內申請案件之多寡,由櫃檯人員於收件時告知申請人所需之作業時間。
2.倘申請案件為郵寄本處辦理,請申請人於預計寄達日後致電本處確認所寄申請文件完整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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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付款方式 | 本處收費以美元計算,正本每份15美元,加驗影本每份7.5美元。可選擇美元現金、匯票(Money Order)或銀行本票(Cashier’s Check)之支付方式,不接受個人支票(Personal Check)和信用卡(Credit Card);倘申請人在台灣則可至銀行購買美金銀行足額匯票、銀行本票或銀行匯票方式支付併郵件寄送本處,受款人請填寫”TECRO”。 | |
6.取件方式 | 1.驗證時間約5-7個工作天,擬親自取者,請在本處領務組服務時段取件。
2.郵寄方式:欲委託本處以郵遞方式將文件寄回(本處僅受委託代寄,恕不承擔寄送郵件途中破損或遺失之責任):申請人請備妥詳註收件人之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並貼足郵票,自備回郵信封,於申請時一併附上,強烈建議使用可追蹤郵件之掛號信。倘為郵寄辦理且需本處寄回台灣,建議使用預付DHL、Fedex、UPS,請再將Label貼在信封上連同文件寄至本處。如要以美國郵局快遞寄回,可購買美金匯票$76,受款人為TECRO,一起和文件寄到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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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收件地址 | 本處文件證明收件地址:Consular Division/TECRO in the U.S., 4201 Wisconsin Ave. NW, Washington, DC 20016 U.S.A.本處文件證明諮詢專線:1-202-895-1815本處文件驗證諮詢電郵:consul.tecro@mofa.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