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為考量旅外國人之便利,海外新生兒亦可先向本處申辦返台設籍所需之定居證副本以持憑返國,相關辦理方式及所需文件可詳下列移民署公告之資訊:
資料來源: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二科
更新日期:99年3月23日
更新頻率:不定期
負責單位: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二科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62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未滿二十歲
一、適用對象: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者。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在國外提出申請,但行政院衛生署未於該僑居國指定醫院者,得由當地合格醫院檢查,並經駐外館處驗證;未滿六歲者,得以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文預防接種證明及中譯本代替,如中譯本未經駐外館處驗證,得檢附我國衛生所轉錄成中文之預防接種證明書。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經驗證之外文出生證明及中譯本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如中譯本未經駐外館處驗證,應經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2、我國護照正本、影本或入境證;或外國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父母二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或戶籍謄本;非婚生子女,依母定居者,檢附母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及未婚切結書,依父定居者,檢附父已完成認領手續之戶籍謄本。
4、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檢附父母雙方之同意書。(父母離婚則附有子女監護權者之同意書)
5、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設有戶籍國民,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例如父子(或女)二人DNA血緣鑑定書】及母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八一日至三0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
6、大陸地區出生者,應另附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證明文件。
(四)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五)證件費:新臺幣六百元整(折合美金18元)。
(六)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三、注意事項:
(一)申請在臺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二)未滿二十歲之計算標準:以各服務站或外館受理定居申請之日為準。
(三)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如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香港中華旅行社、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或海基會驗證。
(四)申請人已入國,應在國內合法停留期限內提出申請。持我國護照入國者,本署許可定居時,同步註銷其入國許可,並依申請人所附信封郵寄定居證;持外國護照入國者,請於收到許可定居書函時,依書函內容檢附外國護照及相關文件,向設籍地服務站洽領定居證。
(五)申請人在國外,得向駐外館處提出申請,駐外館處收件後將申請書送本署審核,俟本署將許可之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郵寄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時,申請人再持憑入國後至本署服務站換領定居證(副本換正本需三個工作天)。*選擇同時申辦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者,應收規費新台幣900元(折合美金27元),該兩證合一,有效期限為6個月。
(六)申請人應於收到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設籍後身分已轉換,首次出國,應先向外交部申請含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始可持憑出國。
移民署網站連結:https://www.immigratio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