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親自至本處送件請攜帶剛好的現金(但僅收取面額不超過20美元之新鈔),或是準備好已貼足回郵郵資的信封,本處無法找零,造成不便敬請見諒。若無攜帶剛好的現金可以在大樓附近的便利商店或是步行五分鐘的郵局找零或買郵票,謝謝。
換發新照: 凡護照逾期,或所餘效期在一年之內者可申請換發新照,請繳交下列表件
自2015年8月3日起,在國外遺失或滅失已逾期護照之申請人,由原適用補發護照規定,放寬為適用換發護照規定。
- 舊護照(倘原護照內無身分證字號,請繳交載有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俟新護照辦妥,舊照將由本處剪角註銷後,一併退還,請勿先自行剪角。
- 若原護照所登載之出生地點為CHINA者,請填妥出生地具結書乙份,或提供載有出生地之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出生證明正本乙份。
- 護照專用照片二張(正面、脫帽、未著墨鏡、嘴巴合閉、露耳、頭頂至下巴3.2至3.6公分、六個月內白色背景之彩色照片)。
- 填妥之普通護照申請書:
- 居留地身份證件:請填在美居留之合法身份證件名稱資料。
- 居留地聯繫資料:請詳細填妥在美國的聯絡地址及電話。
- 請於表格背面申請人簽名欄簽名。
- 若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未滿18歲且未婚),請於申請書背面黏貼法定代理人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身份證影本,並由法定代理人於簽名欄處簽名同意。
- 每本護照規費45美元,未滿14歲者每本收費31美元。受款人請寫TECO(銀行本票或現金,但不收取面額超過20美元之現鈔)。
- 注意事項:
- 自2015年10月1日起,首次申請護照者、首次加簽僑居身分者,或換照人需僑居移簽者,均須繳驗美國護照或綠卡正本,或經公證人驗證過之影本。
- 需辦理僑居身分移簽者,請填妥後附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外館用)俾利後續處理。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外館用)
- 護照內有同行子女者,必先辦理「分割同行子女」始可換補發新護照(詳見各項加簽)。
- 護照末頁已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在學學生(年滿19歲之役男依兵役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就學者),請檢附美國教育主管機關正式學歷學校之在學證明正本,方可辦理換新照手續。
- 於國內原有戶籍,赴國外居住多年且已取得外國國籍者,如擬返國定居並恢復戶籍,必須持用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並於入境後15日內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 「凡以郵件辦理或不課親自取件者,請附貼足郵票之回郵信封(self-addressed, stamped envelope),申請護照案件郵遞往返均須以掛號寄送,以避免郵件遺失。郵件遺失本處概不負責。
遺失補發: 請繳交下列表件
- 當地警察局出具之書面報案證明正、影本各乙份。
- 請提供我國國籍證明文件正本乙份(如國民身份證、戶籍謄本等)。
- 繳驗申請人附有照片之任何證件正本乙份(如美國護照、公民證、永久居留證、駕照等)。
- 其他同第一項護照換發第2至第6點。
- 本項遺失補發表件因須轉報國內查閱檔案資料,需時約一週
在美出生國人申請新護照: 請繳交下列表件
- 填妥之普通護照申請書(可在駐外館處領務櫃台取得,或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下載「國外用或在台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pdf檔之護照申請書)。申請人倘未成年則比照第4項說明辦理。
- 填妥之台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在台無戶籍者需持憑返國)。
- 由申請人之父母填妥之子女姓氏約定書。
- 申請人附照片之當地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美國護照)。
- 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英文出生證明乙份。(有關驗證出生證明程序,請查詢本網站內「文件驗證」相關說明,文件驗證部分需另收費。)
- 父母雙方之護照(若父母一方為外國人,亦須繳驗其外國護照)。
- 父母之結婚證明文件(結婚證書或國內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載有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結婚證書若係國外作成,並須先經當地我駐外館處之驗證)。申請人若為非婚生子女:
- 父為外國人,其母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母取得國籍(惟依國籍法規定須於69年2月10日以後出生者),無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
- 倘其父為在中華民國國民,母為外國人,其父應先辦妥認領登記(父若為在台有戶籍國人,應檢附子女出生證明、其母之單身證明等文件,向國內戶籍單位辦理認領登記,有關認領登記詳情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後,其子女始具中華民國國籍,得申請護照。
- 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3張(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詳參晶片護照照片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