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請以該署資料為準,第49題)
最後更新:2020/12/3
Q1:因應預防COVID-19秋冬防疫專案自本(109)年12月1日起實施,對於入境旅客有何影響?旅客應遵循之檢疫規範?
A1:
1.本專案實施後,自機場入境或途經我國機場轉機之旅客,不論其身分(包括國人及具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等)或來臺目的(求學、工作、外交公務等),均應主動向航空公司出示「表訂登機時間前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並符合當地國邊境檢疫規範,及各航空公司載客契約政策規定。
2.旅客除於登機前提供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外,於啟航地機場報到(check in)或登機前,以手機完成「入境檢疫系統」線上健康申報,入境後配合居家檢疫等相關措施。
※「表訂登機時間」係指航空公司公布之「航班表定時間(Scheduled Time)」,讓旅客於可預期時間,事先安排及取得檢驗報告。
Q2:因應預防COVID-19秋冬防疫專案實施後,國人、持居留證/居留簽證之外籍人士、部會所提專案管理對象(外交公務、移工及境外生等),登機前是否需出示3個工作日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
A2:
1.本專案實施後,所有自機場入境或途經我國機場轉機之旅客,均應於登機前出示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
2.指揮中心已訂定「旅客登機前無法出示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之入境檢疫申請程序」,如本國人、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及持居留證之陸港澳人士符合該申請程序,則可申辦免附核酸檢驗報告,相關申辦程序詳見Q10。
Q3:因應預防COVID-19秋冬防疫專案要求所有自機場入境或途經我國機場轉機之旅客,不論其身分或來臺目的,均應檢附「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其原因與依據為何?
A3:
1.因應國際COVID-19疫情嚴峻,加上聖誕節、寒假、春節將至,預估本年底及明年初入境旅客數將增加,為避免人流移動而增加疫病傳播風險,維護航空安全,同時保全我國防疫成效,指揮中心宣布自12月1日起 (啟程地時間)至明年2月28日期間實施本專案,請旅客配合搭機前出示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以維護社區防疫安全與國人健康。
2.境外檢驗的目的在於使旅客與航空公司於登機前就可以瞭解旅客個人健康狀況,讓航空公司可以依據旅客防疫風險,於機上採取適當預防措施,降低COVID-19於航機上傳播風險。此外,如採行入境後才採檢,亦可能造成大批旅客因等待採檢而在機場滯留,增加感染機會。
3.請旅客提供核酸檢驗報告,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違規者依同法第69條處新臺幣1-15萬元罰鍰。
Q4:國外「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應於那些地點辦理?費用為自費或公費支出?取得會不會很困難?
A4:〈配套措施〉
1.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原則由啟程地合格設立之醫療院所(包括醫學檢驗實驗室)開具,其費用由旅客自付。
2.我國自109年7月起,即已要求外籍人士來臺前,需檢附「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而經外交部調查,國際間主要國家之醫療體系多已具備此項檢驗能力(尤其與我國直航之國家/地區)。
3.外籍人士來臺前需檢附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之措施自7月份起執行迄今尚稱平順,旅客大多可以順利取得檢驗報告;若海外國人有此項檢驗需求,建議向啟程地衛生機關、預訂搭乘之航空公司或我國駐外館處洽詢有能力提供該項檢驗服務之醫療機構。
Q4-1:若旅客持歐盟成員國(例如法國)等國家開立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可否於另一國家(例如德國或荷蘭)辦理登機?
A4-1:旅客搭程汽車、火車或船舶等非航空器,跨境至其他國家(例如歐盟成員國至另一國家)或地區(例如中國大陸至香港、澳門)搭乘飛機時,若所持檢驗報告之格式及各項資料完備,開具日期符合「登機前3日內」條件,並符合當地國邊境檢疫規範,及各航空公司載客契約政策規定,可予同意。
Q4-2:民眾所持的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如果是至當地藥局或者是社區採檢站進行採檢或開具報告也符合規定嗎?
A4-2:各國所提供的採檢服務方式有所差異,若當地政府許可藥局或社區採檢站提供COVID-19核酸檢驗服務,且所開具之檢驗報告內容符合我國要求及「登機前3日內」之條件,則可符合規定。
Q5:「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的格式?日期如何計算?登機當日算不算?
A5:〈配套措施〉
1.旅客應提供表訂「登機前」三日內由啟程地合格設立之醫療院所開具「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該報告原則為英文、中文或中英對照版本,其格式與簽章依據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報告內容需備有登機者之護照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疾病名稱、檢驗方法及判讀結果等項目。登機前「三日內」檢驗報告之日期以「報告日」及「工作日」計算,故可排除當地政府之國定假日(含例假日)。
2.以109年12月1日至10日期間為例(12月5日[週六]及12月6日[週日]為例假日),說明如下:
(1)如旅客於12月4日搭機(不含搭機當天,往前推算3天),需檢附12月1日(含)以後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
(2)如旅客於12月7日搭機(不含搭機當天,往前推算3天,12月5日及6日為例假日不計入),需檢附12月2日(含)以後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
※「表訂登機時間」係指航空公司公布之「航班表定時間(Scheduled Time)」,讓旅客於可預期時間,事先安排及取得檢驗報告。
※旅客如果要申請短期商務人士條件入境,以縮短居家檢疫期間者,其COVID-19檢驗陰性報告相關規範,請詳閱「短期商務人士入境申請縮短居家檢疫作業規範」(https://reurl.cc/e8XAAb)。
Q5-1:民眾所持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的姓名如與護照姓名排列順序不同(或有中間名等)該怎麼辦?
A5-1:如民眾提供的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姓名與護照姓名排列的順序不同,例如「核酸檢驗報告姓名為HUANG XIAO MING,而護照姓名為XIAO MING HUANG」或「核酸檢驗報告上的名字為GEORGE BUSH,而護照姓名為GEORGE WALKER BUSH」,如經航空公司比對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等為同一人,得予以同意。
Q5-2:若具雙重國籍旅客所持的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之姓名,為美國護照(或其他國護照)之姓名,但辦理登機時出示臺灣護照,兩者姓名有差異時(例如冠夫姓),是否可准予登機?
A5-2:旅客應主動出示兩本護照供檢視,如經航空公司比對護照內頁照片及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等為同一人,得予以同意。
Q6:若航程於第三地轉機來臺,「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是以哪一段航程為準?
A6:〈配套措施〉
1.原則以第一段登機時間起算前3天內之檢驗報告,惟若轉機後於第三地停留逾3日以上(含國內線及國際線轉機),則以最後一次來臺航程登機時間起算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
2.此外,依據國際組織(如:IATA、WHO等)之航空器作業指引或手冊,航空公司為確保同機旅客及機組員之飛航安全,得逕行要求旅客配合出示相關健康證明文件後,始可登機,故如旅客轉機航程特殊(尤其搭程非我國籍航班時),建議先向航空公司洽詢,以利旅途順利。
案例:
6-1.旅客自美國亞特蘭大(啟程地)搭乘國內航線至洛杉磯(第三地)轉機,再搭乘國際線航班回臺,若於洛杉磯當地並未停留超過3天,則僅需出示啟程地(亞特蘭大)登機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即可,無需於轉機之第三地再次檢驗。
※本專案於12月1日實施(啟程地時間),若旅客11月30日自美國亞特蘭大(啟程地)搭乘國內航線至洛杉磯(第三地)轉機,並於12月1日再搭乘國際線航班回臺,因係以第一段航程起計(於11月30日搭機),旅客於洛杉磯(第三地)轉機時得免提供登機時間起算前3天內之檢驗報告。
6-2.旅客自非洲肯亞(啟程地)搭乘國際線航班經中東某個城市(簡稱D城市或第三地)轉機回臺,若於D城市當地並未停留超過3天,則僅需出示啟程地登機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即可,無需於第三地再次檢驗;惟若自D城市搭乘之A航空公司具特別規定(如:旅客均須備有檢驗陰性報告才能登機),旅客仍須配合之。
6-3.旅客自非洲奈及利亞(啟程地)搭乘國際線航班經中國大陸(第三地)轉機回臺,若於中國大陸當地並未停留超過3天,則僅需出示啟程地登機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即可,無需於第三地再次檢驗;惟若中國大陸具特別規定(如:往返兩岸旅客均須出示檢驗陰性報告才能登機),旅客仍須配合之。
Q7:若旅客提供之「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非英文版本(例如:中文、法文及西班牙文等語言),該如何處理?影本或電子報告書能否受理?
A7:〈配套措施〉
1.旅客所持「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請以英文、中文或中英對照版本為原則。
2.至於法文及西班牙文等非中文或英文版本文件,若屬啟航地官方語言,且航空公司「有能力」協助檢視旅客之姓名、護照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檢驗項目、檢驗方法與結果等項目之內容,可先予同意受理且讓旅客登機,惟若為商務人士欲申請縮短居家檢疫天數,仍需使用「英文」或「中文」檢驗報告,以利國內地方衛生單位審視。
3.檢驗報告可為紙本(正本/影本)或電子報告書形式,惟其內容應清晰可辨識,且經審視確認必要欄位(採檢日及報告日、足以辨識為該旅客之個資、檢驗方法及檢驗結果等)均有完備,則該報告可予接受,另旅客提供之檢驗報告如有不實,將會依法予以裁處。
Q8:「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需要具備那些項目?
A8:〈配套措施〉
1.檢驗報告需採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且應可審核為登機者之護照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疾病名稱「COVID-19或SARS-CoV-2」、採檢日及報告日、檢驗方法「PCR、Real-Time PCR、RT-PCR、RT-qPCR (Quantitative Reverse Transcription PCR)、NAA(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NAAT(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 Test)、NAT(Nucleic acid Test)、LAMP(Loop/Mediated isothermal Amplification)或Molecular Diagnostics」及判讀結果「Negative或undetectable……」等。
2.血清免疫學(Immunoserology)檢驗抗原(Ag)或抗體(IgG或IgM),非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不符合本措施規範「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英文版)」之條件。
Q9:於中國大陸進行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內容,如無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無此項目或僅填列臺胞證)該怎麼辦?
A9:〈配套措施〉
1.「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內容需備有「登機者之護照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疾病名稱」、「檢驗方法」及「判讀結果」等項目,始符合規範。若旅客之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缺漏,可請醫院協助於報告加註旅客之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並簽章,加註及簽章需清楚可辨視,或經航空公司確認為旅客本人所有,得予同意登機。
2.另,自中國大陸搭機返臺民眾所持之核酸檢驗報告內容,如為「登機者之護照或臺胞證姓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或臺胞證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疾病名稱」、「檢驗方法」及「判讀結果」等項目,亦符合規範。中國大陸人士使用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大通證)抵臺,故其檢驗報告得以護照號碼或大通證號碼。
Q10:如果國外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取得不易,是否有特定條件可予免附?是否可以入境後再做採檢?
A10:〈配套措施〉
1.依指揮中心「旅客登機前無法出示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之入境檢疫申請程序(申請程序)」(詳見疾管署網站秋冬防疫專案邊境檢疫專區;https://reurl.cc/Y6NbkO),倘旅客無法出示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但符合以下四種情形,不予裁罰。該申請程序之適用對象僅限本國人、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及持居留證之陸港澳人士;不適用經臺轉機旅客。
(1)緊急協處:包括「二親等以內親屬死亡,而需奔喪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重病,而需探視者」及「專案緊急就醫」,請旅客於航空公司報到(check in)時主動出示「登機前無法出示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之旅客入境檢疫切結書(入境檢疫切結書)」及備佐證文件(「死亡證明書」或「病危通知書」或「診斷證明書」等),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
(2)啟程地為指揮中心公布「無法取得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國家」名單:包括大洋洲(吐瓦魯國、紐埃、斐濟及東加)及中美洲(貝里斯及聖露西亞)等;請旅客於航空公司報到時主動出示入境檢疫切結書,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
(3)部會專案經指揮中心同意:必要且短期公務商務行程,並於境外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者。請旅客於航空公司報到時主動出示入境檢疫切結書及經報准佐證文件,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依專案核定之防疫檢疫措施辦理。
(4)其他經指揮中心公布之對象:例如自我國出境且3日內即再入境者,其他適用對象,詳如Q10-2。請旅客於航空公司報到時主動出示入境檢疫切結書及佐證文件,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
2.旅客若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核酸檢驗報告,應事先徵得航空公司同意,於航空公司報到時主動出示入境檢疫切結書及佐證文件,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若其所列原因經評估不符例外狀況,將依法裁處。
3.若旅客無法出示核酸檢驗報告,且未完成上述申請程序即逕自返臺,除仍須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後續不得申請防疫補償,並將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處新臺幣1-15萬元罰鍰。倘經確診罹患COVID-19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亦須負相關刑責。
Q10-1:旅客如何取得「無法取得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國家」名單?
A10-1:
1.「無法取得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國家」名單,將由指揮中心定期公布與更新,請旅客至疾管署網站秋冬防疫專案邊境檢疫專區(https://reurl.cc/Y6NbkO)查詢。
2.至於各國申請簽證及入境管制措施等疑問,請旅客先洽所在地之我國駐外機構查詢,或瀏覽外交部網頁(https://www.mofa.gov.tw/)公布之訊息。
Q10-2:指揮中心「旅客登機前無法出示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之入境檢疫申請程序」所列「其他經指揮中心公布之對象」包括那些?
A10-2:指揮中心公布「其他經指揮中心公布之對象」,於簽署切結書及檢具佐證文件,得入境自費採檢,不予裁罰。包括:
1.自我國出境且3日內再入境者:須出示護照內頁出境日期或自臺灣出境機票票根等(使用電子通關,護照無紀錄者) 。例如:國人12月1日搭機出境,其搭乘班機表定時間於12月4日24時前抵達臺灣,則免檢附檢驗報告。
2.0-6歲(未滿7歲)之嬰兒及幼童:須出示嬰幼兒護照或可辨識出生日期等佐證文件。
3.航班取消,致核酸檢驗報告逾期者:須檢附原航班訂票資訊及原檢驗報告。
4.緊急協處個案之同行者:併同附上緊急協處個案之切結書及佐證文件。
Q10-3:「旅客登機前無法出示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之入境檢疫申請程序」之佐證資料有無相關格式規定?
A10-3:
1.緊急協處個案所應檢附之「二親等內親屬死亡證明書」、「二親等內親屬病危通知書或診斷證明書」等佐證文件,應由我國政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或衛生所開立,因為該等佐證文件須提供啟程地航空公司外站審視,建議其內容以中英對照或英文版本為原則。
2.「自我國出境且3日內即再入境者」符合指揮中心公布之對象,來臺得免附核酸檢驗報告,惟旅客應自行檢附近期出入境紀錄(如護照內頁出境紀錄或自臺灣出境機票票根等)等佐證資料,以利航空公司審視。
3.0-6歲(未滿7歲)之嬰兒及幼童:須出示嬰幼兒護照或可辨識出生日期等佐證文件。
4.航班取消,致核酸檢驗報告逾期者:須檢附原航班訂票資訊及原檢驗報告。
5.緊急協處個案之同行者:併同附上緊急協處個案之切結書及佐證文件。
6.旅客若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核酸檢驗報告,應自行提供足茲佐證理由之文件。
※前揭佐證文件可為紙本(正本/影本)或電子檔形式,惟其內容應清晰可辨識,方能提供航空公司及我國邊境檢疫人員審視確認。
Q10-4:國人如以奔喪事由申請緊急協處,但在臺身故之親屬喪禮或出殯等儀式已結束,惟係因要協助辦理遺產等身後事之處理,是否仍符合緊急協助來臺免附檢驗報告之規定?
A10-4:因二親等親屬身故,需來臺奔喪(包括喪禮協處、出席或遺產分配等身後事相關處理),基於人道考量可予申請來臺免附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惟奔喪者應於親屬死亡日之次日起100日內提出申請,且入境自費採檢。
Q10-5:指揮中心公布「自我國出境且3日內即再入境者」符合來臺免附檢驗報告之規定,自臺灣前往任何的國家都適用嗎?
A10-5:是,國人自我國出境前往任何國家,且於3日內即再返國入境者,得免附核酸檢驗報告且免予裁罰,惟需檢附入境檢疫切結書及佐證文件(如護照內頁出境紀錄或或自臺灣出境機票票根等),且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
Q11:若因航空公司航班延誤,致旅客核酸檢驗報告逾期,是否需重新檢驗?
A11:因核酸檢驗報告是以「航班表定時間(Scheduled Time)」計算,不會因航班延誤而受影響,故不構成逾期之情形,可予同意登機,不需再另接受檢驗。
Q12:旅客至啟程地醫療院所接受COVID-19核酸檢驗,因核酸檢驗報告提早收到(已逾登機前3日)或延遲發送(登機前尚未收到),航空公司能否同意其搭機?
A12:
1.旅客若因啟程地醫療院所開具之核酸檢驗報告提早或延遲發送,致未能提供有效之報告者,請於航空公司報到時主動出示入境檢疫切結書及佐證文件(提出檢驗收據或採驗證明文件),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
2.建議旅客至啟程地醫療院所接受COVID-19核酸檢驗時,應先洽詢檢驗報告發送時間,以確定能配合航機搭程時間。醫療院所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延遲送達,而旅客已完成切結程序後登機,若其於抵達臺灣時且於入境前,可即時收到報告,並經機場檢疫人員審核確認,則得免接受入境自費採檢。。
Q13:搭乘船舶自我國港口入境者,是否為秋冬防疫專案之應檢附核酸檢驗報告對象?
A13:
1.所有自國(境)外進入我國國際港埠之船舶,均應於抵港前72至4小時,向該署申請檢疫;另要求船長於船舶進港時,詳實申報船員健康聲明,並由該署執行入境船員健康評估與後送採檢等各項防檢疫措施。
2.考量國際航線船舶航程特性(時間長、且多半不被允許於他國港口離船檢驗),評估取得報告確有困難,爰自港口入境者,非屬秋冬防疫專案對象,無須檢附核酸檢驗報告。
Q14:抵臺旅客若有檢驗報告不實或拒絕、規避、妨礙等情事,是否會遭受處罰?
A14:
1.扺臺旅客若有出具檢驗報告不實或拒絕、規避、妨礙等相關檢疫措施之情事,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69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罰鍰。
2.旅客若持偽造或變造的核酸檢驗報告入境,裁罰新臺幣15萬元且移送法辦;若切結入境自費採檢卻未配合者,裁罰新臺幣5萬元;主動告知未持有核酸檢驗報告而逕自返臺者,裁罰新臺幣1萬元。請旅客共同配合秋冬防疫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