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紅線與綠線通關)
入境檢查分設有紅線檯與綠線檯通關檢查通道,以便迅速辦理入境旅客的通關手續。
(一)紅線通關(應申報檯)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pdf檔案)」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通關:
- 攜帶菸、酒逾免稅規定者。(詳如下列說明二)
- 攜帶行李物品逾免稅規定者。。(詳如下列說明三)
- 攜帶超額貨幣現鈔、有價證券及黃金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一)
- 攜帶超量或管制藥品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二)
- 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品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三)連結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有不隨身行李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四)
- 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二)綠線通關(免申報檯)
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可免填寫申報單,持憑護照選擇「免申報檯」(即綠線檯)通關。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9條」規定,對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於旅客行李進行檢查。若有任何疑問,請走紅線檯向海關詢問。
二、菸酒免稅、應稅數量及裁罰規定
(一)免稅數量
年滿20歲之入境旅客,可攜帶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
(二)逾免稅數量
請主動向海關申報並選擇紅線檯通關,以免受罰。
- 免證繳稅後放行:酒類2-5公升,捲菸2-5條或雪茄26-125支或菸絲2-5磅。
- 應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始得繳稅後放行:酒類逾5公升,捲菸逾5條或雪茄逾125支或菸絲逾5磅。
※ 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請洽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
(02)2397-9491
(三)裁罰規定
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
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處新臺幣(以
下同)500元、每磅菸絲處3,000元、每25支雪茄處4,000元或
每公升酒處2,000元罰鍰。
三、其他行李物品免稅、應稅之範圍及數量
(一)免稅範圍:
1.以合於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 非屬管制進口,並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其單件或一組
- 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
- 免稅菸酒及上列以外之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
- 外),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
2.旅客攜帶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者免
稅。
(二)應稅範圍:
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者,均應課徵稅捐。
-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包括視同行李
- 物品之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
- 物),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2
- 萬元為限。
-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如屬於准許進口類
- 者,雖超過上列限值,仍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三)其他
- 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係指於30日內入出境2次以上或 半年內入出境6次以上)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行李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得依規定折半計算。
- 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稅放。
(四)入境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
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及環境用藥或上列(二)、
(三)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自入境之翌日起2
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
或以書面聲明放 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1個月,屆期不
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
96條規定處理。
補充說明
一、新臺幣、外幣、人民幣、有價證券及黃金(申報登記表(doc檔案))
(一)新臺幣
攜帶新臺幣入境以6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該項
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
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許可申請,請洽中央銀行發行局: 02-23571945。
(二)外幣
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於 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入境時未經申報,其超過部分應予沒入。
(三)人民幣
攜帶人民幣入境逾2萬元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如申報不實,其超過部分,依法沒入。
(四)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
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
券)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
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
申報或申報不 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五) 黃金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請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
請輸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許可證申請請洽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02-23512071
二、藥品
(一)自用藥物表(pdf檔案)列的自用藥物,旅客以攜帶6種為限,除各級管制藥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種者,應依法處理外,表列外其他自用藥物,其成分未含各級管制藥品者,其限量以每種2瓶(盒)為限,合計以不超過6種為原則。(連結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附註:
1.藥事法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2.表列之口服維生素藥品限量12瓶,但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
3.表列之中藥材及中藥成藥:中藥材每種0.6公斤,合計12種。
中藥成藥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
大陸地區中藥,其完稅價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元。
4.衛生福利部之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連結。
(二)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院、診所之證明,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
「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申請,請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三)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12瓶,其總量不得超過2,400粒,每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辦樣品輸入手續。
(四)自用藥物之品名及限量請參考自用藥物限量表(doc檔、pdf檔)及環境用藥限量表(doc檔、pdf檔);許可申請,請洽行政院衛生福利部02-27878200。
三、農畜水產品及大陸地區物品限量
(一)農畜水產品類6公斤,食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
(二)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1.2公斤,罐頭限量各6罐。
(三)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新鮮
水果。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
動物產品,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疫
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規定,請洽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02-23431401、0800-039131。
四、不隨身行李物品
(一)不隨身行李物品應在入境時即於「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6個月內進口。
(二)違反上述進口期限或入境時未報明有後送行李者,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船期延誤)經海關核可者外,其進口通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三)行李物品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73條之規定辦理。
(四)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
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旅客自行
辦理相關手續請參考旅客行李通關 /旅客自行辦理後送行李通
關。
五、禁止攜帶物品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
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
械。
(三)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進口;屬CITES列管者,並需檢附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四)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五)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六)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
(七)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特別注意事項
★切勿替他人攜帶物品:若所攜帶的物品是禁止、管制或需繳稅物品,旅客必須為這些物品負責。
★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八釐米影片、書刊文件等著作重製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1份為限。
★紅綠線檯通關檢查:入境旅客必須自行決定應該使用哪個通道通關,選擇綠線檯將被視為未攜帶任何須申報物品。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觸犯法令規定。
★入境行李檢查:旅客自行打開行李供海關檢查,並在檢查完後收拾行李。
★毒品、槍械、彈藥、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禁止攜帶入出境,違反規定經查獲者,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懲處。
附記:相關限量表如下
服務時間:24小時通關
聯絡電話:
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入境室:03-3982307
第二航廈入境室:03-3983386
臺北松山國際機場:02-25464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