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專案自109年12月1日起實施,對於入境旅客有何影響?旅客應遵循之檢疫規範?
A1:
1.本專案實施後,自機場入境或途經我國機場轉機之旅客,不論其身分(包括國人及具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等)或來臺目的(求學、工作、外交公務等),均應主動向航空公司出示「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工作日)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
2.旅客除於登機前提供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外,於啟航地機場報到(check in)或登機前,以手機完成「入境檢疫系統」線上健康申報,入境後配合居家檢疫等相關措施。
Q2: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專案實施後,國人、持居留證/居留簽證之外籍人士、部會所提專案管理對象(外交公務、移工及境外生等),登機前是否需出示3個工作日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
A2:本專案實施後,除了緊急協處個案(由外館簽證認定等)得免檢驗報告以外,所有自機場入境或途經我國機場轉機之旅客,均應於登機前出示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
Q3: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專案要求所有自機場入境或途經我國機場轉機之旅客,不論其身分或來臺目的,均應檢附「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其原因為何?
A3:
1.要求入境旅客於飛機啟程地檢附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是阻絕疫情於境外的重要措施,除保護同班機旅客及機組員之航空防疫安全,亦可減少境外移入病例對我國防疫造成威脅及負擔。
2.目前COVID-19全球疫情持續升溫,各國疫情因秋冬季節特性而瞬息萬變,今年3月及4月份旅外國人返臺後確診人數明顯增加,加上前有中低風險國家回臺國人確診,為能阻絕疫情於境外及維護國內防疫安全,請旅客配合本專案,以維護社區防疫安全與國人健康。
Q4:國外「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應於那些地點辦理?費用為自費或公費支出?取得會不會很困難?
A4:〈配套措施〉
1.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由啟程地合格設立之醫療院所開具,其費用由旅客自付。
2.我國自109年7月起,即已要求外籍人士來臺前,需檢附「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而經外交部調查,國際間主要國家之醫療體系多已具備此項檢驗能力(尤其與我國直航之國家/地區)。
3.外籍人士來臺前需檢附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之措施自六月份起執行迄今尚平順,旅客多可自行克服相關限制而成功取得檢驗報告。
Q5:「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的格式?日期如何計算?登機當日算不算?
A5:〈配套措施〉
1.旅客應提供表訂「登機前」三日內由啟程地合格設立之醫療院所開具「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該報告原則為英文、中文或中英對照版本,其格式與簽章依據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報告內容需備有登機者之護照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疾病名稱、檢驗方法及判讀結果等項目。登機前「三日內」檢驗報告之日期以「報告日」及「工作日」計算,故可排除當地政府之國定假日。
2.不含登機當天,往前推算3天,例如12月4日搭機,需檢附12月1日(含)以後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
※旅客如果要申請短期商務人士條件入境,以縮短居家檢疫期間者,其COVID-19檢驗陰性報告相關規範,請詳閱「短期商務人士入境申請縮短居家檢疫作業規範」(https://reurl.cc/e8XAAb)。
Q6:若航程於第三地轉機來臺,「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是以哪一段航程為準?
A6:〈配套措施〉
1.原則以第一段登機時間起算前3天內之檢驗報告,惟若轉機後於第三地停留逾3日以上(含國內線及國際線轉機),則以最後一次來臺航程登機時間起算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
2.此外,依據國際組織(如:IATA、WHO等)之航空器作業指引或手冊,航空公司為確保同機旅客及機組員之飛航安全,得逕行要求旅客配合出示相關健康證明文件後,始可登機,故如旅客轉機航程特殊(尤其搭程非我國籍航班時),建議先向航空公司洽詢,以利旅途順利。
Q7:若旅客提供之「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非英文版本(例如:中文、法文及西班牙文等語言),該如何處理?影本或電子報告書能否受理?
A7:〈配套措施〉
1.旅客所持「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請以英文、中文或中英對照版本為原則。
2.至於法文及西班牙文等非中文或英文版本文件,若屬啟航地官方語言,且航空公司「有能力」協助檢視旅客之姓名、護照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檢驗項目、檢驗方法與結果等項目之內容,可先予同意受理且讓旅客登機,惟若為商務人士欲申請縮短居家檢疫天數,仍需使用「英文」或「中文」檢驗報告,以利國內地方衛生單位審視。
3.檢驗報告可為紙本(正本/影本)或電子報告書形式,惟其內容應清晰可辨識,且經審視確認必要欄位(採檢日/報告日、足以辨識為該旅客之個資、檢驗方法及檢驗結果等)均有完備,則該報告可予接受,另旅客提供之檢驗報告如有不實,將會依法予以裁處。
Q8:「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需要具備那些項目?
A8:〈配套措施〉
1.檢驗陰性報告需採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且應可審核為登機者之護照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疾病名稱「COVID-19或SARS-CoV-2」、檢驗方法「PCR、Real-Time PCR、RT-PCR、NAA(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NAAT(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 Test)、NAT(Nucleic acid Test)或Molecular Diagnostics」及判讀結果「Negative 或 undetectable」等。
2.血清免疫學(Immunoserology)檢驗抗原(Ag)或抗體(IgG或IgM),非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不符合本措施規範「表訂登機時間前3天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英文版)」之登機條件。
Q9:於中國大陸進行COVID-19核酸檢驗之陰性報告內容,如無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無此項目或僅填列臺胞證)該怎麼辦?
A9:〈配套措施〉
1.「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內容需備有「登機者之護照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疾病名稱」、「檢驗方法」及「判讀結果」等項目,始符合規範。若旅客之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缺漏,可請醫院協助於報告加註旅客之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並簽章,加註及簽章需清楚可辨視,並經航空公司確認為旅客本人所有,得准予登機。
2.另,自中國大陸搭機返臺民眾所持之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內容,如為「登機者之護照或臺胞證姓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或臺胞證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疾病名稱」、「檢驗方法」及「判讀結果」等項目,亦符合規範。中國大陸人士使用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大通證)抵臺,故其檢驗報告得以護照號碼或大通證號碼。
Q10:抵臺旅客若有檢驗報告不實或拒絕、規避、妨礙等情事,是否會遭受處罰?
A10:
1.扺臺旅客若有出具檢驗報告不實或拒絕、規避、妨礙等相關檢疫措施之情事,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69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罰鍰。
2.其檢驗報告不實部分,亦將追究偽造文書印文罪之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