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Q | A |
1 | 自113年1月1日起,放寬無戶籍國民入國的相關措施為何? | 持我國有效晶片護照及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入國。 |
2 | 無戶籍國民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方式入國,在臺可以停留多久? | 在臺停留期限為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原則不得延期),除依規定經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
3 | 無戶籍國民以免申請入國許可入國後3個月停留期限屆滿,是否可以申請停留延期? | 原則不得延期,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提出證明者,可以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 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
4 | 申請停留延期,要去哪裡申請?應備文件?申請費用? | 一、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入國許可證件(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方式入國者,免附)。 (三)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費用:新臺幣300元。 |
5 | 如果無戶籍國民想要在臺停留超過3個月,要怎麼處理? | 一、 得至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二、以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入國,在臺停留期限為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1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6個月為限。 三、如6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原則不得再延期,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提出證明者,可以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
6 | 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要去哪裡申請?應備文件?申請費用? | 一、限申請人在海外或港澳地區申請:
(一)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申請。 (二)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我國護照。 (三)僑居地或居住地居留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 申請費用:免費。 |
7 | 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核發效期是多久呢? | 一、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之核發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算,有6個月、1年、3年或與護照效期相同等4種。
二、申請與護照效期相同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 1. 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 2. 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 3. 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 4. 具有我國已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之永久居住權。 5. 符合1至4規定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6. 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7. 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經本署核發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二)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
8 | 無戶籍國民同時符合免申請入國許可,及持有效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者,入國查驗時會如何處理? | 優先以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查驗入國。 |
9 | 無戶籍國民都可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嗎?相關限制情形為何? | 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得免申請入國許可資格,且不得申請臨時入國許可:
(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五)除上述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外,其他違反法令規定經禁止入國者。 二、相關規定: (一)如有上述第一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永久不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如要入國須預先至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二)如有上述第一點第(五)款情形,在管制入國期間不得使用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管制期滿即可申請。 |
10 | 持我國有效非晶片護照如果要臨時入國,如何申請?申請費用?在臺停留期限?是否可以申請停留延期? | 一、如果要預定臨時入國停留3個月,得於入國時持我國有效非晶片護照及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向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核發臨時入國許可證。
二、申請費用:免費。 三、在臺停留期限為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原則不得延期),除依規定經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四、原則不得延期,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提出證明者,可以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
11 | 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與臨時入國許可證有什麼不同的地方? | 一、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一)停留期限: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1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6個月為限。 (二)限申請人在海外或港澳地區申請。 二、臨時入國許可證: (一)停留期限: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原則不得延期),除依規定經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二)於入國時持我國有效非晶片護照及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向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 |
12 | 如因親屬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要申請停留延期,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是否要經駐外館處驗證? | 應繳附之文件在國外製作者,原則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惟若有緊急情事致無法驗證時,得提供書面說明及足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
13 | 我是旅居美國的無戶籍國民,雖然沒有親屬在臺灣,但因工作所需時常來臺洽商,可否申請居留? | 無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5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即可向本署申請居留。 |
14 | 我在今年3月已取得無戶籍國民居留許可,預計連續居住1年後申請定居,但家人將於年底在馬來西亞舉行婚禮,如果我出國參加,是否明年無法申請定居? | 移民法於本(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預定於明(113)年1月施行,依其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11款之申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第9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以上,或連續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仍具備原居留條件,即可申請定居。 |
15 | 我已經有無戶籍國民護照,目前居住在菲律賓,父親生前是臺灣人,我想拿臺灣身分證,需要先申請居留嗎? | 移民法於本(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預定於明(113)年1月施行,依其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國外出生,持我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可直接申請定居,不受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
16 | 我的小孩在國內出生,生母是印尼移工,因當時無法取得單身證明,導致小孩沒有辦理出生登記,只能隨著生母返回印尼,現在已和生母辦妥結婚登記,小孩可否定居設籍? | 移民法於本(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預定於明(113)年1月施行,依其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國後持我國或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即可向本署申請定居,無須在臺居留滿一定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