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驗證「授權書」、「委任書」、「遺產繼承權拋棄書」或其他簽字證明文件之說明
3/9/2018 修訂
◎由當事人親自前來本處申辦:
一、應備文件:
- 授權書(請使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本處提供之「授權書格式一」)、委任書、遺產拋棄或其他簽字證明文件正本。
- 申請人之有效中華民國或外國護照或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正、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於取件時退還。中華民國護照倘逾期或遺生,應申請新照或遺失補發。
- 填妥之「文件證明申請表」1份(可自以下所示領務局網站或本處網站下載)。
二、驗證申請人簽名之方式:
- 在本處領務人員面前親自簽名,並由本處在文件上驗證該項文件確係「本人親簽」。
- 旅外中華民國國民倘擬以中文姓名申辦授權書等文件,必須提出載有中文姓名之有效身分證件,如中華民國護照或身分證。外國籍人士申辦本項業務時,倘不能提出具有中文姓名之證件,則在相關文件上僅能使用英文姓名。
◎由當事人委託他人代辦或以郵寄方式辦理:
一、應備文件:
- 授權書(請使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本處提供之「授權書格式二」)、委任書、遺產拋棄或其他簽字證明文件正本。
- 申請人之有效中華民國或外國護照影本1份。所提供之證件倘為中華民國護照影本,無須經過公證程序,倘為外國護照影本,該影本須先經公證程序,本處始能受理。倘係委託他人代辦,受委託人(即代理人)須提出經公證人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之授權信及受委託人之有效附照片身分證明(如護照、國民身分證或駕照)
- 填妥之「文件證明申請表」1份(可自以下所示領務局網站或本處網站下載)。
二、驗證申請人簽名之方式:
- 申請人須先將填妥之授權書等文件送請本處轄區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簽章並於文件上載明該公證係證明「申請人○○○於○年○月○日在該公證人面前宣誓暨親自簽名」﹝申請人得同時親簽中、英文姓名﹞,並先由公證人妥為簽章,再經郡或市書記官(County or City Clerk)驗證公證人之簽字屬實後,以郵寄或委託他人送本處辦理。
- 請特別注意:
- 商業文書、涉及重大身分及財產利益(例如有關印鑑證明、不動產、遺產、遺囑或領養等事項)之授權書、委任(託)書或遺產繼承權拋棄書等,如以郵寄方式或委託他人代辦,文件除須先送請本處轄區各州由雙重「公證人」及「郡(市)書記官」認證外,尚須送請「州政府主管公證人事務之單位(如州務卿,Secretary of State)」進行第三重認證,始能向本處申請驗證。未依照前述程序處理之授權書,本處歉難受理,敬請諒察。
- 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申請人以中文姓名申請者,應檢具現行有效之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或國民身分證。但我國護照已逾期者,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國內戶籍謄本及外國護照、駕照、居留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 上述各類文件經本處驗證後,不得擅自增刪塗改,否則無效。
- 費用:文件證明規費每份15美元。請以現金或銀行郵局匯票(money order,Payable to: TECO in NY),恕不接受信用卡及個人支票。上述規費並不包含回郵郵資,敬請另備妥貼妥回郵郵資之回郵信封。
- 本處領務轄區為紐約州、紐澤西州、康州和賓州,其他地區領務申請件請利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站查詢後,洽所屬地區館處辦理。
- 如郵寄辦理,請附貼足郵票之回郵信封(建議使用Priority Mail或Priority Mail Express,以免郵寄遺失)。請勿使用機器郵票,以免逾期遭退回。
- 請勿使用郵政以外之寄回服務,本處不接受 Federal Express, Airborne, DHL, UPS 等之回郵郵寄服務。
- 請多加利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站查詢、參考各項領務相關規定,網址為 http://www.boc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