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各類專(職)業執照或經歷證明驗證之說明
- 說明:所謂「專(職)業執照」,係指本處轄區(紐約州、紐澤西州、康州和賓州)政府主管各種專業及職業(如中小學教師、建築師、會計師、醫師、治療師、護士等)之機關或專(職)業團體所核發之證照。所謂「經歷證明」,係指本處轄區各機關行號針對個人之工作經歷或實習經驗所核發之證明信函。
- 申請方式:
- 親自辦理,有關預約規定請參考「本處最新領務服務措施公告」。
- 郵寄辦理(歉不受理以電子郵件或電傳方式提出申請)。
- 委託他人辦理。
- 應備文件:
- 填妥「文件證明申請表(外館用)」。
- 申請人之有效中華民國(或外國)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退回,影本由本處留存)。以郵寄方式辦理或委託他人前來辦理者,倘申請人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可提供其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之影本即可,該影本無須先經公證程序。倘申請人為外國籍人士,其外國護照影本仍須先經公證程序,本處始能受理。至於受委託人(即代理人)部分,須提出經公證人認證授權人(即申請人)簽字屬實之授權信及受委託人之有效附照片身份證明(如護照、國民身份證或駕照)。
- 擬驗證之專(職)執照之正本(倘只提供影本則須註明「正本與影本相符合」,簽上申請人之姓名並經本處轄區公證人公證)。倘擬驗證經歷證明(僅接受正本),請先送本處轄區之公證人(Notary Public)驗證後,再送本處驗證。
- 為縮短本處查證專(職)執照時間,申請人可向發證機關申請一份證明函正本(說明申請人於某年月日取得某項專業執照),密封直寄本處(若為電子檔請直寄consular.ny@mofa.gov.tw)恕不接受他人轉寄,本處於收到該該證明函後即予驗證其專(職)業證照。倘執照資料公開於政府主管機關網頁,亦可提供網址以便查證。
- 費用:規費每份15美元。請以現金或銀行郵局匯票(money order,Payable to: TECO in NY)支付,恕不接受信用卡及個人支票。倘須向發政機關查證,衍生之查證費用(如部分機關收取查證費)亦須由申請人負擔。
- 驗證作業所需時間及取件方式:請參考「本處最新領務服務措施公告」
- 自取或請人代領。
- 由本處寄回:請備妥「已貼妥郵票之美國郵政USPS信封」,以利驗證完成後寄回(寄送美國境內僅限使用美國郵政USPS)。回郵信封均須請事先貼妥回郵郵資,並自行事先填妥寄回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電話等資訊。郵資以美國郵政官網USPS最新規定為準。
- 文件擬寄送台灣:請提供快遞業者如FedEx, DHL, UPS等付妥郵資之郵寄標籤(shipping label)。
- 中文翻譯驗證: 文件如需中文翻譯者,建議申請人可
- 持經本處驗證之英文文件,返台後自行翻譯或由翻譯社翻譯中文,再向國內公證人辦理翻譯認證(中譯本經國內公證人認證後,毋須再經本處驗證)。
- 如需向本處申請驗證中文翻譯,請自行備妥中譯本(本處無提供翻譯服務,故請申請人自行逐欄、逐項、逐字詳細翻譯,並繕打或書寫整齊,其文義與英文正本內容相符),規費每份15美元。詳細方式請參閱「辦理文件證明中文翻譯本驗證之說明」。
- 注意事項:
- 本處轄區:為紐約州、紐澤西州、康州與賓州,僅受理轄區內機關學校所出具之文件,其他地區文件請洽所屬地區TECO辦理,請參閱 http://www.boca.gov.tw/place/index.htm。
- 請申請人先確認執照上使用之英文姓名與護照所載之英文姓名(或英文別名)相符兩者,否則請申請人先洽原發證單位更正或考慮於中華民國護照上加註外文別名。
- 倘申請人所繳專(職)證照業已過期失效,本處得拒絕受理驗證;如申請人可繳費以延長該證照之效期,請先洽原發證機關辦妥證照延期之後,再向本處申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