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明驗證(英文原件/中譯本)
文件證明之驗證程序所需作業時間約7至10個「工作天」,每份文件驗證為15美元。其它所有關於文件驗證之共同注意事項及請參照「文件證明總說明」。
若驗證目的為回臺灣登記結婚,且其中一方來自特定需面談之國家,申請驗證前請先向本處諮詢,需經面談之特定國家列表,請參考外交部領務局網站。
驗證英文原件
僅受理本處轄區六州政府機關所核發之英文結婚證明原件或CERTIFIED COPY正本,且須載明其結婚生效日期。若僅提供Marriage License,則無法證明結婚生效日。申請時請備妥以下文件:
一、臨櫃辦理:
- 文件證明申請表:申請人請詳實填妥並親自簽名。若同申請人欲辦理多份文件驗證,每次申請僅需一份申請表。
- 雙方護照正本或個人資料頁「清晰影本」:正本由本處影印後歸還,影本彩色或黑白皆可。所有護照上登載之姓名,必須與結婚證明上登載之姓名相符。
- 結婚證明英文原件正本:由本處轄區六州政府單位–DEPARTMENT OF HEALTH(DOH)所核發之結婚證明(CERTIFICATE OF MARRIAGE)。
- 其它身分證明文件:經本處審核後,若有需要,可視情況請申請人提供其它身分證明文件。
二、郵寄辦理:
- 文件證明申請表:申請人請詳實填妥並親自簽名。若同申請人欲辦理多份文件驗證,每次申請僅需一份申請表。
- 雙方護照個人資料頁「清晰影本」:彩色或黑白皆可。所有護照上登載之姓名,必須與結婚證明上登載之姓名相符。
- 結婚證明英文原件正本:由本處轄區六州政府單位–DEPARTMENT OF HEALTH(DOH)所核發之結婚證明(CERTIFICATE OF MARRIAGE)。
- 其它身分證明文件:經本處審核後,若有需要,可視情況請申請人提供其它身分證明文件。
驗證中譯本
多數情況,中譯本可選擇回臺灣後再進行翻譯及公證。是否需要於本處申請驗證中譯本,請於申辦前先向收取該文件之機關或單位(要證機關)詢問清楚。申請驗證中譯本時須同時提出已驗證過之英文原件(若同為本處轄區內可同時提出申請驗證)。
中譯本請自行準備,翻譯時請按照英文原件之排版。使用文字須以「中華民國教育部」所頒佈之國語辭典為依據,請勿使用簡體字或其它特殊字體以免系統無法登載。申請時請備妥以下文件:
一、臨櫃辦理:
- 文件證明申請表:申請人請詳實填妥並親自簽名。若同申請人欲辦理多份文件驗證,每次申請僅需一份申請表。
- 雙方護照正本或個人資料頁「清晰影本」:正本由本處影印後歸還,影本彩色或黑白皆可。所有護照上登載之姓名,必須與中譯本上謄寫之姓名相符。
- 結婚證明中譯本:雙方姓名必須為「中文姓名」,並須提供相應身分證明文件。若無中文姓名者,須附中文姓名「聲明書」(詳情參見注意事項說明)。其他非主要相關人如見證人、醫生、法官等名字,可直接使用翻譯軟體音譯(不明確之地址或地名亦可音譯)。中譯本須由申請人聲明該中文翻譯內容與英文原件相符,並於臨櫃辦理時由本處領務秘書見證親自簽名。
- 其它身分證明文件:經本處審核後,若有需要,可視情況請申請人提供其它身分證明文件。
二、郵寄辦理:
- 文件證明申請表:申請人請詳實填妥並親自簽名。若同申請人欲辦理多份文件驗證,每次申請僅需一份申請表。
- 雙方護照個人資料頁「清晰影本」:彩色或黑白皆可。所有護照上登載之姓名,必須與中譯本上謄寫之姓名相符。
- 結婚證明中譯本:雙方姓名必須為「中文姓名」,並須提供相應身分證明文件。若無中文姓名者,須附中文姓名「聲明書」(詳情參見注意事項說明)。其他非主要相關人如見證人、醫生、法官等名字,可直接使用翻譯軟體音譯(不明確之地址或地名亦可音譯)。中譯本須由申請人聲明該中文翻譯內容與英文原件相符,並於本處轄區公證人見證親自簽名及公證該文件。
- 其它身分證明文件:經本處審核後,若有需要,可視情況請申請人提供其它身分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 所有郵寄辦理所需之「清晰影本」,其規格皆為比例1:1或以上之清晰影本,如有尺寸過小或模糊導致本處無法判讀之影本,需另外補件,否則無法受理。
- 若該文件須公證人(Public Notary)公證,須為本處轄區六州之公證人簽章,本處始能予以驗證。
- 外籍配偶且尚未於中華民國戶政單位登載其中文姓名者,當事人須另申請驗證中文姓名「聲明書」作為謄寫於中譯本之中文姓名依據,且須由本處領務秘書見證親自簽名。若為郵寄辦理須於本處轄區公證人見證之下簽名並且公證該文件。
相關表格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