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換發晶片護照
◻換發情形:
一、 護照效期已逾期、所持護照非屬最新式樣者得申請換發;
二、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相貌變更與舊護照照片不符、依法更改中文姓名、持得換變更身分證號碼、護照製作有瑕疵之情形應申請換發護照。
◻應備文件
一、舊護照(核發新照時,舊護照剪角發還):已逾期亦須繳驗,倘無法繳驗,請提供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二、普通護照申請書1份(可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下載「國外用或在台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之護照申請書,並請依申請書各項說明詳實填寫):未滿18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表示同意,並提供與同意人之關係證明及貼妥同意人身分證件影本。
三、照片:6個月內拍攝之2吋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詳參晶片護照照片規格)
四、當地身分證件(如:外國護照或當地居留證件)。
五、 費用:
(一) 一般晶片護照(一般10年效期或遺失補發5年效期):每本 45美元。
(二)①未滿14歲者(5年效期);②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或尚未服役之役男(適情核予3年或1年效期):每本 31美元。
(三)無內植晶片護照(原護照已逾期,或因急需使用護照,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核、換發者)(1年效期):每本收費美金10元。
(四) 規費可付現金或銀行本票(cashier’s check),抬頭請寫Embass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不收信用卡。倘係繳交銀行本票,每張支票並酌收銀行手續費6美元。
六、倘申請人未滿18歲,須經父母或監護人於護照申請書上簽名同意,並提供與同意人之關係證明及同意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應申請人個別情形所需,本館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請事先電郵本館vct@mofa.gov.tw,說明申辦者資格條件,以確認應備文件)。
八、倘擬一併依據姓名條例規定辦理中文姓名變更,若無急迫性,建議可於返國時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後,再申換新護照,以免造成護照上之中文姓名與國內身分證、健保卡、駕照、銀行帳戶不一致,產生困擾,影響相關權益。若暫無返國計畫,亦無國內證件不一致可能之疑慮,可一併向申請護照之駐外館處提出變更中文姓名之申請,請其核轉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先辦理中文姓名變更後,再據以申換護照。
◻換發護照辦理方式
1.由本人親自到館辦理;
2.委託親友辦理:被委任人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人上述應備文件來館辦理;
3.郵寄辦理:請將上述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及已付費之回郵信封等,以Fedex或DHL等快遞服務郵寄至本館辦理。郵寄地址:Murray’s Road, S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West Indies
◻其他:
一、年滿15歲之隔年1月1日以後出境(接近役齡)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在年滿18歲之隔年1月1日(役男)起,不得在國外申請換發10年效期護照,僅得換發1年效期護照供持憑返國;因在國外就學,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規定者得換發3年效期護照。有關「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請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查詢:(http://www.immigration.gov.tw)
二、因一般晶片護照均由台北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製作,本館將檢查申請人各項文件均符合規定後,寄回台北製作。一般作業時間約需15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疫情期間需2個月),最長不得逾四個月。
三、相關護照申請法規仍可能有所變動,最新資料敬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mp-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