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為執行科技部臺灣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計畫,以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求學及增進雙邊科技交流,特訂定本簡章(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學生,不適用本簡章規定)。
二、獎學金提供對象及研修課程如下 :
(一)本獎學金受獎對象(以下簡稱受獎學生)以越南籍學生為原則,2018年共有10個名額。
(二)受獎學生研修課程,以在我國大學校院開設之碩士或博士學位學程研究所學位課程為限,不包括在職專班。
三、受獎學生於受獎期間,每月領取獎學金新臺幣三萬元。受生須自付在臺所有費用,科技部不再提供其他津貼補助。
四、本獎學金受期限如下:
(一)碩士班:二年
(二)博士班;三年
前項受獎期間須連續,不得中斷。曾受領碩士班本獎學金者,得於受獎期限屆滿後,以就讀博士學位資格申請本獎學金,每名受獎學生總受獎期限最長為五年。
五、本獎學金受期間,自受獎學生在臺就讀首年8月1日起算,至獎期限屆滿、畢(結)業、休學退或獎金遭註銷月為止。受獎學生無法於首年八月抵臺,其金應自當起算且屆滿期限不得順延。受獎學生應按時抵臺赴校註冊,未來就者除經相關及科技部事先核准外,視同放棄受獎資格。
六、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大學以上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
(二)未具我國國籍。
(三)未具我國僑生身分。
(四)未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等級學位課程,包括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
(五)受獎期間非為我國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六)未曾被我國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註銷獎學金資格。
七、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於2018年1月31日前於駐地公告辦理本獎學金之中、英文簡章。
(二)2018年2月5日至3月26日為受理報名期間。
(三)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於2018年6月初公告受獎(及備取)名單,受獎學生應於2018年6月30日前將入學許可影本及親簽之「臺灣獎金承諾書」寄至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逾期視同放棄受獎資格。
(四)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提出申請:
- 本獎學金申請表。
-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證件影本。
-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影本需經公證;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已向我國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文件,如入學申請繳納報名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學校已收件之回條或電子郵件等。
- 申讀就讀中文學位學程者,應提出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Level 2)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
- 申請就讀全英語學位學程者,應提出托福測驗成績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文件或英語學程畢業證明文件。但所屬國籍國家以英語為官方語言者,得免提出。
- 有特殊因素致申請人未能提出上述語文能力證明,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得以面試或其他測驗方式評定之。
- 校長、教授或任職機構之主管推薦信二封,並經推薦人封後親簽。
- 自傳及學習計畫書。
八、本獎學金遴選作業原則及方式如下:
(一)應考量受獎學生能促進其本國與我國在科研、產業及經濟等方面合作發展;任職於其本國政府或科研機構(含大學校院)者,優先推薦。
(二)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應審核申請人學業及工作經歷成績,並採取面試或視訊,以瞭解學生狀況及應對禮貌品性,擇優推薦。
(三)申請人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具當地同等級學校平均水準以上。
九、受獎學生除寒暑假及碩、博士論文撰寫期間外,未到校上課或經許可離開我國境內者,停發不在學月份獎金。
轉出學校因受獎生於換程或前遭停發金處分,致未及辦理扣款,需函請轉入學校發獎金。
十、受獎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科技部得註銷其受獎資格:
(一)未能於註冊時向就讀學校提出居留事由為之外僑證影本。
(二)非以就學為在臺居留事由。 非以就學為在臺居留事由。
(三)觸犯我國法律致遭學校記大過、休或退處分。 觸犯我國法律致遭學校記大過、休或退處分。
(四)同時受領我國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
(五)連續兩學期平均成績未達校及格標準或七十分。 連續兩學期平均成績未達校及格標準或七十分。
(六)除寒暑假及碩、博士論文撰寫期間外,未到校上課或經學許可離開我國境內之時間超過二個月。
前項第四款情形,科技部應追繳受獎學生溢領之本獎學金。
大學校院應自受獎學生受獎資格遭註銷之次月起停發獎學金。
十一、受獎學生就讀碩士學位之受獎期限屆滿後,如擬繼續留臺攻讀博士學位課程,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依第八點規定檢具各相關文件向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重新申請,以新生方式參加遴選作業;其獎學金受獎期限不得違反第四點第二項總受獎期限最長五年之規定。
十二、受獎學生轉換學校或所規定如下:
(一)受獎學生於就讀申請入學之大學校院或所達一學期以上,經擬轉出及轉入校院核准,得依各校自行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轉學或轉所。受獎期間內受獎學生於同一級學位之轉學或轉所以一次為限。
(二)受獎學生擬轉換學校或所之不同學位課程時,應向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重提申請,不得以續領方式轉換不同學程。
(三)受獎學生碩士學位受獎期限未屆滿,經就讀校院核定逕讀博士學位者,得由就讀校院檢附受獎學生填具之獎學金申請表、在臺學業成績單、逕讀學位核定資料等,函報本部核定變更受獎級別及期限。科技部應將核定結果通知學校、科技部指定單位及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
(四)受獎學生轉學時,原就讀學校應敘明受獎學生受獎類別、受獎起訖年月及轉出年月,函知受獎學生及其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應敘明同意受獎學生轉入年月,函復受獎學生及其轉出學校。轉出及轉入學校函件均應副知科技部、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及科技部指定單位。
十三、本簡章有未盡之處,請參考「科技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十四、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聯絡方式:
Ms. Le Hong Han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Hanoi, Vietnam
Tel: +84 24 37686 014 Email: viet01@most.gov.tw
Add: 5 Fl., HITC, 239 Xuan Thuy Rd., Cau Giay Dist., Hanoi, Vietnam
2018 MOST_TS_Application form(doc)
2018 MOST_TS_Application form(pdf)
2018 Prospectus_for_the_MOST_Taiwan_Scholarship_Program-MOST(doc)
2018 Prospectus_for_the_MOST_Taiwan_Scholarship_Program-MOS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