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告 108年5月24日
奉外交部訓令,配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十點修正規定,自即日起修正越南籍人士依親簽證面談程序及驗證台、越跨國婚姻文件等事項如附表。
特此公告周知。
注意事項:
(一)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需說明原因。
(二)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駐外館處得視個案要求當事人提供財 力證明、來台目的證明、在台關係人保證書或其他審核所需之文件。
(三)本公告說明內容如有更動,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敬請務必依照排定時間前來繳交文件及報到面談,未準時報到面談者,必須重新登記面談。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告附表 108年5月24日
自108年5月10日起,為配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十點修正規定,申請台、越跨國婚姻之越南籍結婚對象赴台依親簽證及驗證婚姻文件,敬請依下述程序辦理:
編號 |
程序 |
應備文件 |
說明事項 |
一 |
國人先申請驗證單身證明 |
國人偕同越南籍結婚對象(以下稱越方)向本處申請驗證國人單身證明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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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人申請驗證其單身文件或請本處發給單身證明公函,因目的係在越辦理結婚,如實際目的與事實不符,有觸犯我國刑法者,將被判刑、拘役或罰款。 2.倘申請目的涉及假結婚、販賣人口、仲介赴台工作情事,均將依法追訴。 3.本處依法有探求、確認當事人真實意圖之必要,故申請人必須親自辦理,不得以授權書方式申辦。 4.雙方完成在越婚姻後,至本處預約面談時,如非經長期自由戀愛交往,係男方短期來越相親而結婚者,申請人所填附交往經過書內,必須黏貼介紹人之證照影本、書面說明介紹過程及全名署名。 5.為加強防制人口販運案件,保護越籍女子免遭欺騙、受害,本處將視個案情節,要求雙方介紹人所提出之證照影本、說明及簽字等,必須先送經國內公證單位或越南公證單位公證。 6.當事人如涉隱瞞事實,未提供充分及真實資訊,經面談發現捏造交往經過、所述不實,涉及欺瞞,將予以逕拒;情節嚴重者,除不同意再度面談外,倘涉偽造文書或人口販運罪嫌,有關國人部分,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越籍人士部分將移請越南政府查處。 |
二 |
完成在越南當地結婚登記 |
依據越南法令規定,國人在越結婚必須先齊備下列文件 (均係越方所要求之文件,有關項目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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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預約登記簽證面談 |
登記面談時請先填好預約面談申請表,並檢附下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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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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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報到面談 |
當事人來處報到時,應備下列文件(本處將於當事人報到次日,以抽簽方式決定面談次序):
敬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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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到面談時,如因重大事由而未備齊文件(必須舉證),本處將視個案情形,同意當事人於補備齊文件後,依本處業務狀況,另擇期安排面談。惟若僅係當事人及代辦人之疏失,本處將不予受理,並請重新登記面談。 2.經審查,如有下述情形,將依法拒絕核給簽證,同時拒絕驗證結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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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通過簽證面談者 ,驗證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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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核發簽證 |
核發簽證時,申請人須補繳赴台簽證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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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完成結婚登記並提具必要文件後,本處將視情況發給國人之外籍配偶居留或停留簽證(倘係核發停留簽證,簽證費用差額將不退費) 2.面談通過者,為配合政府實施外籍配偶入國前輔導,獲知通過面談後,結婚雙方當事人請參加外籍配偶入國前之輔導講習。 3.中華民國內政部已建置0800024111愛護外籍配偶專線。本專線提供國語、越語(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五時),印尼語、泰語、英語、及柬語(下午1時至下午5時)等關於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生安全、子女教育、居留定居及法令等有關照顧輔導諮詢及通譯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