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2016.12.5日報導
商情本文:
越南總理於本(2016)年11月29日發布第160/2016/ND-CP號公告有關海運、船務代理及貨輪領航經營規定,並自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且取代總理2014年4月14日第30/2014/ND-CP號公告。
上述第160/2016/ND-CP號公告共19條,僅將其中涉及外資企業投資廃主要規定摘譯如下(本譯文係本組自譯,若有謬誤或疏漏,仍以越南政府公布之越文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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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海運規定:依據越南企業法規定設立及從事海運營運的企業,以及依越南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及從事海運營運之合作社;符合本(第160/2016/ND-CP號)公告第5及第6條所列條件並具備海運經營條件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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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國際海運經營企業之條件:
1-依據國際安全管理章程(ISM Code)設置安全管理部門;
2-依據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SPS Code)規定設置航海安全管
理部門;
3-具備海運拓銷經營活動部門;
4-具備法制執行部門;
(二)財務規定:應取得信用組織或外國銀行分行有關船主對船員履行義務 之擔保;擔保金最低為50億越盾(越南央行滙率中心公告即期滙率1美元兌換22,118越盾)。
(三)船舶規定:應至少擁有1艘船舶;對於懸掛越南國旗之貨輪,應符合越南交通運輸部公告標準規範。
(四)人力規定:
1-安全管理部門及航海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應依據交通運輸部規定接受訓練並取得訓練證明書;
2-海運拓銷經營活動部門負責人應修畢高等以上航海、外貿、商業或經濟之任一學系;
3-法制部門負責人應修畢高等以上之法律學系;
4-船上工作船員應充分符合專業水準與健康標準規定且依規定獲得核發相關證書;越籍船員應充分符合專業水準且依規定獲得越南交通運輸部發給專業證書;依規定獲得衛生部核發符合健康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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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以懸掛越南國旗船舶參與越南國內陸運輸規定:
懸掛越南國船舶參與越南內陸運輸之外國組織,應依規定設立聯營公司,其中外資股權不得超過聯營公司所列章程資金之49%;外籍船員得於懸掛越南國旗貨輪,或經在越南辦理註冊為越南聯營公司所有船舶工作,惟工作外籍船員不得超過該船舶船員編制人數之1/3,另船長或第1副船長應為越籍公民。此外,從事越南內陸運輸企業應取得信用組織或外國銀行分行有關船主對船員履行義務之擔保;擔保金最低為5億越盾;應至少有1艘懸掛越南國旗之船舶等。
四、申請核發具備海運經營條件文件,包括:
(一)依本公告附表1格式寫具備經營海運條件申請書1份;
(二)本公告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所列人事組織清單(含個別對象
職稱及文憑或證書等):從正本抄錄之抄本或經驗證抄本或抄影本1
份(檢附其正本核對後退還);
(三)信用組織或外國銀行分行擔保書正本1份;
(四)貨輪註冊證明書抄本1份(檢附其正本核對後還)。
申請人將上述文件寄送予越南航海局,該局自接獲齊全合格申請文件日起5個工作天內,核發具備海運經營條件證明書並寄送予申請人,對於不核發證明書者,越南航海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詳列理由。
五、經營船務代理規定:從事經營船務代理者,應依越南法律規定設立企業;
對於從事船務代理之外資企業,其股權不得超過公司所列章程資金
之49%。
六、經營貨輸領航規定:從事經營貨輪領航活動者,應依據越南法律規定設立
企業;對於從事經營貨輸輪領航活動之外資企業,其股權不得超過公司
所列章程資金之49%。
七、新舊法適用規定:
(一)對於本公告生效前已取得海運經營許可證之企業,得依許可證所列期限繼續營運。當許可證期滿,企業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核發具備海運經營條件之申請手續。
(二)對於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取得海運經營許可證之企業,則最遲於2019年7月1日前應充分符合本公告所列經營規定,俾便申請核發具備海運經營條件證明書。
(三)對於本公告生效前已設立之從事船務代理及貨輸領航活動之企業,准予繼續營運,惟自2019年7月1日起應充分符合本公告所列經營規定 。
本件公告列登越南法律圖書館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