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驗證種類和說明
申請須知
- 轄區:本處受理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州文件。非新南威爾斯州文件請參考領務局網站。
- 驗證種類:(1)本處轄區公、私單位所核發之學歷、結/離婚證書、出生、醫療(需先公證)、商務、財產(稅務)證明、法院領養等紙本原件,部份文件本處需先向發文單位查證始能進行核發作業。(2)國內戶政、地政或其他要證單位要求申請人提供之文件,包括授權書、委任書、在澳聲明書等。(3)我國小客車駕照英文譯本。
- 若核發文件之單位倘不接受本處查證(例如部分大學之證書、CPA證書與文件),或內容查證困難,例如醫療診斷書、醫療帳單、法院判決以及專業文件等,或因歇業、經營權轉讓或其他等因素本處無法查證,須先送新州公證人(Public Notary/ Notary Public,連結非官方網站,僅供參考)或者澳洲外貿部新南威爾斯州辦公室驗證,再向本處申請驗證。澳洲外貿部新州辦公室驗證程序,請逕向外貿部查詢。新南威爾斯州公證人(Notary Public)名單請參考網址。請注意,公證人(Notary Public)不是太平紳士(Justice of Peace, JP),本處不受理JP簽字的文件驗證。
- 身分證明:申請人應提供與驗證文件姓名相同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中華民國國民必須提供中華民國護照正本或身分證正本;外籍人士申請領務服務請提供申請者護照正本,非電子駕照或身分證。
- 親辦:請將上述所需文件列印、填妥完成後攜至本處辦理,於領務櫃檯右側之號碼機抽取號碼牌排隊等候叫號,礙於資安疑慮,本處現場無法提供檔案輸出之列印服務。倘有列印需求,請至鄰近Officeworks或新州圖書館。
- 作業時間/領件:文件證明申請案審發至少需5個工作日(由次日起算)。倘申請驗證之文件需要先向原發件機關查核者,須待發件機關回復無誤後始進入審發程序,可領件時間不定。尤其學歷證件、在學證明等文件可能因為學校放假而達數周以上時間。領件:持憑收據即可領件;倘收據遺失,申請人請持附照片身分證件或代領人持委託書及申請人身分證件正本或影本始可領件。
- 所有文件證明申請案均應填文件證明申請表,申請人應於簽章處親自簽名,不可是電子簽名、掃描檔或傳真。年齡未滿7歲者得由其父與母代簽,滿7歲未滿18歲者需親自簽名以及監護人共同簽名,並提供關係及身份證明,委託他人辦理者,另需提供申請人護照影本(須有簽名)以及代理人身分文件,並填妥申請書代理人部份資料。
- 授權書、委託/委任書、在澳聲明書、退休金、年金、戶政業務等及國內個人法律權利義務之文件(例如放棄遺產繼承等),應在本處領務人員前親筆簽名,爰請勿先在該等文書簽名(signature)處簽章。
- 本處領務人員僅見證申請人本人簽章。授權書、委託/委任書最新表單格式或內容填寫方式,因各機關要求之型式要件及相關附件有所不同,請先洽明國內要證單位。授權書驗證案業經受理,內容無法異動,本處驗證完成後之授權書若有塗改,恐失效力。倘欄位內容有誤或須更正內容,請重新遞件。
- 我國小客車駕照英文譯本驗證申請案須由駕照持有人親至本處申辦驗證(相關表格請於網頁首頁下載)。
- 結婚證明、出生證明或其他英文原件之中文譯本申請案,須申請人親自至本處遞件,並同時驗證英文原件。據此,本處不受理以海外郵寄方式驗證中文譯本之申請案,申請人亦可完成英文原件驗證後,逕持中文譯本向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之民間公證人申請公證。海外郵寄案件將退回申請人。
- 加發影本:影本係驗證申請人提供之文件原件影印本,原則上應與原件正本驗證本效力相同,請自行與要證單位確認是否接受影本驗證件。申請加發驗證影本者敬請依所需數量自備影本以便利作業,並提供一份影本供本處留存。
- 費用:文書驗證英文原件澳幣$22/份,以英文原件加發影本費用為澳幣$11/份。(現場櫃台收件僅收現金,因領務費用為國庫行政規費收入,刷卡有手續費致產生帳目不符問題)
- 寄送:若需本處代為郵寄已完成之文件,可提供已付郵資並填妥收信人姓名、地址回郵信封。郵資及遞送時間請參閱澳洲郵政。
- 特殊領務服務:病榻前、監獄或其他相類場所,基於人道與特殊考量,經本處同意後,前往本處以外其他場所受理文件證明申請案,依據外交部領事規費收費規定加收費用澳幣$100,申請人另應負擔領務人員支出之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
- 為維護本處資訊系統安全,本處無法以私人隨身碟或電郵提供列印服務。若需列印服務請至Officeworks Pitt Street分店 或新州圖書館(State Library of New South Wales)。
- 敬請注意:為節省您寶貴時間,來處前請先填妥相關文件內容,並備妥相關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倘資料不足,本處將無法收件。完成驗證之文書應維持原狀,倘逕自拆裝恐生不法之嫌,致文件失其驗證效力。完成驗證之文件效期由要證單位決定。
- 領事規費更新(依據駐澳大利亞代表處更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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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規依據: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及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