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聚證(首次申請)
-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最近2年內拍攝之2吋白底半身正面、脫帽、露耳照1張、身分證件影本貼於背面)。
- 大陸護照(效期須6個月以上)、身分證及僑居地居留證件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台灣配偶護照及僑居地居留證件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保證書 (上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正本(保證人須為台灣配偶)。
- 經外館驗證之結婚公證書(除英文版Certified Copy of Marriage Registration外,中文譯本須經ATIO授予翻譯認證資格之翻譯人員/機構認證)正本、影本(可併團聚申請案送件申請驗證作業)(驗證說明)。
- 台灣配偶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離臺超過2年者,仍須檢附顯示戶籍已遷出的戶籍謄本,並加附「戶籍遷入切結書 」,具結返台時會辦理戶籍遷入)。
-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大陸地區配偶初次申請入台團聚者須填寫該表)。
- 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例如兩人交往過程說明、海外結婚照、交往照片等文件或資料)。
- 結婚面談(初次申請團聚或未曾經過館處結婚面談者)。
- 證件費:加幣28元。
- 初次申請者,僅可申請「單次證」。
- 相關文件備齊後,請寄送掃描檔至本處初步檢視(tecotor.immi@mofa.gov.tw),經檢核無誤後,會跟當事人聯繫安排送件及面談時間;文件須送回台灣進行複審,申請案審核作業時間約4至6週(不含文件驗證工作天數)。
- 相關問題可來信(tecotor.immi@mofa.gov.tw)或來電(416-369-9030分機13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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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相關書表可至台灣 移民署網站 下載
團聚證(再次申請)
- 申請書(最近2年內拍攝之2吋白底半身正面、脫帽、露耳照1張、身分證件影本貼於背面)。
- 大陸護照、身分證及僑居地居留證件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台灣配偶護照及僑居地居留證件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保證書(上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正本。
- 切結書(申請1年逐次證時,須切結不在台申辦居留定居,範例格式如連結: 逐次加簽切結書)。
- 已辦妥理結婚登記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因離臺超過2年者,仍須檢附顯示戶籍已遷出的戶籍謄本,並加附「戶籍遷入具結書」(範例格式如連結: 戶籍遷入切結書),具結返台時會辦理戶籍遷入)。
- 證件費:單次或1年逐次加簽均為加幣28元。
- 再次申請者,可申請「逐次加簽證」(每次離台前須至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加簽【6個月效期】;台灣配偶戶籍須尚未被遷出) 。
- 相關文件備齊後,請寄送掃描檔至本處初步檢視(tecotor.immi@mofa.gov.tw),經檢核無誤後,會跟當事人聯繫安排送件及面談時間;文件須送回台灣進行複審,申請案審核作業時間約4至6週(不含文件驗證工作天數)。
- 經許可入境,因故無法依限入境者,應於入出境許可證之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逕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入境延期,但以1次為限;相關申請規定請查詢移民署網站。
- 相關問題可來信(tecotor.immi@mofa.gov.tw)或來電(416-369-9030分機13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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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相關書表請至台灣 移民署網站 下載
- 因應自2024年9月19日起,臺灣開放兩岸同性伴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結婚生效者,得在臺辦理結婚登記。針對兩岸同性伴侶在加拿大結婚生效者,比照現行兩岸異性婚姻模式,得以團聚事由申請來臺,相關應備文件及申辦流程如上述須知;陸籍同性伴侶未持有僑居加拿大之居留許可(如永久居留、工作許可),僅持有旅遊簽證(Visitor Visa)者,應依申請人在大陸地區之流程申請(請參考臺灣移民署公告之「第三地結婚之兩岸同性伴侶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流程」及「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