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資訊 | 【免簽證待遇】 一、2010年11月22日起,凡持有我外交部核發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其發照機關為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且護照內註明身分證字號的台灣旅客前往加拿大旅遊、探親、遊學、參加會議或洽商,享有停留期限最長6個月的非工作性質免簽證入境待遇。 二、擬以免簽證待遇入境加國之我國旅客,應先於網站((https://www.canada.ca/en/immigration-refugees-citizenship/services/visit-canada/eta.html)上申請「電子旅行授權許可證(Electronic Travel Authorization, eTA)」。 三、旅外國人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倘非外交部核發或護照內無身份證字號之無戶籍國民,不適用加國免簽證待遇,但得否適用加拿大海關對特定國家實施之過境免簽證規定(Transit Without Visa Program),請參閱 http://www.cic.gc.ca/english/department/twov/travellers.asp。 四、提醒旅加國人及有意赴臺之加國公民:雖然娛樂用大麻正式於2018年10月17日起於加拿大境內合法使用及販售,但依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大麻(含製品)係二級毒品,在我國境內任何製造、運輸、販賣、攜帶入境、持有及施用之行為將面臨嚴重刑責。另加國聯邦法律明定禁止攜帶大麻(含製品)搭乘國際航班,亦請留意並遵守當地法律。 |
入境須知 | 【免簽證待遇入-注意事項】 一、加拿大給予我國人的免簽證待遇,僅適用於外交部在台北核發且載有身分證字號之我國普通護照(含非晶片護照),於駐外館處核發的非晶片護照並不適用免簽入境加拿大。 二、免簽證待遇不代表國人可自動獲准入境加拿大,仍需符合加拿大的入境規定,並且在抵達加拿大海關時獲得加移民局官員核准,始得入境。各國政府是否許可外國人入境屬於其國家主權的行使,因此在入境的國境線上,各國移民官員均有權力拒絕該持有合法簽證或享有免簽證待遇的外國人入境。 三、各國簽證官或移民官基本上會先假定簽證申請人或擬入境的外國人,皆有可能入境從事不符該國國家利益的行為,藉由審查文件、口頭詢問等各種方式,來確認申請人不會入境從事與其簽證或入境目的不符的行為。許多國家(包括加拿大)對於拒絕簽證或拒絕入境皆可不檢附理由且不得提出行政訴訟。 四、自加拿大政府給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以來,有部分國人不熟悉免簽證待遇的相關性質,而偶有於入境時被加拿大移民官拒絕同意入境,並被原機遣返或被上銬送往留置所留置再被遣返之案例。茲特別提醒擬以免簽證方式赴加拿大之國人,在啟程前,應詳閱相關規定,事先做好行程規劃,隨身攜帶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回程或下一站之機票,以及與旅行目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財力證明、企業或贊助單位的信函、學校信函、旅館訂房紀錄、旅遊計畫等供加拿大移民官查驗,並於加國海關移民官員詢問時,提供正確詳實資訊,應對態度宜平和有禮。 如欲取得更多資訊,請參閱: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部網站 ( http://www.cic.gc.ca/english/visit/apply-who.asp ) |
過境轉機 | 加拿大移民、難民暨公民部網頁( http://www.cic.gc.ca/english/visit/eta.asp )公告:自2016年3月15日起,以免簽證方式搭機前來加拿大之外國人士(包括過境轉機者),應先申請「電子旅行證(Electronic Travel Authorization, eT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