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僑居加簽用途、權利、義務及限制等詳細資訊,請洽詢國內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
※現場櫃台申辦採取「週一至週四:現場排隊制」及「週五:網路預約制」,來館前請務必詳閱說明: 說明及預約請按此。
僑居加簽申請資格
- 具日本國籍或持有日本在留卡(留學及特定活動除外)
- 曾在國外居住4年以上。不同國家之間可累計(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除外),計算時以移民署發行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
- 在日本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或最近2年每年在日本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 自申請日起往回推算,連續4年具有日本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 以上資格須同時具備。
- 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以後才具備以上僑居加簽資格之「接近役齡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或「役齡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者外,須另符合下列規定,並經註銷其護照上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後,始能辦理僑居身分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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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不限事由)。
- 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起至年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每年返國累計未超過183天(入出國當日不計入)。
- 年滿19歲之年1月1日起,於役齡期間第1次返國時已符合僑居加簽資格。
應備文件
- 中華民國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 申請者護照正本及影本。
- 申請者名義之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當日可同時向6號櫃台提出申請)。
- 申請者3個月內發行之住民票正本1份(台日雙重國籍者須另備日本護照正本及影本)。
- 在日居留之有效證明文件(例如:最近四年之在留卡、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發行之載有所有在留卡資訊的「出入(帰)国記録マスタファイル」)。倘前項住民票已記載迄今所有在留卡資訊者,本項可省略。
- 本處僅受理「日本」僑居加簽及移簽。倘現有加簽係依據日本以外國家之居留證明文件所取得(即已轉換僑居地),請提交以上文件重新申請。
- 持本處轄區以外之都道府縣所發行之住民票者,請向該僑居地所在之辦事處申請
※本處管轄區域為:東京都、青森縣、岩手縣、宮城縣、秋田縣、山形縣、福島縣、茨城縣、栃木縣、千葉縣、群馬縣、山梨縣、埼玉縣、新潟縣、長野縣。
申請方式
1.申請者年滿18歲,由本人臨櫃申請。
2.申請者未滿7歲,可由父或母或監護人代理臨櫃申請,本人無須到場。
3.申請者年滿7歲惟未滿18歲,須由父或母或監護人陪同本人臨櫃申請。
代理或陪同未成年人申請時,父或母或監護人須提出1.護照正本及影本2.可證明與申請者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法院監護宣告/判決書、申請人及其父或母之台灣戶籍謄本(3個月內發行)。若未成年且在台無戶籍者,請提交可證明親子關係文件(申請人之出生屆記載事項證明書及父或母之三個月內發行台灣戶籍謄本)。
申請書簽名方式:※請參考網站下方範例。
【0歲-未滿7歲】
- 申請人簽名欄/領照人簽名欄(2處):由父或母或監護人代理簽署子女姓名後,註明(OOO代)。
- 父或母或監護人須於權利負擔義務者處親簽。
【滿7歲-未滿18歲】
- 申請人簽名欄/領照人簽名欄(2處):由該未成年子女(申請者)親簽。
- 父或母或監護人須於權利負擔義務者處親簽。
申請費用
僑居加簽免收規費。
取件方式
1.申請者本人臨櫃取件。
2.父或母或監護人代理臨櫃取件。
3.郵寄取件(申請時請自行準備回郵信封レターパック,可在郵局或便利商店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