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國證明書自即日起無法於例假日及日本國定假日發行
因台日國境解封,前來九州.山口地區旅遊之民眾大增,囿於本處人力有限,除緊急原因(如:奔喪、探視病危家人、就醫等,並可提出相關證明)外,提供遺失護照國人返台使用之「入國證明書」自即日起將僅限上班日發行,請於例假日及日本國定假日等不慎遺失護照者,請自行評估取得入國證明書所需時間後,先向航空公司更改回程機票,再來處申辦,本處無法配合申請人行程縮短發行時間。
核發入國證明書之對象,僅限在臺有戶籍國人。需要人別確認,務必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可郵寄辦理。
因疫情影響,來處辦理需預約,請來電或電郵預約時間。
一、「入國證明書」核發對象為在臺有戶籍之國民,有下列情況者,得持憑返台:
(1)依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不予核發、依法扣留或註銷護照之已出境國民。
(2)不符就學規定之已出境役男。
(3)遺失未逾效期護照,不及等候駐外館處補發。
(4)護照逾期不及換發而急須返國。
(5)所持護照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6)隨漁船出國之船員,因改搭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返國且未領有我國護照。
(7)護照仍有效期,因特殊事故無法持憑該照返國。
※另特別提醒,入國證明書主要是供搭乘直航班機(或船舶)返國,如果需要中途轉機或過境,應該先洽擬搭乘之航空(船舶)公司確認是否同意搭載,以免延誤行程。
※已向外交部申報遺失之護照縱經尋獲亦不得再使用。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復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不得申請撤件。
二、辦理「入國證明書」應備文件:
(1)申請人白底彩色照片2 張: 橫3.5㎝×直4.5㎝ ,照片規格(六個月內拍攝之光面白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不露齒笑、露耳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宜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不得使用載墨鏡及合成照片)
(2)填妥入國證明書申請表
(3)填妥 遺失護照說明書
(4)逾期失效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護照遺失報案證明正本,證明單上須記載受理番號及姓名(英文拼音可)。
(5)申請人之國籍證件(a.逾期之護照或 b.護照遺失者須提供遺失報案單及附有照片之台灣證件,如: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等影本。 )
(6)申請人未滿18歲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同意書,另附親子關係證明 (戶籍謄本影本+ 父或母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7)規費800日元(僅收日幣現金)
(8)電話中請先告知中文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資料,以便作業。如有找到護照請務必再次聯絡本處。
三、費用: 每份800日圓 (2024.06.01後調漲為800圓)
四、入國證明書之效期
入國證明書之效期,自核發之日起三十日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獲發入國證明書國民,應於該入國證明書效期內入境,並於抵達我國機場或港口時持憑該證明書供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設於該處之國境事務單位查驗入國;入境後,持憑查驗過之入國證明書申辦護照或戶籍遷入登記。
※ 注意事項:
1. 新版入國證明書採「一證到底」作業,凡在臺灣設有戶籍的旅外國人,在駐外館處申辦入國證明書並持憑返國入境,經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在國境線上查核人別無誤後,在該入國證明書上加蓋入境查驗章戳放行入境,當事人無需入境後另申辦入國登記證,只需憑已加蓋入境查驗章戳的入國證明書即可申辦護照或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事宜。
2. 回台後,務必換發中華民國護照才能再出境。在台停留及申辦護照時間請自行斟酌。
3.若持有日本在留卡者(非觀光客)申辦入國證明書前,請向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庁」確認如何申請再入國。
急難救助手機電話為:090-1922-9740
辦公室電話為:092-734-2810
本處領務專用信箱:fukuoka@mo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