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出生證明驗證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應備文件 | 注意事項 | |
1 | 填妥駐菲律賓代表處文件證明申請表 | (1.) 申請人須親自簽名。 (2.) 申請人應於申請表簽章處親自簽名,並以正本申請表申請,本處不受理電子簽名、掃描檔或傳真之申請表版本。 (3.) 可向本處領務櫃台領取申請表,現場填寫並繳費。 |
2 | 向本處申請驗證之PSA核發之出生證明正本 | (1.)出生證明必須是由菲律賓統計局(Philippine Statistics Authority,簡稱PSA)核發,且必須完成菲外交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簡稱DFA)驗證;(2.)有關菲律賓外交部文件驗證相關資訊,請參閱DFA網站。 |
3 | 申請人身分證件正本 | (1.)我國籍: 我國護照或身分證。(2.)菲律賓籍: 菲律賓護照,無護照者,提供菲國政府機關核發之有效身分證件。
(3.)其他國籍: 有效護照。 (4.)新生兒:請附父及母身分證件,新生兒本人得免附。 |
4 | 出生證明之中譯文 (國外文件需否翻譯成中文,以及中譯本需否驗證,請自行先向要證機關確認)。 | (1.) 中譯本驗證需與原文正本驗證同時申請。本處僅受理申請人本人親自辦理,詳情參閱本處"中譯文驗證須知"。(2.) 提供足以證明文件上所載中/英文姓名為同一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新生兒免附。
(3.)中譯文由申請人自行準備。 |
5 | 其他與申請用途相關之證明文件 | 除本處網站所載各類文件驗證項目之應備文件外,敬請當事人先行備妥其他與申請用途相關之證明文件,以利本處依個案情形要求當事人繳驗以供審核,感謝您的配合。僅列舉如,要證機關公告或規定、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死亡證明、DNA親子鑑定報告、公司一般資訊表(General Information Sheet)、申請案關係人之身分證件、菲律賓商務相關之公司登記執照及雙邊合約等與申請目的有關之必要證明文件。 |
6 | (申請「加發影本」) | (1.) 加發影本須與原文正本驗證同時申請。 (2.) 另需申請驗證正本一份,始能申請加發驗證影本。 (3.) 申請人自行確認有無加發影本之需求,並請自備足夠之文件影本。 |
7 | 以上文件及身分證件均須提供「原始文件正本」,併檢附影本一份(須與擬驗文件相同)留於本處存卷 | 請提供清晰的影印本,請勿提供以手機翻拍、模糊不清的影本;請以A4尺寸影印紙列印。 |
8 | 如委託代理人送件,須附上申請人親簽之「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件 | (1) 如委託代理人或代辦業者送件,受委託人或代理人臨櫃申辦時須提供文件當事人(即申請人)親簽之委託書「正本」。(2)委託書無需經過公/驗證程序,但委託書之簽名樣式應與申請人護照內頁或身分證件上之簽名樣式相同。(3) 代理人須出示有效身分證件正、影本,以有效護照為主,或提供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分證。 |
9 | 規費及作業時間 | (1.) 一般件:文件正本審核如無問題,正常件為7個工作天,每件菲幣800披索。(2.) 速件:文件正本審核如無問題,速件為3個工作天,每件加收速件費菲幣400披索,共計每件菲幣1,200披索。
(3.)因人力配置有限,暫不接受速件提辦,除非有緊急或人道考量且能提供證明文件,本處將予以協助。 (4.) 本處依個案得要求補正、改正文件,並另行通知取件時間之情形:擬驗證文件內容如有疑義,須再行查證者;擬驗證文件內容有誤或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者等。 (5). 為辦理中華民國護照、非婚生子女在台戶政事務所認領登記、結婚、離婚登記、死亡登記用途所需驗證之文件,本處將送請菲律賓統計局(Philippine Statistics Authority, PSA)再次查證,故整體需時約4周,並不適用一般件7工作天、急件3個工作天之原則規定,敬請見諒。 |
注意事項:
- 送至本處申辦驗證之菲律賓文件不得拆開重釘、重製、剪貼、擅改或其他任何偽變造情形,如有相關情形,本處將拒絕受理。
- 凡經本處驗證之文件如有以上任何拆開重釘、重製、剪貼、擅改或其他任何偽變造情形,將失去文件驗證效力,且不會被主管機關接受,並恐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之虞,請務必留意,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