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
中華民國護照業務說明
受理地點:
地址:460 Alexandra Road #23-00 mTower Building
Singapore 119963
電話:+65-65000100 ext. 113, 117 or 124
傳真:+65-62780095
電子郵件信箱:VisaTaipeiRep@gmail.com。倘有疑問,歡迎以電子郵件致本處電子信箱詢問。
服務時間:
本處領務組受理領事業務申請案,各櫃檯對外服務時間如下:
-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中午11:30 受理遞件,下午1:30至4:00受理取件。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 領務案件作業時間:護照14個工作天、簽證2個工作天、文件證明2個工作天(倘有特殊情形,發件時間個案告知)。
處理時間:一般核發者為晶片護照,因須送回台北代繕製發,含假日約需2-3週;速件請自付FEDEX快遞費用(星幣42元),約4-7個工作天;急需使用而不及等候國內代繕者可於本處申辦1年效期MRP護照,約需3個工作日。
個別案件之確定發件時間,請依照本處人員之告知為準。
護照費用:
請以新幣現金臨櫃繳納(敬請備妥正確數額或零錢)
晶片護照換發費用:
(1) 一般民眾 (女子滿14歲)、接近役齡男子 (年滿14歲起至18歲之年12月31日止),換發效期10年,費用為新幣58元。
(2) 未滿14歲者,換發效期5年,費用為新幣40元。
(3) 年滿19歲至36歲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役男),符合就學規定者,換發效期3年,費用為新幣40元;倘不符合就學規定者,換發之護照效期為1年,且以核發1次為限,費用亦為新幣40元。
(4)遺失補發:效期5年,費用為新幣58元;未滿14歲者補發之護照效期3年,費用為新幣40元。
本處無翻譯或郵寄服務。
※本說明僅供參考之用,本處保有隨時變更本說明內容之權利,倘有變更,以本處領務櫃臺及公告欄之規定為準。
申辦護照應備文件:普通護照申請書
換發中華民國護照—旅新國人
一、新加坡居留證件正影本,如:工作證、學生證、永久居民Form7(Re-entry Permit)、依親、在學證明等。
二、2張2吋之半身彩色照片(背景須為白色,看到耳朵/不露牙/頭頂至下巴3.2~3.6公分)。
三、護照正影本一份。
四、未成年需附上本國籍父或母護照影本一份並請提供未成年人之戶籍謄本,並確認親子關係及父母婚姻關係存續後,由其中一方簽名同意申辦護照。
※若父母已離婚,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法院判決文件。(若父母已離婚以協議或法院裁定由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則由其中一方簽名同意即可;倘父母已離婚以協議或法院裁定僅一方得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則僅能由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申辦護照之同意權;若父母已離婚以協議或法院裁定雙方共同行使及單獨行使事項,則須依約定事項辦理。)
首次申辦中華民國護照—出生於新加坡之小孩
一、 新加坡出生證明英文版3份,中文譯本2份,須經本處驗證
二、 父母親之護照及其新加坡居留證件之影本各2份
三、 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及影本1份(均含正反面),須載明父母親之婚姻關係
四、 子女姓氏約定書,父母雙方均需至本處親簽
五、 倘小孩目前持他國護照,須提供護照影本1份
六、 2張2吋之半身彩色照片(背景白色)
七、(1) 小孩出生時,倘父母尚未結婚登記,外籍生母需出示已驗證(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單身證明,生父先辦妥國內認領登記手續;(2) 小孩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外籍生母需出示已驗證之單身證明;(3) 小孩出生於生父與外籍生母結婚第181日之後,需出示已驗證之結婚證書或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首次申辦中華民國護照—出生國外之成年人(新加坡以外之國家)
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證明正本1份及影本1份
二、父母親之護照影本各1份
三、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及影本1份(均含正反面),須載明父母親之婚姻關係
四、目前所持之他國護照影本1份
五、2張2吋之半身彩色照片(背景須為白色)
六、本人須親至本處申辦護照
七、 (1)小孩出生時,倘父母尚未結婚登記,外籍生母需出示已驗證(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單身證明,生父先辦妥國內認領登記手續;(2) 小孩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外籍生母需出示已驗證之單身證明;(3) 小孩出生於生父與外籍生母結婚第181日之後,需出示已驗證之結婚證書或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申請僑居加簽:
一、 男性須在滿15歲當年之12月31日以前出境台灣
二、 已在國外居住滿4年
三、 已取得僑居國之有效永久居留權
四、 已在僑居國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間每年在僑居國累積滿居住8個月
五、 未滿18歲者,需由父或母前來申請
六、 申請僑居者之護照正本及影本3份、入境許可(Form 5)影本2份、再入境許可(Form 7)影本2份、中華民國父或母護照影本2份
七、 費用:僑居加簽不收費。另請準備新幣5元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年滿18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 中華民國護照及身分證正本,護照照片頁(僑居頁)影本兩份
二、 1張2吋之半身彩色照片
三、 警察紀錄證明書(未滿十四歲或未曾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免附)正本及影本一份
四、 國內現(曾)設有戶籍者:需提憑喪失國籍用之「X 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及各項國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及喪失國籍用之「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縣、市稅捐稽徵處或所屬分處申請)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五、目前在國內設有戶籍或曾設有戶籍者,須檢附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一份
六、 役齡男子(19歲至36歲),須檢附退伍證明書或免役證明
七、 役齡男子未在台服役且已僑居國外者,須檢附已加簽僑居身分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載明遷出國外日期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一份
八、 費用:新幣65元
※應備文件三至七項,倘旅外國人不便向國內相關機關申請,可由內政部代為查詢。
申請調閱護照申請書須知
一、申請調閱護照申請書者,須填妥「調閱護照申請書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正、影本,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或駐外各館處辦理。
二、申請調閱本人之護照申請書者,須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確認人別之身分證明文件;本人未能親自辦理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提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確認人別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三、當事人已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或失蹤者,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確認人別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當事人已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當事人之死亡證明書或已辦理死亡登記或死亡宣告登記之戶籍資料。
(四)當事人失蹤者,當地警察機關之報案證明。
四、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及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確認人別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具備法定代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案件之作業為五個工作天,但有緊急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申請人得選擇親自領取或檢附回郵信封後郵寄至其指定之處所。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領取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確認人別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依本須知規定應檢附之文件,除委任書外,如係在國外(包含港、澳地區)作成者,應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先經大陸省市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