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方式:基於保障個人權益,建議申請人親自到本處領務部門於領務秘書面前簽字。倘不克親赴本處而須以郵寄方式辦理者,須先將授權書送經當地公證人證明其簽字屬實;對於涉及領養相關之文書與商業文書,須先送經州政府主管公證人事務之單位驗證後,再送駐處驗證州政府有權簽字人之簽章屬實。
二、注意事項:
1. 授權書應詳實填寫授權人身分資料、被授權人身分資料、授權事項及授權期限。
2. 授權事項涉及房地產或遺產繼承,則需詳實填寫房地標示、權利範圍及房地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以保障自身權益。
3.旅外中華民國國民倘擬以中文姓名申辦授權書等文件,必須提出載有中文姓名之有效身分證件,如中華民國護照或身分證。外國籍人士申辦本項業務時,倘不能提出具有中文姓名之證件,則在相關文件上僅能使用英文姓名。
4.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申請人以中文姓名申請者,應檢具現行有效之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或國民身分證。但我國護照已逾期者,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國內戶籍謄本及外國護照、駕照、居留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三、應備文件:
現場辦理: 民眾可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 時至12 時,以及下午2 時至4 時來處申辦領務事宜,不需預約。
1. 授權書、委任書、遺產繼承拋棄書或其他簽字證明文件正本。
2. 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
3. 申請人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其影本。
4. 請攜帶美國身分證件(護照、駕照等),以備須進一步確認身分。
5. 各證明文件每份酌收22.50美元現金(含現場速件費用),本處只收現金或 money order ,恕不接受信用卡或個人支票。
郵寄辦理:
1. 授權書、委任書、遺產繼承拋棄書或其他簽字證明文件正本。(須經當地公證人證明其簽字屬實)
2. 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
3. 申請人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4. 請提供美國身分證件(駕照或美國護照)影本,以備進一步確認身分。(提供美國護照者須先經當地公證人公證該護照之正影本相符)。
5. 各證明文件每份酌收15美元現金,速件每份加收7.50美金。請以現金或銀行郵局匯票(money order,Payable to: TECO),恕不接受信用卡、個人支票。上述規費並不包含回郵郵資,敬請另備妥貼妥回郵郵資之回郵信封。
6. 付過郵資之回郵信封(UPS and USPS only)
7.申請人郵寄文件後,請自行查詢郵件Tracking No.確認文件是否送達本處。本處郵寄地址:99 Summer St., Suite 801. Boston, MA, 02110
8. 郵件交寄郵局或快遞公司後,中途倘遺失或延誤寄達,本處恕不負責。
*本處領務轄區為麻薩諸塞州、羅德島州、佛蒙特州、新罕布夏州、或緬因州等五州,其他地區領務申請件請利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站查詢後,洽所屬地區館處辦理。*如郵寄辦理,請附上已付過郵資之回郵信封(目前只接受 USPS和UPS)。*請多加利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站查詢、參考各項領務相關規定,網址為 http://www.boca.gov.tw/ 。 |
駐波士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Boston 99 Summer St., Suite 801, Boston, MA 02110 Tel: (617)259-1350 Email: bostonvisa@mofa.gov.tw |
附件下載:
- 授權書格式一(旅外國人授權國內親友代為處理事情時用-親自至駐外館處申辦)授權書格式
- 授權書格式二(旅外國人授權國內親友代為處理事情時用-無法親至駐外館處申辦,需先經當地公證人公證者)授權書公證人格式
- 委託書(向戶政單位辦理戶政事項時使用)
- 拋棄繼承權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