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辦中華民國護照申請人必須來處親辦,未成年人(18歲以下)須由父母陪同辦理。
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持晶片護照者毋需申請入國許可,即可在臺停留3個月,不申請入國許可者無須填寫中華民國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一、基本應備文件:
- 填寫「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國外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無戶籍國民入國許可勾選表(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持晶片護照者毋需申請入國許可,即可在臺停留3個月,不申請入國許可者無須填寫)、 「子女姓氏約定書」。
- 父母雙方之有效護照正影本(正本查驗後當場退還,影本本處留存,如父或母雙方皆具我國國籍則均應繳驗我國護照,如未便提供護照正本,可用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過之影本代替)。
- 父母之結婚證明:
(1)美國政府機關核發之結婚證書正本及影本(非本處轄區之文件須先經發證地區我駐外機構驗證)。
(2)或最近3個月內已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 - 政府機關核發之出生證明正本及影本(影本本處存查):出生證明須載有父母之姓名(非本處轄區之文件須先經發證地區我駐外機構驗證)。
- 照片一式三張,6個月內拍攝,臉朝正面,背景白色,露雙耳,不露齒,戴眼鏡者鏡片不得反光。照片規格請參考晶片護照照片規格)
- 申請人如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須一併帶來以備查驗。
二、 注意事項:
- 申請人應詳填申請表所有欄位及黏妥相關證件,如填寫不完整或填寫不實,則本處無法受理。
- 未成年人(未滿18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親及母親,或合法監護人同意,同意人須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並繳驗親子關係證明文件(及父母親監護權證明文件)及中華民國護照。
- 申請人若為18歲以下之婚生子女,其護照之姓氏應由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如果申請人的父、母親一方為外籍人士,子女姓氏擬採從該外籍家長之中文姓氏時,則該外籍家長應申辦「中文姓名聲明書」,申請人的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的習慣。
- 申請人若為非婚生子女,其護照中文姓氏應採從具我國籍之母親姓氏,母親並須提供三個內之戶籍謄本。母親為外籍人士時,則應由具我國籍之父親於國內辦理認領。申請人經生父認領者,可憑戶籍謄本申請護照,並以戶籍謄本所載之姓名為姓名。
- 如父母親一方為中國籍人士,申請人須繳交未領有中國護照之具結書。(請自行書寫)
- 申請人須於民國69年(西元1980年)2月9日以後出生,才可依據新國籍法,因母親具有我國國籍而取得我國國籍,並申請我國護照。
- 申請人入出境及入籍相關規定:首次於海外申請護照者,都屬於「在臺無戶籍國民」。申請人出生時如果父母是有戶籍國民,現為未滿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可持我國護照或外國護照入國,申請在臺定居設籍。18歲以上的成年人,需持我國護照入國,申請在臺定居設籍。建議您於入境前,查閱「內政部移民署」網站(www.immigration.gov.tw)之相關規定,以事先備妥定居應備文件。
- 返國辦理戶籍登記時,國內相關機關將要求申請人出具小孩出生證明、父母親結婚證書、疫苗接種卡,滿18歲以上者要健康檢查等文件,相關文件之原本及中譯本須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有此需求者,建議同時辦理。(另滿18歲以上者須附美國聯邦調查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中英文版驗證,自核發日起六個月內有效,無犯罪紀錄僅能由駐美國經濟文化代表處驗證,驗證方式請參照該代表處網站https://roc-taiwan.org/us/post/3072.html)
- 持晶片護照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證,可停留3個月 ; 若要延期停留時間, 需要在申請護照時,一併填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申請入國許可. 才可以在入境後去移民署服務站延期1次3個月 (延期時需要繳費NT:300)
- 持非晶片護照未申請入國許可者,應於入國在機場申請臨時入國許可證,可停留期3個月,原則不得延期;持非晶片護照在臺停留期間會超過3個月者,應申請入國許可,申請護照時,一併填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申請入國許可. 才可以在入境後去移民署服務站延期1次3個月 (延期時需要繳費NT:300)
三、 費用:可支付現金、銀行本票(cashier check)或匯票(money order),抬頭請寫TECO,不收個人支票
- 一般核發,晶片護照規費45美元。
- 因年齡因素致護照效期限縮者,晶片護照規費31美元。(14歲以下之孩童)
- 因急需使用護照,可申請1年效期之非晶片護照,規費10美元。
四、 申請方式:首次申請中華民國護照須親自辦理。
五、 取件時間:
- 台北代繕晶片護照:資料及相片齊全後約需 等待8~10個星期。
- 本處製作之非晶片護照:如不及辦理晶片護照,本處可協助核發1年效期護照,約需4~5個星期,惟仍視每日申請量彈性調整。
六、 取件方式:
- 本處郵寄:請先自行填妥回郵信封(美國國內快捷(express mail) $32美元或掛號(priority +certified mail) $16美元,實際郵資以郵局公告為準,郵資不收支票,請直接貼上郵票),本處寄件後即不負送達之責,倘郵件遺失,可逕洽郵局查詢。※倘向郵局購買郵票時,請務必購買實體彩色圖案印刷郵票,請勿向郵局購買由標籤機印出之黑白條碼郵票(條碼郵票有時間限制,通常3-5天後即失效)。
- 使用 UPS 的寄件者,因鄰近本處之門市均不受理手寫寄件標籤(Airbill),請務必提供事先登錄該網站列印之標籤(Shipping Label),以利遞送。(本處即日起不再接受FedEx 回郵寄件)
七、 其他:參考網站:www.boca.gov.tw、www.immigration.gov.tw
以上各項說明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規定為準。
八、 未登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護照持有者入出境應注意事項:
- 關於返台居留、定居(領身分證)問題,請洽本處移民組同仁,電話:415-364-5632, 415-364-5633。
- 如您在臺曾設有戶籍(如在臺出生並戶籍登記後出國或曾在臺領有身分證等),如您於申請護照時因特殊緣故無法提供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新護照將無法登載該編號,您入境時必須攜帶國內戶政單位核發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等任一足資證明為在臺有戶籍國民文件,於抵台後,先向機場港口之移民署服務櫃台申辦入境手續,入境後再持蓋有入境章之護照向戶政單位辦理遷入,並持憑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換發具國民身分證字號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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