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簽證申請案,可以來處親自遞件或郵寄方式申辦,並附回郵信封,本處製發後將儘速寄回,目前簽證辦理時間約2個星期。*****
應 繳 文 件 | 說 明 |
1.簽證申請表 | 須至「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美國籍簽證費185美元,其他國籍簽證費50美元(可支付現金、銀行本票(cashier check)或匯票(money order),抬頭請寫TECO) |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
3.護照正本及影本 | 效期6個月以上且須有空白頁 |
4.財力證明 | 例如銀行存款證明 |
5.行程表 | |
6.來回機票 | 機票、電子機票或旅行社證明 |
7.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親屬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戶籍謄本等) |
8. 簽證規費 | 簽證規費表:https://www.boca.gov.tw/cp-76-32-4a369-1.html |
應 繳 文 件 | 說 明 |
1.簽證申請表 | 須至「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美國籍簽證費185美元,其他國籍簽證費50美元(可支付現金、銀行本票(cashier check)或匯票(money order),抬頭請寫TECO) |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
3.護照正本及影本 | 效期6個月以上且須有空白頁 |
4.洽商證明 | 1. 所屬公司(廠商)在職及派遣證明函;2. 在台廠商邀請函;3. 商務往來函電及交易紀錄(如信用狀、電匯款收據或進出口貨品提單等)。 |
5.在台關係人資料 | 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 |
6.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如機票、電子機票、旅行社證明 |
7.特定國家人士來台洽商在台關係人辦理擔保應備文件 | 1. 「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乙份(請詳閱保證書背頁之須知),保證書下方請加蓋保證人服務單位印信;如非負責人擔保,則請出示授權書授權指定業務代理人擔保。2. 說明書(說明與申請人認識之經過、往來情形及此次來台之行程)。3. 申請人護照影本。4. 商務往來函電及交易紀錄(如信用狀、電匯款收據或進出口貨品提單等)。5. 國內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6. 辦理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審核通知書。7. 視個案要求保證人提供之其他證明文件 (如申請人在職證明等)。 |
8. 簽證規費 | 簽證規費表:https://www.boca.gov.tw/cp-76-32-4a369-1.html |
來台研習中文(簽證註記代碼 FR)
應 繳 文 件 | 說 明 |
1.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附設國語文中心或機構核發之入學許可正本及影本 | 1. 目前教育部公布之大學附設國語文中心或機構名單,請參考該部網站。2. 持劍潭華裔青年語文中心入學許可者,亦須提交由僑務委員會推薦入學之證明文件。3. 週一至週五,每週至少上課15小時。 |
2.研習計畫書正本及影本 | 內容應包含研習中文動機及研習計畫 |
3.財力證明正本及影本 | 例如銀行存款證明、國外匯款證明 |
4.護照正本及影本 | 效期6個月以上且須有空白頁 |
5.簽證申請表,表上請黏貼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 須至「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申請人須親自簽名確認,照片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美國籍簽證費185美元,其他國籍簽證費50美元。可支付現金、銀行本票(cashier check)或匯票(money order),抬頭請寫TECO |
6.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邊境管制期間,需提供教育部核准公文影本 |
申請程序 來台研習中文之外籍人士一律持上列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美國籍簽證費185美元,其他國籍簽證費50美元 | |
注意事項1.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未獲同意核發簽證案件,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2. 對於曾來台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及持特定國家護照者(請參閱「特定國家人士來台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我駐外館處得不受理以研習中文為由申請簽證。3. 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境、非以研習中文之停留簽證目的來台,或已以其他身分在台居留者,均不適用在台轉換簽證目的為「研習中文」。4. 在台就讀滿4個月並繼續註冊3個月以上,且符合居留簽證之要件者,得於所持停留簽證之停留期限屆滿至少1週前,向本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改換居留簽證(請參考網頁:外籍人士來台研習中文在台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本項作業需7個工作天。5. 所繳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2週內補齊者,將不予核發簽證,且所繳之簽證規費不退還。6. 停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doc檔案)」。7. 持有學校入學許可,不代表即可獲本國核發簽證;獲本國核發簽證者,並不代表即可進入我國境內。 |
本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郵寄地址:TECO ( VISA ) 345 4th Street, San Francisco , CA 94107
請先自行填妥回郵信封(美國國內快捷32美元或掛號16美元,實際郵資以郵局公告為準,郵資不收支票,請直接貼上郵票)。本處寄件後即不負送達之責,倘郵件遺失,可憑郵局遺失證明向本處申請免費補發護照。※倘向郵局購買郵票時,請務必購買實體彩色圖案印刷郵票,請勿向郵局購買由標籤機印出之黑白條碼郵票(條碼郵票有時間限制,通常3-5天後即失效)。使用 UPS 的寄件者,因鄰近本處之門市均不受理手寫寄件標籤(Airbill),請務必提供事先登錄該網站列印之標籤(Shipping Label),以利遞送。(本處即日起不再接受FedEx 回郵寄件)
※特定國家人士來台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持以下國家護照或旅行證人士申請中華民國簽證手續依下列說明申請:
- 阿富汗Afghanistan
- 阿爾及利亞Algeria
- 孟加拉Bangladesh
* · 不丹 Bhutan (請參閱下列*說明處)
- 緬甸Burma/Myanmar
- 柬埔寨Cambodia
- 喀麥隆Cameroon
- 古巴Cuba
- 迦納Ghana
*· 印度(旅行證) India (Identity Certificate) (請參閱下列*說明處)
- 伊朗Iran
- 伊拉克Iraq
- 寮國Laos
*· 尼泊爾 Nepal (請參閱下列*說明處)
- 尼日Niger
- 奈及利亞Nigeria
- 巴基斯坦Pakistan
- 塞內加爾Senegal
- 索馬利亞Somalia
- 斯里蘭卡Sri Lanka
- 敘利亞Syria
*持不丹、尼泊爾、印度護照或印度旅行證之藏裔僧侶擬來台弘法,請詳
(一) 持特定國家護照或旅行證人士得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事由:
- 應我政府機關公務邀訪。
- 來台參加在台合法成立團體所舉辦之國際會議、國際性活動及宗教、
體育、文化等交流活動。
- 來台探視在台有合法居留身分之配偶、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 來台洽辦工商業務(含隨行配偶及子女)。
- 船員擬來台登船。
(二) 持以下特定國家護照或旅行證人士申請中華民國簽證須於指定地點提出申請:
· 緬甸 Burma/Myanmar (限向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
· 尼泊爾 Nepal (限向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申請)
- 印度旅行證 India IC (限向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申請)
- 奈及利亞 Nigeria (限向中華民國駐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商務代表團申請)
- 迦納 Ghana (限向中華民國駐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商務代表團申請)
(三) 持以下特定國家護照人士申請中華民國簽證須由在台關係人出具保證書
- 緬甸 Burma/Myanmar (由在台關係人出具保證書後直接由申請人提交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審查)
- 其他國家人士之簽證申請案件,駐外館處視個案需要,得要求在台關係人出具保證書提供審查。
(四) 持特定國家護照人士來台接洽工商業務,其簽證申請案可由在台關係人士備妥相關文件及簽證電報費(每位申請人新台幣50元)送至台灣領事事務局3樓第31號至33號櫃臺申請,經領務局初審後轉知駐外館處,駐外館處則在申請人親自送件並面談後決定准駁。
◎注意事項
-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規定,中華民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 「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及「辦理中華民國簽證審核通知書」,可自本局網站下載或向本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免費索取。
本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