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結、離婚登記相關問題,請洽主管機關戶政司。(國內請撥打: 1996 內政服務熱線 國外請撥打: +886 - 2 - 7750-5096)
友善叮嚀:
- 欲在台辦理結、離婚登記者,請於驗證後30天內向戶政機關登記,以免逾期受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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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有關美國猶他州猶他郡遠距(視訊)結婚證明,因不符國內相關法規,本處雖可受理驗證其形式效力,但其實質效力仍應由國內主管機關依法認定,且不得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敬請參考。(倘當事人仍有疑慮,請洽主管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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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
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國人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指定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須知請見在台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與泰國、越南、菲律賓、印尼、緬甸等國人士辦理結婚手續說明以及特定國家配偶來台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
一、 應備文件:
- 本處領務轄區內縣市政府核發之結婚文件正本(Certified copy of Marriage Certificate) ,本處領務轄區法院最後離婚判決書正本。(離婚判決書必須是Certified Copy,意旨離婚影本文件上蓋有法院職章或鋼印)
- 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請務必填上電話及EMAIL以方便聯絡。
- 繳驗申請人、代理人及文件當事人雙方之有效我國或外國護照或其他附照片之身份證件正本及影本(郵寄申請者,可免寄護照正本,請提供護照影本,背面寫上「此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辦理離婚驗證,倘若無法取得對方之證件,請提供戶籍 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須加驗中文翻譯者,請自行詳實譯妥(不得節譯或摘譯),本處不負審核譯文之責,請申請人親自於領務人員面前,於文書譯本上簽章聲明翻譯內容屬實。郵寄辦理者請先將中譯本送至本處領務轄區(北加州、內華達州及猶他州)公證人公證,再送至本處驗證。※中文譯本無法單獨驗證,故連同英文驗證費用為美金30元(中、英文驗證費用分別為美金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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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美國居留權的中國大陸籍配偶,與台灣配偶先經本處移民工作組面談後,辦理中英文版結婚證書驗證,中文版會加註「已通過面談」,可持憑返台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移民工作組預約面談及團聚證電話:415-364-5632 電郵: boisfo1@gmail.com)無美國居留權的大陸配偶,倘辦理中英文版結婚證書驗證,中文版會加註「尚未面談」,之後由台灣配偶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團聚證並面談。如果當事人只辦理英文版結婚證書驗證,英文版上要加註「尚未面談」。
※當事人亦可選擇僅在本處驗證結、離婚證明英文正本,回台灣再將中譯本由在台公證人驗證。
※注意:
- 若辦理結婚證明中文驗證,若夫或妻一方無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外籍配偶則需填寫「中文姓名聲明書」並辦理驗證,費用為美金15元。若無法親自辦理,「中文姓名聲明書」須先經本處轄區之公證人公證,本處才能受理。
- 本處不提供翻譯服務,申請人可自行逐字翻譯,但格式需與原件相符。
二、 費用:文件驗證每份15美元(英文驗證每份15元,中文驗證每份15元)。可支付現金、銀行本票(cashier check)或匯票(money order),抬頭請寫TECO,不收個人支票。
三、 申請方式:親自申請、郵寄申請。
郵寄地址:TECO ( Authentication) 345 4th Street, San Francisco , CA 94107
四、取件時間:文件辦理時間約3週
五、 取件方式:因人力不足,建議採郵寄方式取件,如造成您的不便在此致歉並感謝您的諒解!。(申請件將由本處寄回,請附貼足郵資並繕妥收件人姓名與地址之回郵信封,於申請時一併寄入)(郵資不收支票,請直接在回郵信封貼上郵票)
- 本處寄件後恕不負任何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倘郵件遺失,可逕洽郵局查詢。
- 代寄之郵件種類
- 美國國內:快捷(Domestic Express) 郵資32美元、國內掛號(Priority mail) 郵資11美元,請先行填妥回郵信封。※倘向郵局購買郵票時,請務必購買實體彩色圖案印刷郵票,請勿向郵局購買由標籤機印出之黑白條碼郵票(條碼郵票有時間限制,通常3-5天後即失效)。
- 國際快捷(International Express):郵資76美元,請填妥回郵地址標籤(label)。若申請人在美國境內,恕不提供跨國郵寄服務。
- 使用 UPS 的寄件者,因鄰近本處之門市均不受理手寫寄件標籤(Airbill),請務必提供事先登錄該網站列印之標籤(Shipping Label),以利遞送。(本處即日起不再接受FedEx 回郵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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