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 ||
(一) | 役齡前出國,於19歲之年12月31日前已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國,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2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因就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申請延期出國,最長不得逾2個月。 | |
(二) | 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 | |
(三) | 就讀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 |
二、適用釋例: | ||
(一) | 役齡前指18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 | |
(二) | 學歷學校其所修習之學歷課程比照國內教育體制,且其修業年限必須逾1年以上。 | |
(三) | 第1次回國時,在學證明要請學校寫明就讀學校之課程或修習之學位。 | |
(四) | 如果學校假期超過2個月,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申請延期出國,在國內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國之翌日起4個月。 | |
(五) | 在學證明要在返國前3個月內由就讀學校開具,並翻譯成中文,中外文本都要送到我國駐當地館處驗證。 | |
(六) | 政府開放役男出國旅遊,並非開放役男出國讀書,所以19歲以後出國的,都不能適用小留學生返國申請再出國的規定。 | |
(七) | 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國,護照末頁要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無特殊原因,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如果在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接近役齡期間(16歲當年1月1日起至18歲時12月31日止)返國,每年累計居住未逾6個月,在國外已住滿4年,準備拿外國永久居留權(綠卡)的話,屆役齡(19歲當年1月1日)時,請憑僑居證明,護照先辦妥僑居身分加簽後再回國。 | |
三、役齡前在國外就學役男使用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國須知: | ||
(一) | 在學證明未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需檢附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經外館驗證修習高中以上正式學歷之在學證明正本(限單次使用),送由移民署收繳。 | |
(二) | 在學證明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除檢附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於就學期間內可多次使用),需另檢附同1學校之下列文件之1(均不必再驗證):
1. 上學期成績單。(指學期結束返國前之前1學期,而非甫結束之學期)。 2. 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指尚未開學且正要開學的那1學期)。 3. 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下)學期(年)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 4. 回國前確曾在同1學校就學之證明。(例如:學分證明、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由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新的學生簽證)。 |
|
(三) | 役齡前出境就學,在國外學歷承接階段期間(如:在國外高中畢業已取得大學入學許可)尚未獲得正式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應備文件:
1. 上一學程畢(結)業證書或證明(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2. 下一學程之入學許可需註明學程內容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3. 已註冊之繳費證明或繳納學費收據。 ※在國外就學役男之前後學程應為連續,若前後學程中斷超過1學年以上者及返國期間超過四個月者,應不予受理。 |
|
(四) | 在學證明內容應包括:
1. 學生姓名英文拼音應與護照上姓名拼音相同。 2. 學生出生年月日。 3. 何時入學或正式上課日期。 4. 修習高中以上正式學歷課程內容。 5. 修業年限或何時畢業。 |
|
四、 | 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16歲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陸地區至19歲之年12月31日止3年期間,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國,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役齡前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或役齡前任職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之員工任職證明得重複使用)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與父母在大陸同住3年證明得重複使用),準用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男子申請再出國相關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需經海基會驗證。 | |
五、 | 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至年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接近役齡男子返國,於年滿18歲12月31日以前出國,因未屆役齡,不需申請許可(以民國100年為例,82年以後出生者,100年12月31日前出國不受限制)。 | |
六、移民署小留學生諮詢專線: | ||
(一) | 電話:886-2-23883929 | |
(二) | 傳真:886-2-23899036 | |
在國外的小留學生可先將在學證明等相關資料利用時間先行傳真移民署,俟國內上班時間再以電話專線聯繫。倘告知符合規定後,再將文件送轄區我駐外館處驗證,以節省信件往返時間及減少返國後無法再出國的困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