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招標公告
- 案由: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採購辦公室房地產公開徵求公告
- 採購案號:第SFO202202001號
- 法源依據:依中華民國「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招標期限標準」規定辦理。
- 招標機關名稱: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招標機關地址:555 Montgomery Street, Suite 501, San Francisco, CA 94111
- 招標機關聯絡人:侯國南先生,電話號碼: 415-652-7364; 電郵:knhou@mofa.gov.tw
- 公開徵求房地產之指定地區與需求條件:
- 區域範圍:舊金山市區,北至金門大橋,東至舊金山灣,南至Daly City捷運站,西至Great Hwy。
- 建物使用面積應達41,200平方英呎以上。
- 建物最多不超過10層樓為原則,並臨靠區域範圍內主要街道。
- 現有或可供建築使用車位應達12個以上停車位為原則。
- 土地使用分區及其地上建物使用執照登記可作為外國使領館或國際組織代表團辦公室用途。倘尚需辦理變更辦理土地分區或建物使用用途者,機關得視個案按下列情形之一辦理:
- 先行簽訂買賣契約,俟當地政府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後,再依契約辦理產權登記移轉。但契約應載明當地政府不同意時,解除契約。
- 俟當地政府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後,再簽訂買賣契約。另倘當地政府未及時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導致無法取得所需預算時,解除契約。
- 投標廠商於指定地區有二筆以上符合商開需求標的者,得分別投標參與本案。
- 投標廠商資格: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應具委託代理書)。
- 標的物點交期限:得標廠商應於完成簽定「採購不動產契約」3個月內完成標的物點交;惟倘尚須辦理變更土地分區或建物使用用途者,機關得視個案以「先行簽訂買賣契約,俟當地政府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後,再依契約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契約應載明當地政府不同意時,解除契約。」之情形,3個月期限以自當地政府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後起算。
- 廠商投標時應提出之文件詳如附件。
- 投標方式及地點:投標廠商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投標文件一式3份密封後,郵寄或由專人送達本處。信封外請註明收件人: Martin HOU (for Office Purchase Project)。
- 收件截止期限:2022年3月18日(星期五)下午5時(美西時間)。
- 本案辦理應徵標的實地勘查時,得要求應徵廠商配合辦理;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 應徵標的倘有出租、產權糾紛、被他人佔用或已設定他項權利,應由賣方限期負責解決,所需費用並由賣方負擔。
- 決標方式: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辦理。本案應徵案件經審查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與決標,依下列方式辦理。
- 適合需要者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 適合需要者在2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2家以上案件為同意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 每一序位議價限制減價次數不超過3次。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案招標機關。
- 應徵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日起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 招標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日期期限前1日答復。
附件下載 : RFQ_ TECOSF_attach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