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
文號: 10688/BYT-MT
發文日期:2021/12/16
主旨:對入境者的隔離檢疫辦法
敬致:
- 各部會、政府機構;
- 中央直轄省/市人民委員會
截至2021年12月15日,越南的COVID-19疫苗接種率已達到較高程度(18歲及以上人群接種一劑疫苗的比例為96.4%,全劑量接種比率為76.5% )。 根據總理指示指出,最晚2021年12月31日,要基本完成18歲及以上人群全劑量接種,同時加快青少年疫苗接種進度。
執行政府2021年10月11日臨時規範“安全適應、靈活、有效控制COVID-19疫情”的第128/NQ-CP號決議;
政府辦公室 2021 年 10 月 19 日第 7581/VPCP-KGVX 號公文,通知副總理武德儋的指示;
政府辦公廳2021年10月29日第7937/VPCP-QHQT號關於適用“疫苗護照”及為入境越南服務經濟發展目標之外國專家創造有利條件相關措施之公文;政府辦公室 2021 年 12 月 10 日第 334/TB-VPCP 號通知書,宣布常任副總理范平明就恢復商業和國際航班的計劃作出的結論;
衛生部(越南國家 COVID-19 防控指導委員會常設機構)指導實施對進入越南的入境者(短期入境、衛生部或越南國家 COVID-19 防控指導委員會另有規定者及越南及其他國家雙邊協商同意的對象除外)COVID-19 防控措施如下:
1. 對入境者共同防疫要求:
- 入境前SARS-CoV-2 檢測結果呈陰性(2歲以下兒童除外)。(在進入越南前 72 小時內對 SARS-CoV-2(通過 RT-PCR/RT-LAMP 方法)的檢測結果為陰性,並取得經檢測所在國家主管部門核發的合法證書。)
- 入境前進行健康申報;進入越南時,必須安裝並使用醫療申報應用程序(PC-COVID),按照越南的規定進行醫療申報和健康監測(外交或公務目的入境者則鼓勵使用)。
- 倘為越南公民、海外越南人及其眷屬(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入境者未接種COVID-19疫苗或未接種足夠劑量,將在隔離期間進行免費疫苗接種(須符合接種條件)。
- 應越南高層領導人邀請進入越南的代表團:按照按代表團迎接計畫辦理。
- 根據政府 2021 年 2 月 8 日第 16/NQ -CP 號決議關於隔離、診治費用以及 Covid-19 防疫特殊制度的規定,支付Covid-19防疫的檢測、隔離、診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如有)。
2. 特殊情況下的防疫要求
2.1.對於已接種全劑量疫苗或已康復的 COVID-19 患者 ( (i) 根據以下說明接種全劑量獲得認可的COVID-19 疫苗(最後一劑在入境前至少 14 天且不超過 12 個月內接種)並具有越南承認(未被越南承認尚未准許在越南直接使用的證書須經所在國權責機構認證)的接種證書/疫苗護照。或 (ii) 曾感染過 SARS-CoV-2(具有通過 RT-PCR 在不超過 6 個月的單個樣本中檢測出 SAR-COV-2 呈陽性的證明)並已康復(具有治療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簽發的COVID-19 康復證明或類似文件),另要如同其他人入境者嚴格遵守採檢及防疫規定。
- 自入境之日起的前 3 天內:入境者將在居住地(包括自宅、酒店、汽車旅館、度假村、代表處、宿舍、生產經營場所的招待所...)進行自主健康監測;不得與周圍的人接觸,不准離開住處。
- 於入境之日起第 3 天通過 RT-PCR 方法進行SARS-CoV-2檢測。如果檢測結果對 SARS CoV-2 呈陰性,將繼續自主健康監測至滿14日為止;檢測結果為陽性者按規定處理。
2.2.對於未接種疫苗或未接種足夠劑量的 COVID-19 疫苗的入境者
- 自入境之日起在居住地隔離 07 天;
- 於入境之日起第3天和第7天通過RT-PCR方法進行SARS-CoV-2檢測,檢測結果為SARS-CoV-2陰性者,則繼續自主健康監測至14天結束為止;檢測結果為陽性者則按規定處理。
- 對未滿18歲(以下簡稱兒童)、65歲以上(以下簡稱高齡人)、孕婦、有病例的人(但不需要在醫療機構治療):與父母/照護人(以下簡稱照顧者)一起隔離。
- 照護人必須已接種全劑量 COVID-19 疫苗或為已康復之COVID-19 病患,並且必須在得到解釋後簽署自願一起隔離的承諾。
3. 其他防疫要求
a) 入境者從入境點到居住地的運輸要求
- 對於入境者:從入境點到居住地的過程中必須嚴格符合 5K 規定。
- 對於入境者的車輛駕駛員:避免沿路停車;在必須在道路沿線停車的特殊/緊急情況下,必須實施安全COVID-19 防疫措施。
b) 本公函第2節提及隔離住宿要求:按照衛生部2021年7月14日第5599/BYT-MT號公函關於減短隔離時間、試辦F1居家隔離、COVID-19 患者治療與管理;住宿場所不符合居家隔離條件者,被隔離人員必須按照本公告中提及的每個對象的隔離期限,在酒店或其他集中隔離場所(按當地規定)進行集中隔離。
c) 健康監測時要求:始終嚴格遵守5K規定(戴口罩、做好醫療申報、定期消毒雙手、不去人多的地方、不聚集);如有咳嗽、發熱、氣短、喉嚨痛等症狀,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部門按規定處理。
d) 除遵守本公文防疫規定外,亦須遵守其他相關文件的 COVID-19 防疫規定。
e) 鼓勵自入境之日起第一天對SARS-CoV-2進行快速抗原自檢;如檢測結果為陽性,應立即報告當地衛生部門按規定處理。
4. 接種證明書、COVID-19 治愈證明書的檢查與認證
—關於在國外進行COVID-19 接種證明書或疫苗護照檢查及承認事,請按照外交部的指導辦理。
—關於在越南進行COVID-19 接種證明書或疫苗護照檢查及承認事,請按照衛生部的指導辦理。
5.各省級人委會、部會落實本公函所指內容;確保嚴格執行隔離管理和監督工作,防止疫情交叉感染和在社區傳播。
6. 本公函代替衛生部2021年8月4日第6288/BYT-MT號關於對有足夠COVID-19 疫苗劑量的入境者減少集中隔離時間的公函,衛生部2021 年 7 月 8 日第 5446/BYT-MT 號公文,2021 年 8 月 16 日第 6670/BYT-MT 號公文關於外交使團的隔離規定;衛生部 2021 年 8 月 25 日第 7020/BYT-MT號公文關於兒童 COVID-19 隔離防疫規定。日後隔離時間和形式將視疫情情況作相應調整。
7.本公函不適用於本公函簽發日期前已入境並按之前規定進行隔離和健康監測的人員。
8.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根據本公函對入境者採取相關COVID-19防疫隔離措施。衛生部(全國 COVID-19 防疫委員會常設機構)要求各省市人民委員會、部會指導其下屬管理單位實施,避免疫情交叉感染或向社區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