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簡介
- WTO成立過程
世界貿易組織(WTO)前身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GATT性質上是一個協定;實際運作上則是一個國際組織。GATT在1947年後,共舉行八回合貿易談判。最後一回合,即烏拉圭回合談判,於1994年結束。GATT締約方於1995年1月1日根據「馬拉喀什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簡稱WTO設立協定),成立WTO。該多邊組織旨在建立自由化、公平化及透明化之經貿體制,促進貿易及經濟發展,以提昇生活水準及確保充分就業。其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迄2023年7月,WTO共164個會員(Member);另有25個政府觀察員(Observer governments),申請入會中;並有約140個政府間國家組織為WTO觀察員。WTO全體會員貿易量,占世界貿易量98%。其官方語文為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
- WTO主要功能
其功能主要有六:(一)綜理並執行WTO所轄之多邊與複邊協定。(二)提供進行多邊貿易談判之場所。(三)解決貿易爭端。(四)監測各國貿易政策。(五)為開發中國家提供增進其貿易能力的技術援助及訓練。(六)與其他有關全球經濟決策之國際組織進行合作。
- WTO運作方式
- WTO最高決策之機構為「部長會議」(Ministerial Conference)。其下設有「總理事會」(General Council)、「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及「貿易政策檢討機構」(Trade Policy Review Body)。總理事會下另設有「貨品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以及「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理事會」,各依相關協定所賦予之職權,掌理有關貨品貿易、服務貿易與保護智慧財產權規範之執行。「貨品貿易理事會」及「服務貿易理事會」下另依照相關協定設有若干次級委員會。
- WTO秘書處(Secretariat)由秘書長(Director-General)掌理。其功能主要在協助各國執行WTO所屬各機構之決議事項,並負責處理WTO日常行政事務。工作人員約600人。自2021年3月起,秘書長由奈及利亞及美國雙重國籍的 Ngozi OKONJO-IWEALA女士擔任。
- 會員主導(member-driven)及共識決(Consensus):WTO是一個由會員主導的國際組織。與其他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等)相較,其他國際組織的秘書長及秘書處對其組織之事務較具主導性。而WTO實體事務(例如WTO各項談判、WTO運作改革等)都由會員主導;秘書處及秘書長主要是聽從會員之意見提供協助。不過,實際上,視秘書長國際聲望及行事風格差異,其在WTO各項實體事務上,也可能扮演相當關鍵的角色。WTO決策沿續過去GATT時代作法,儘量避免票決;所有決策實際上均以達成會員共識為原則(亦即必須無會員表達反對或表達不加入共識)。共識決優點在於個別會員(包括規模較小會員)立場較有可能被突顯、利益較可能受適當考量;然個別會員亦可藉由共識達成的過程「提高要價」或「刻意杯葛」,造成共識形成過程耗費時日,且備極艱難;甚或偶有重要議題遭到個別會員「挾持」之情形。
- WTO實體規範
WTO管轄之多邊實體範圍包括三大類:
- 貨品貿易:規定在「WTO設立協定」Annex 1A所列的各個「貨品貿易多邊協定」(含GATT 1947、農業協定、SPS協定、TBT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協定、反傾銷協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關稅估價協定、裝船前檢驗協定、原產地協定、輸入許可程序協定、防衛協定及貿易便捷化協定。2022年談判完成之漁業補貼協定亦置於貨品貿易協定之下。
- 服務貿易:規定在「WTO設立協定」Annes 1B所列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附錄」。
- 智慧財產權:規定在「WTO設立協定」Annes 1C所列的「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
程序方面,WTO管轄兩大協定:
- 「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規定在「WTO設立協定」Annex 2;係規範會員間就彼此間之貿易措施發生爭議時,相關之爭議解決程序。WTO爭議解決方法包括「爭端解決小組」程序(panel procedure)(含panel階段及上訴階段)、調解程序(good offices, 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及仲裁程序(arbitration)等三個選項。但進入爭議解決程序前,爭議會員需先進行雙邊諮商尋求解決。
- 「貿易政策檢討機制」規定在「WTO設立協定」Annex 3。依據貿易量占全球之比率,會員分別須在每3年、5年或7年,將其整體之貿易措施作成報告,提交WTO供其他會員進行檢視。透過此項「檢討」機制,其他會員可對受檢視會員之貿易措施提出批評與建言,供其參考改進。
WTO現存的複邊貿易協定及未來可能成立的複邊協定如下:
- 規定在「WTO設立協定」Annex 4下目前仍有效運作之複邊貿易協定,有「政府採購協定」與「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兩項。
- 「資訊科技協定」不在Annex 4;但實際上亦屬WTO複邊協定;且有資訊科技協定委員會作為該協定運作機制。
- 近年興起具複邊性質的聯合聲明倡議(Joint Statement Initiative, JSI)談判模式,由會員自願參與談判;此種複邊倡議的作法雖未得到全體WTO會員贊同,但參與者期望有助於改善WTO無法快速因應科技與經濟發展的困境。近年進行的JSI主要有「服務業國內規章」、「促進發展之投資便捷化」、電子商務、微中小企業(MSMEs)、貿易與性別等。
- WTO與我國之關係
我國於1990年1月1日提出入會申請,歷經11次入會談判,於2002年1月1日正式加入WTO,是WTO第144個正式會員。我國加入WTO迄今,均以提案、連署、提供書面論述、加入談判集團、參與辯論等方式,積極參與WTO運作、改革及各項多邊與複邊談判;確保我國產業及整體利益,並促WTO更有效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