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
農業係民生基礎產業,在各國均受到相當程度的保護。自WTO前身關稅暨貿易
總協定(GATT)開始,迄WTO成立之後,農業市場開放的討論,自然也比較困
難。GATT直到於 1986年9月展開的第八回合(即烏拉圭回合),首度將農業納
入談判範圍。由於當時各國在農業及智慧財產權等議題立場分歧,該回合談判
遲至 1993 年 12 月 15 日始達成協議,也因此有了WTO的農業協定。
在該協定之下,會員之所有農產品關稅均須納入削減,並受約束稅率拘束;降
稅執行期程為 1995 年至 2000 年,為期六年。
農業協定另有境內支持(Domestic Support)規範,將補貼分成扭曲貿易之補貼
(即琥珀色措施,AMS)、限制生產下之直接給付(藍色措施)及不具貿易扭
曲效果之補貼(綠色措施);其中AMS須約束於基期之水準且逐年進行削減。
會員亦承諾逐年減少出口補貼(Export Subsidy),及取消非關稅進口障礙
(Non-tariff Barrier, NTB)。
杜哈回合農業談判
WTO會員依據農業協定第20條規定,於2000年3月展開新回合農業議題談判
。WTO第四屆部長會議嗣於2001年11月在卡達首都杜哈舉行,通過部長宣言,
並定位新回合談判為「杜哈發展議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 DDA)。
在農業議題談判之工作計畫方面,杜哈宣言第13段及第14段強調新回合農業談
判應繼續朝減少保護及補貼之方向進行,以發揮市場機能。因此,農業議題談
判應:(1)擴大市場開放;(2)削減扭曲貿易之境內支持;及(3)削減並期
最終完全取消各種形式之出口補貼(包括:直接出口補貼、出口信用、出口國
營貿易企業、糧食援助)。
杜哈宣言另強調,對開發中國家之特殊及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應為談判之一環;並將糧食安全與鄉村發展等開發中國家的
發展需求納入考量;會員所提之非貿易關切事項(如糧食安全、鄉村發展、環
境保護等)議題,亦應在談判時納入考量,並期盼能於2003年3月31日前完成農
業自由化模式(Modality)之談判,以利WTO第五屆部長會議前提出關稅減讓
彙總表,並自2005年1月1日開始執行。然而,由於各會員對於農業議題立場差
異過大,始終無法達成共識。
新回合農業談判主要涵蓋市場進入(Market Access)、境內支持(Domestic
Support)及出口競爭(Export Competition)等三大領域;另依據第九屆峇里部
長會議及第十屆奈洛比部長會議決議,會員應尋求以糧食安全為目的之公共儲
糧(Public Stockholding, PSH)永久解決方案,並應討論適用於開發中國家會員
之特別防衛機制(Special Safeguard Mechanism, SSM)。部分會員亦積極尋求
優先解決與棉花(Cotton)相關之境內支持及出口競爭問題;強化出口禁止與
限制(Export Prohibitions and Restrictions)透明化亦是農業談判議題。
由於農業談判結果對我農業發展有重大影響,我國於2002年加入WTO後,除繼
續積極參與談判外,並加入立場與我相近之非貿易關切事項(Non-Trade
Concerns, NTC)集團。2003年第五屆坎昆(Cancun)部長會議期間,我國與瑞士
、日本、韓國、挪威、冰島、以色列、保加利亞 1 、模里西斯、列支敦斯登等糧
食淨進口國家結盟組成G10集團,爭取共同關切利益。G10主要強調農業具有糧
食安全、環境保育及鄉村發展等多功能性;因此,在農業貿易自由化過程中,
應以漸進改革的方式,確保各國多樣化農業得以共存,以維護非貿易關切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