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 自2021年1月11日起外交部已全面發行晶片護照,一般申請案件約需20-25個工作日。旅外國人因緊急情況不及等候晶片護照製發者,可申請駐外館處在地製發之無內植晶片護照(一年效期),請注意:無內植晶片護照不適用部分免簽證國家
- 無內植晶片護照辦理時程:
- 以郵寄申辦者:自收件日算起約5至10個工作天(不含臺、紐例假日及紐西蘭本地郵遞時間,亦不包括特殊案件需時查證相關資料)
- 因情況緊急於正常辦公時間親自來駐紐西蘭代表處(以下稱本處)請求速件辦理者:須有緊急原由並預約辦理日期,本處視情況儘量於2個工作天內完成
- 因為護照遺失且不及等候晶片護照製發者,請另參閱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請補發說明
- 向駐紐西蘭代表處申辦護照之步驟
一般身分申請者換發護照應備之相關文件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或簡稱護照申請書)
- 照片兩張
- 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露耳、白色背景的護照專用照片乙式2張,人像大小規格請參閱護照申請書(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相片不得有墨跡或摺痕。有關照片規定係為加強護照照片部份之防偽變造功能及列印品質,以提昇我國護照之國際公信力及保障持照人之權益,敬請配合辦理
- 護照照片規格
- 中華民國護照
- 請維持舊護照完整不要自行截角,並請將旅行社贈送之護照套子先予拆除
- 規費
- 紐幣17元:本處製發1年效期之無內植晶片護照
- 付款方式:請以現金(櫃臺點收請勿郵寄)或 Internet Banking(郵寄辦理者請等本處通知後再轉帳)
- 有效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
- 如紐西蘭護照、或紐西蘭居留證、或紐西蘭簽證...等影本。倘辦理換發護照同時首次申請僑居身分加簽者,需檢附文件正本
- 要求申請無內植晶片護照之證明/說明
- 返國機票或相關行程訂位證明文件
- 若無法提供任何證明文件者,請附上您需要辦理緊急護照的書面說明
- 足資掛號回郵郵袋
- 郵寄辦理者,請提供郵資已付,註明收件/寄件人姓名、地址電話之回郵信封(例如紐國郵局 Courier & Signature Parcels)
其他身分或情況者需增附之文件
- 代理人身份證件及經公證之申請人委任書
- 護照之申請,應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代理人並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證明。代理人限(1)申請人之親屬、或(2)與申請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經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或(3)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者,非前三款之代理人,申請人之委任書應經公證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擬申請加簽外文別名、修正外文別名或修正出生地資料者,請填寫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 中華民國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113.08.08領一)
- 申辦(換)護照同時首次申請僑居身分加簽或僑居移簽者,請填寫中華民國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等證件
- 原護照上之出生地為【CHINA】者:應提具出生地之身分證件辦理修正出生地資料
- 原護照上之出生地為【臺灣省】者:因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及桃園縣等縣市分別改制或改併為直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桃園市」,倘當事人主動要求改名或於其護照申請書出生地欄位填寫改制後之新直轄市名稱,當事人應提具登載改制前出生地之身分證件,並填寫「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據此以依其新名稱登載於新護照。未持有改制後之相關文件且護照申請書出生地未書寫新直轄市名稱者,仍依其舊護照之出生地之名稱登載
- 原護照「已逾期」並無法繳交者:在紐西蘭遺失或滅失「已逾期」護照之申請人適用「換發護照」規定,因申請人無法繳交最近一次申請已遺失或滅失之逾期護照,為確認人別,防範冒辦護照情事及保障持照人的權益,申請人必須提供中華民國身分證正本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 申請人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父母可提供三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當作親屬關係證明
- 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須檢附以下證件
- 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身分證
- 親屬關係證明
- 免役/退役證明
- 19歲至36歲之免役/退役男子請檢附免役/退役證明
- 已出境役男檢附在學證明或三個月內就讀之入學許可及台灣入出境紀錄(有僑居加簽者免附)
- 在學證明:須為最近申請換發護照當日前 1 個月內由學校所簽發之證明信函,其內容應載明學生英文姓名、生日、所修習之科系及課程的起迄日期。有關就學最高年齡限制注意事項:24歲以前就讀大學修習學士學位(或語言班、高中、專科),27歲以前修習碩士學位,30歲以前修習博士學位,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符合者得換發三年效期之護照
- 台灣入出境紀錄:役男請提供15歲12月31日前出國或16歲1月1日以後出國之證明資料。例如含入出境章戳的台灣舊護照以及填寫入出境日期紀錄表(役男專用);或請本處代轉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需填寫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表及繳交申請費)
- LOST PROPERTY REPORT
- 以護照遺失為由申請補發者,請至紐西蘭警察機關辦理護照遺失登記並申請報案證明文件,倘無法取得警察機關報案證明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 其他相關費用或文件
- 申辦護照同時申辦文件證明或請本處代轉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規費另計
- 申請人若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曾在台設有戶籍 / 護照上無身分證字號者)在國外申請換發護照,如有需要可同時向駐外館處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停留規定請參考移民署官網
紐西蘭駐外館處通訊地址
駐紐西蘭代表處 | 地址:Level 23, 100 Willis Street, Wellington 電話:(04) 473-6474 傳真:(04) 472-2430 電子郵件信箱:nzl@mofa.gov.tw 網站:https://www.roc-taiwan.org/nz/index.html 轄區 |
駐奧克蘭辦事處 | 地址:Level 15, Tower 2, 205 Queen Street, Auckland 電話:(09) 303-3903 傳真:(09) 302-3399 電子郵件信箱: auckland@mofa.gov.tw 網站:https://www.roc-taiwan.org/nzakl/index.html 轄區 |
附件下載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
- 中華民國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 遺失護照說明書
- 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2024更新版)
- 足資掛號回郵郵袋(Courier & Signature Parcels)
- 駐紐西蘭代表處領事規費收費數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