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 在國外結婚並在當地國已生效者適用
- 結婚證書經結婚地所轄駐外館處驗證後,應於三十日內向戶政機關申辦戶籍登記;為免逾期受罰,當事人應於期限內親自或委託親友(須持經外館驗證之授權書)或請經辦之駐外館處函轉向戶政機關申辦戶籍登記
- 倘依法令規定需經面談通過再予結婚驗證者(例如配偶是大陸地區居民),請主動與駐外館處聯繫安排面談,
結婚登記申請方式
- 國內:當事人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 國內:委託他人到戶政事務所申請【註 2】
(選擇以上兩種申請方式者,請先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詢問辦理細節) - 國外:三十日內無法返國辦理結婚登記者可委託駐外館處函轉戶政事務所辦理【註 2】
*在紐西蘭地區結婚已生效者,如擬委託駐外館處函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請依領務轄區送件。於紐西蘭陶波市(Taupo)以南地區及庫克群島、紐埃結婚者,請向駐紐西蘭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送件;於紐西蘭陶波市(Taupo)以北地區(包括Taupo)及法屬玻里尼西亞(大溪地)結婚者,請向駐奧克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送件
委託駐外館處函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之應備文件(在紐西蘭結婚已生效者)
- 結婚登記申請書 :前往內政部網站下載
- 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雙方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之正本(一方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該國護照);以及一份影本(請持照人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 三個月內之戶口名簿:載有非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 委託書
-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書正本及中譯本 【註 3】
-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註 3】
-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結婚雙方當事人一方如與滿 18 歲之男性未成年人或滿 16 歲之女性未成年人結婚,應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該同意書須經驗證【註 3】
- 配偶之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配偶如果是大陸地區居民,請附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
- 足資掛號回郵郵袋:郵寄辦理者,請提供郵資已付,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之回郵信封(建議使用紐國郵局 Signature Required Courier)
紐西蘭駐外館處通訊地址
駐紐西蘭代表處 | 地址:Level 23, 100 Willis Street, Wellington 電話:(04) 473-6474 傳真:(04) 472-2430 電子郵件信箱:nzl@mofa.gov.tw 網站:https://www.roc-taiwan.org/nz/index.html 轄區 |
駐奧克蘭辦事處 | 地址:Level 15, Tower 2, 205 Queen Street, Auckland 電話:(09) 303-3903 傳真:(09) 302-3399 電子郵件信箱: auckland@mofa.gov.tw 網站:https://www.roc-taiwan.org/nzakl/index.html 轄區 |
備註
- 申請面談時需備妥之文件請參考【配偶赴臺灣地區團聚】規定
- 委託他人申請及由駐外館處函轉者,結婚當事人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應日後尋機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改註或換發(如當事人戶籍已遷出,應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 申辦文件證明應備資料及表格,可至本網【文件證明】項下下載 ,一位申請人請填一份文件證明申請表
附件下載
- 委託書Letter of Attorney (代轉結婚登記用)
- 結婚登記申請書 (前往內政部網站下載)
-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前往內政部網站下載)
- 足資掛號回郵郵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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