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之一方(或雙方)為臺灣人之未成年子女申請人(在國外出生)返國辦理定居設籍之流程
- 至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定居證
申請人可於返臺後再申請定居證,惟如返臺停留時間不足3星期,建請申請人先向本處送件申辦,送件時間請提早1.5個月(如預訂3月返臺,請於1月中下旬送件)
從本處函送移民署後取得係入境證及定居證副本,返臺後仍須前往內政部移民署核換正本(3個工作天) - 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 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中華民國護照
設籍後【首次出境】務必使用載有身分證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辦理定居證應備文件
- 定居申請書 (上貼相片,必須符合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 定居同意書
如僅有父或母之一方返臺辦理定居證,則定居同意書須經本處驗證;
如父母雙方均返臺辦理定居或透過本處函送定居證申請,則定居同意書不須驗證 - 申請人及父母的護照正本(驗後發回)、影本
- 申請人父母已在臺灣登記結婚之證明(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
- 申請人子女姓氏約定書須經本處驗證
- 經本處驗證之申請人出生證明
如透過本處函送定居證申請,則須同時驗證出生證明中文譯本 ;
如父母自行返臺申請定居證,則無須驗證出生證明中文譯本,返臺後持憑經本處驗證的原文出生證明回國,自行翻譯或請翻譯社翻譯後,再連同本處驗證之原件與中文譯本請公證人公證即可 - 經本處驗證之申請人健康檢查
6歲以下新生兒以家醫核發的疫苗接種證明為主
6歲以上申請人以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為主 - 本處受理之規費:紐幣45元。請以現金(櫃臺點收請勿郵寄)或 Internet Banking付款(請 email 本處洽詢帳號等事宜)
- 足資掛號回郵郵袋
其他須知
- 如申請人父母係共同返臺辦理新生兒定居證,原則上本處不須驗證出生證明中譯本,持憑經本處驗證的原文出生證明回國,自行翻譯或請翻譯社翻譯後,再連同本處驗證之原件與中文譯本請國內公證人公證即可。目前國內由司法院核定通曉英文之公證人,均可受理公證文書翻譯本
- 倘申請人父母係共同返臺辦理定居證仍堅持於本處辦理中譯本驗證,本處將於中譯本驗證上加註【僅驗證簽字屬實,文件內容不在證明之列】
- 中文翻譯文件 / 子女姓氏約定書 / 定居同意書,父母必須親自至本處簽字。假如不便至本處親辦,請帶著文件在公證人前親簽(Notary Public),即可以郵寄方式辦理文書驗證事項
- 非婚生子女依母定居者,檢附母之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及母未婚切結書,依父定居者,檢附父已完成認領手續之戶籍謄本(最近3個月)或戶口名簿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父母離婚者須檢附經本處驗證之子女監護權者之同意書
- 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父子或父女2人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所出具之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及母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
- 請注意:申請人入境臺灣時,須出示入境證及定居證副本並經過機場證照查驗蓋有入境章戳,才可持憑向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12歲以上、70歲以下之申請人須親自持換)
- 申請人應於收到定居證之翌日起30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設籍後身分已轉換,首次出國時應使用載有身分證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出境
紐西蘭駐外館處通訊地址
駐紐西蘭代表處 | 地址:Level 23, 100 Willis Street, Wellington 電話:(04) 473-6474 傳真:(04) 472-2430 電子郵件信箱:nzl@mofa.gov.tw 網站:https://www.roc-taiwan.org/nz/index.html 轄區 |
駐奧克蘭辦事處 (派駐移民署秘書) |
地址:Level 15, Tower 2, 205 Queen Street, Auckland 電話:(09) 303-3903 分機 204 傳真:(09) 302-3399 電子郵件信箱: auckland@mofa.gov.tw 網站:https://www.roc-taiwan.org/nzakl/index.html 轄區 |
附件下載 (移民署)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
- 未婚切結書
- 委託書
- 委託書範例
- 定居同意書(雙親)
- 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