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已經按照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說明備齊資料,可以放心寄出,但務必在申請書上清楚填寫申請人的電子郵件信箱及聯絡電話,以利本處通知匯款/補件。
若擔心資料/證件不齊延長申辦時間,可按照以下注意事項再次檢查申請資料是否齊備,之後再寄出您的申請案:
- 檢查「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以下稱護照申請書)所填寫的資料與您戶政資料以及舊護照所登載的資料是否完全符合?如果不符合,表示您護照所登載的資料可能需要修正或加簽。填寫「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以下稱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同時辦理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填寫「中華民國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以下稱僑居身分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同時辦理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有關填寫護照申請書、加簽或修正申請書及僑居身分申請書,最經常被通知補件的有以下情形:
- 護照申請書第1欄有填寫外文別名但原護照並無登載外文別名
- 護照申請書第1欄外文別名沒有填寫姓氏
- 護照申請書第1欄外文別名填寫的資料與舊護照所登載的資料不符
- 護照申請書第2欄所填寫的出生地與原護照登載的出生地不同
- 護照申請書未簽名
- 加簽或修正申請書未簽名
- 僑居身分申請書未簽名
- 所附相片是否完全符合晶片護照相片規格?最經常被通知補件的有以下情形:
- 頭部尺寸太小或太大
- 背景非白色
- 頭髮蓋住耳朵/眉毛
- 相片非六個月內近照(使用舊照片)
- 切耳
- 露齒
- 瞳孔不明或戴變色片
- 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
- 相片汙損(被迴紋針刮傷、沾到油墨污漬、嚴重摺痕...等等)
- 檢查現行持用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內頁有沒有蓋【僑居加簽】章戳?護照內頁有蓋【僑居加簽】章戳者申請換發或補發護照時可依個人需求同時辦理「僑居身分移簽」或「僑居不移簽」。最經常被通知補件/確認的情形是:
- 僑民役男申請護照換發沒有同時辦理僑居身分移簽(未填寫僑居身分申請書及檢附紐西蘭護照影本)
- 申請人於換、補發護照時不辦理僑居身分移簽者,未以口頭或書面向本處明確表示「僑居不移簽」(申請人於護照申請書空白處用鉛筆註記「僑居不移簽」即可)
- 檢查有沒有附回郵郵袋?最經常被通知補件的有以下情形:
- 沒有附回郵郵袋
- 所附回郵郵袋不是足資掛號回郵郵袋(Courier & Signature Parcels)
- 申請者住在 rural area 但未安排 Rural Delivery Service
- 檢查有沒有附僑居地證明文件?最經常被通知補件的情形是:
- 缺紐西蘭護照影本
- 缺紐西蘭簽證影本
- 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申辦護照,檢查當事人之父或母(法定代理人)有沒有在申請書簽名並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親屬關係證明?最經常被通知補件的有以下情形:
- 申請人的父母未在申請書簽名
- 缺父母身分證明文件(中華民國護照或身分證)
- 缺親屬關係證明
- 父母已離婚者,缺監護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監護權證明文件
- 檢查是否需要檢附身分證或戶籍謄本?最經常被通知補件的情形
- 三十六歲以下已服兵役或免服兵役男子未附相關兵役證件
友善提醒:
- 以郵寄方式送件者,寄出申請案後請等候本處繳款通知(務必在申請書上清楚填寫申請人的電子郵件信箱)。若寄出申請資料5天後仍未收到繳款通知電郵者,請與本處聯繫
- 即便申請者先以電子郵件或電話向駐紐西蘭代表處確認申請資料,經友善為您初步檢查,申請案仍需以收到具體文件確認相關資料無誤後為準,若有護照條例第21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駐處有權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倘申請人拒絕配合,係屬申請要件欠缺,依規定駐外館處得不予受理申請案
- 前往申辦護照問答集